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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假一赔十还是假一赔二”的一点看法
更新时间:2003/10/29 10:58:03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488
    我对“假一赔十还是假一赔二”的一点看法

河水

北京的一位郭小姐在购买到假手机后,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虽然官司最终是打赢了,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当事人要求“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而是判决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双倍赔偿。对于究竟是应该“假一赔十”赔偿还是双倍赔偿,笔者谈一些粗浅看法。
“假一赔十”作为商家用来招徕顾客的广告出现,其目的是在向消费者承诺他们不经营假货,一旦消费者购得的商品被判断为假货,商家将要以十倍的代价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商家以此承诺是在向社会展示他们在公众中的信誉,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前来消费,使其得到更多或者更大的利润。商家的这种承诺既是公平的,又是公开的。公平在于他对待每一个消费者都是一样,可谓是童叟无欺;公开在于是在向社会承诺,而不是遮遮盖盖暗箱操作。商家使用这种公平和公开的促销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假一赔十”的承诺完全是出于商家主观自愿的一种自治行为,顾客一旦购买商家的商品,商家就与顾客之间形成一种合同关系,这“假一赔十”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商家这种自愿的自治行为,法律应当给予支持。
在司法惯例中,法院处于一种消极、被动和中立地位,秉承的是不告不理和告什么审什么的原则,只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相关的事实证据材料,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存在非份要求,在通常情况法院都应当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本案的原告从商家购得了假货,要求商家履行“假一赔十”承诺,这样的诉讼请求不仅是具体的明确的,而且也是符合当事人自治原则的,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来看都是站得住脚的。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按照当事人诉什么就审什么的去做,也没有按照当事人自治的原则进行审理,自然也就不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而是另辟溪径,将“假一赔十”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割裂开来,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审理并判令被告履行双倍赔偿的义务,这种看似胜诉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判决,其实暴露出了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仍然沿袭已经摒弃的旧的做法,还没有从过去大包大揽陈旧的司法理念中走出来,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
法院既是讲理的地方,也是维护正义的象征。当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诉讼来寻求司法保护是当事人选择的一条有效途径,这种司法保护的实质是一种救济形式,因为这种司法救济的形式不仅可以保护受害者和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而且还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来衡平和调节社会各种关系。因此,法院只有彻底摆脱在司法过程中的职权主义,保持消极、被动和中立地位,充分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不会发生诉“假一赔十”,判双倍赔偿这样一个看似公正的结果。

信箱:ok195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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