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8209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12月22日星期日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学生>>正义猴子
我看刘涌案:民主的胜利抑或法治的耻辱
更新时间:2003/10/31 0:30:50  来源:  作者:正义猴子  阅读145
    2003.9.6(此文为鄙人在当时刘案被爆炒之时的最初反应,现在看来可能确有不妥之处,但为了忠实记录自己的思想,这里未作改动,予以贴出,特此说明)

今天早上一看报纸便愣了一下——“最高法院审查刘涌案”——刘涌案看来闹得太大了,最高法院最终还是坐不住了。对此,应该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没有想到最高法院会主动介入此案,因为辽宁省高院曾就死刑判决问题三次内部请示高法的意见但均未获支持;不过既然辽宁省高院捅了那么大的漏子,领导“过问”一下也属于办事惯例。

最高法院为什么会审查此案?当事人有申诉?未尝听闻。检方抗诉了?也未见有报道。那么就可能是高法准备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了,按现行法律,这也符合规定。只不过法院主动提起再审违反控审分离原则的合理性问题是广遭诟病的,各界有定论,这里不谈。鄙人想说的是,据有关人士此前向媒体透露,辽宁省高院事先就判决问题请示过高法,而高法并不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先不讨论这种内部请示报批做法的合理性问题,就说既然高法已经作出了暗示,那么辽宁省高院的判决就应该是其认可的,为何现在又要主动介入审查?岂不是出尔反尔,且置辽宁省高院作出判决后于尴尬境地?这可是一个堂堂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愚估计这也非高法本意,而是迫于舆论和民意的压力。辽省高院在接受人大代表质询时已被怒斥,而最高院被全国人大代表质询也并非不可能发生,为了避免像辽省高院那样在舆论和民意面前陷入被动,最高院只能先表个态。控、辩双方既未申诉也未抗诉,而最高院却行动积极,这并非是遵循法治的规则而显然是顺应了“多数人的决定”。民主胜利了,法治呢?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的权威性在人大代表的责问声中,因高法的主动介入而荡然无存。当最高司法机关都不能坚持法治规则而去顺应民意的时候,谁来维护终审判决的权威性?

民众仍然习惯于“好人该活,‘坏人’活该”的阶级二分法思维,刘涌在媒体报道中已经成了一个十恶不赦的大魔头,“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大概就是这样为典型了。“刘涌→‘大坏蛋’→该杀”的逻辑在很多民众看来就是这么简单。愚不敢妄断刘涌不是“大坏蛋”,但是“大坏蛋”就一定可以随便杀吗?“一个法治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陈兴良教授语),包括“大坏蛋”的权利。“人人得而诛之”、“杀人偿命”等观念并不能在法治社会生硬地套用。法治要求国家杀人要重证据、讲规则,要杀得合理合法、有凭有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杀得其所。因此辽沈高院说证据有问题,不能杀。但老百姓不答应,民意说是“大坏蛋”就要杀。法院何去何从,是坚持规则还是顺从民意?虽然理论界已经习惯于畅谈程序法治主义,习惯于鼓吹程序正义和形式理性,但现在而今眼目下却发现那些个主义、理性在民愤面前是多么的孤立无援、举步维艰,甚至有点不得人心。这仍然是一个“全民性的对规则的不看重”(贺卫方教授语)的社会,缺少法治精神的社会,盲从多数人意见的社会,迷信民主的社会。法治与民主的矛盾如何解决?须知,在这个世界上有一些规则是不可以通过民主的逻辑加以改变的,有一些东西是不可以凭借多数人的意见随便剥夺的。法治不仅要守护生命的尊严,更要捍卫剥夺生命的道德。多数人决定杀人的时候是否就一定是正当的?正是出于对多数人暴政的警惕,才需要中立的裁判机构对多数人决定进行审查、形成抑制。毕竟,多数人的恣意决定与对少数人的专制仅一步之遥。否则,民主未见就此胜利,而法治的确因此蒙辱。


此评论发在人民网强国论坛上,招来骂声一片,颇感无奈。在此谨对关于对前文的批评作出回答:

1). “不敢苟同!法律(制)本身就应该民意!一个违背民意的法制,要它何用? (缪论: 2003-09-04 16:32:26)0B (0/3/0)”
[法律当然是民意的体现,因为它是民选代议机构制定出来的。如果对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最高判十年的规定不满可以提出,但这是立法问题,不属于我想说的内容]

2).“有关法制社会我们仍差十万八千里,强有力的民意监督目前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沧浪污你,你污沧浪: 2003-09-04 16:37:55)0B (0/3/0)”
[我们距离法治社会的确是还很远,人民监督政府理所当然,但方式方法有规矩可循,“群众运动”不适合监督司法]

3). “先想清楚我国的法官是怎么选出来的,再来侈谈中国的法制! (沧浪污你,你污沧浪: 2003-09-04 16:43:30)0B (0/3/0)”
[中国法官的素质问题你质疑得很好,但总的情况是在不断改善,对于一个省高院的审委会法官,这么一点基本能力的信任还是应该有的]

4).“给[正义的猴子]:荒唐偷顶! [未卜] 于 2003-09-04 16:52:59上贴
--------------------------------------------------------------------------------
你的《我看刘涌案:民主的胜利抑或法治的耻辱》是荒唐玩意!
刘案的民愤没有法制(治)基础吗?民众争取的与民主无关,而是法制的正义。
不要人权论行不通,又用这民主来捞稻草。在刘涌案上,不是民主,而是法制的正义问题:
1、《刑法》有明确条文,首犯按组织成员所犯全部罪行定罪;
2、其成员已立即执行,首犯怎能逃过不死;
3、辽宁高院判决的“莫须有”怎能无视,不仅藐视法律,也有愚弄百姓之虞,你怎么不谈!
民主、人权,不是本案关键,如果有人继续拿它为刘涌开脱,那才是真正的耻辱!”
[我并没有否认刘案的民愤是不正当东西,但其拥有法治基础并不等于它可以脱离法制的轨道运行,多数人的暴政就是对法治的违背,尽管其最初很可能来自法治的授权。需要说明一点,我这里讲的“民主”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人民当家作主”,而是指的是“多数人决定”这样一种制度。刘案中所谓民众争取法治的正义显然是多数人决定一个人生死的问题,在这里多数人要求的正义是“实质正义”,但在剥夺少数人生命的时候起码要讲一个正当程序,不能因为多数人都要求实质正义就可以背离程序正义。对于正义我们不能片面理解。至于1、2、3几个问题我在第二篇评论中已经解答,不再赘述]

5).“你的文章的中心意思就是:民主精神与法制精神是对立的
*****************************************
......为甚不身心放。沧浪污你,你污沧浪。
回复关系:
★正义猴子:民主精神与法制精神并不是对立的(沧浪污你,你污沧浪: 2003-09-04 16:50:39)524 B (0/8/0)”
[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就不用多说了,中国人最喜欢讲对立统一了,民主与法治既对立又统一嘛。国家利益不是和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吗?拆迁办要来拆你们家房子了,你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就一定不对立?法治可以保障民主顺利发展,避免出现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多数人决定杀人的时候不可以逾越法治界限,否则就对立了]

6).“法制是一个过程,而不是某一时间某一部门的某一决定。要不,刘涌改判了,民众再有意见也不用高院介入了
[沧浪污你,你污沧浪] 于 2003-09-04 17:01:35上贴
--------------------------------------------------------------------------------
民意是中国法制建设完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
......为甚不身心放。沧浪污你,你污沧浪。”
[法治是一个过程,法制不是,前者才是动态发展的,后者是一个静态表现。民众当然可以有意见,但法治之下的民意表达有其规范途径,人治之下的“群众运动”与其不可同日而语]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