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题为“建设全国统一的媒体市场”(《南方周末》2003年10月23日头版)的文章在谈及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时讲道:“本来,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崇尚‘统一’的民族特性和文化传统。” 我不知道作者是企图从传统文化和“本土资源”中为当今建设统一大市场的目标寻求某种文化解释,还是自觉不自觉的运用了康有为“托古改制”式的策略风格(毕竟作者对“统一”一词加了引号)。无论怎样,当我这样理解作者此言的用意时,我感到一阵强烈的不快,我觉得有必要针对性的表达出我的观点:当下我们提出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这与古代中国的大一统观念之间绝对没有思想文化上“继承并发扬光大”的必然联系。——如果我这样说不过表示了我在认识上的神经过敏,我也觉得有必要做出一个提醒:我们不应当把任何来源于大一统观念的文化资源用作论证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合理性与正统性。也许我的上述文字给人偏激之感,但我相信至少我的分析方向在学术上是科学的,并且在政治上是正确的。 “大一统”一词,最早见于《春秋公羊传》。其后有数人对之进行注释。《汉书·王阳传》有言:“《春秋》所以大一统者,六合同风,九州共贯也”。董仲舒作进一步升华:“统正,其余皆正”。欧阳修著《正统论》,开篇解释“君子大居正”、“王者大一统”,写道:“正者,所以正天下之不正也;统者,所以合天下之不一也”。有史家认为,“正统”就是“大一统”的别名,“政令统一”与“统治合法”才是大一统的全面含义。一般认为,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的朝代是秦朝。但学者张仲立分析说,以严密的宗法体制和宗祖儒家文化为标志,周朝便已建构起能够“牢牢地打下了华夏社会大一统的根基和深深地种下了大一统观念的社会思想源头”的政治文化结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便是大一统观念在周朝的时代表述。春秋战国时期政治上的分裂战乱与思想上的百家争鸣,站在在大一统的对立面上强化着大一统。当历史演进至秦王嬴政“包举宇内,并吞八荒”实现版图统一和汉武刘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达到思想统一之际,加之儒家的“仁政民本”思想消解了“统治合法”的本原含义之后,大一统观念彻底沦为政治独裁与思想钳制的文化帮凶。在我看来,大一统观念的实质不在“统一”而是“专制”。不仅政治专制,更有思想专制;不仅中央专制,而且地方专制;不仅皇帝专制,亦可百姓专制。
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原动力来自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前进。“统一市场”,首先是“市场”,紧接着是“统一”,是在市场经济的语境下谈论市场的统一。市场经济的前提是市场的存在,市场存在的前提是产品交换的需要和可能,产品交换的需要源于工商业从农业的分离,产品交换的可能则基于个人产权的确立。学者余晖把市场经济理解为,在社会分工和充分竞争的环境下,理性、自利的人们自由利用自己的私有资源,依据自愿达成的契约进行交易并获利的一种经济形态。学者们在概括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时,提出了自由、开放、竞争、公正、效率、统一等指标,在我看来,市场经济的实质在于“自由”二字。没有自由,如何开放;没有自由,怎能竞争;没有自由,怎样公正;没有自由,何谈效率;没有自由,何需统一?
自由造就了市场,市场也扩张了自由。在市场化的进程中,被市场张扬的自由因为种种原因产生异化,从而构成对自由市场的反动。其中,地域分割、设置壁垒、行政垄断、准入限制、歧视条款等等肢解市场、打破统一的行为就是一个严重的“自由对自由的否定”。此时,若想市场健康的存续下去,必须来一次“否定之否定”,“统一”的问题因此凸显出来。统一,从根本上讲,不是为了消除或限制市场自由,而是为了保障和扩大市场自由。统一大市场要求商品自由流动,这意味着消灭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统一大市场要求人员自由流动,这意味着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和发达城市的增容限制; 统一大市场要求资本、服务自由流动,这意味着废除差别待遇和歧视条款。统一大市场通过废除政府的“自由”而达到公民的自由;统一大市场通过废除垄断的“自由”而达到竞争的自由;统一大市场通过废除分割的“自由”而达到统一的自由。这就是为什么我要说,不能把“统一大市场”的“统一”理解成“大一统”观念中的“统一”。因为“统一大市场”的“统一”是自由基础上的统一,是以自由为目的的统一;而“大一统”的“统一”是专制基础上的统一,是以专制为目的的统一。专制与市场的本质特性背道而驰。市场呼唤自由而排斥专制,统一大市场更加渴求自由而唾弃专制。
中国提出并实践市场经济以来,在政治法律领域所进行的自觉不自觉的改革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执政党逐步抛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执政”等提法就是一系列有力佐证。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国家控制到意思自治,从产权高度国有到产权社会化等等高歌猛进的过渡或悄无声息的渐变,无不彰显了市场经济逻辑生命的必然要求。10年前,《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深怀社会良知的法学家们不失时机的提出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并保障和促进其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这样的法律制度的本质就是要实行自由民主宪政法治,这样的法律秩序的实质就在于维护竞争统一效率公正。王家福先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上明确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变革。”江平先生更是振聋发聩:“我们固有的法律观念所不能包容的,甚至被视为‘洪水猛兽’的很多思想,恰恰是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价值。”依我理解,这场“深刻变革”的主要对象,就是大一统观念之下的文化糟粕与封建余毒,以及与之臭味相投、藕断丝连的对马恩列斯著作的教条理解与错误诠释,而正是这些构成了我们“固有观念”的理论支撑与不散阴魂。
变革尚未结束,深刻仍需继续。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首先要彻底的革大一统观念的命。如果有人说法制政令的统一是二者的契合之处,我则要指出这仅仅是巧合的相似。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相似的结果,这是常有的现象。大一统观念与统一大市场的背后,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哲学。大一统观念所赖以生存和发育的土壤是在古代中国占据主导地位并长期稳定的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而市场经济茁壮成长的沃土则是当今中国初具雏形的以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的工商经济。大一统观念下的政治常态是人治,是君王唯尊和专制独裁;市场经济的政治基础却是法治,是法律至上和宪政民主。大一统观念预设国家理性;市场经济确认人民理性。大一统观念幻想政府全能,权力无限;市场经济建立有限政府,制约权力。大一统观念导致权力高度国家化,扼杀社会中间阶层的生存空间;市场经济导致权力日益社会化,NGO、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壮大。保证大一统,需要奴颜婢膝和义务本位;稳固市场经济,要求当家作主和权利本位。维系大一统连绵延续的是行政控制和价值一元;引领市场经济百年不衰的是市场规律和价值多元。一句话,专制创造了大一统观念的历史罪恶和腐朽落后,自由孕育着统一大市场的蓬勃生机和无限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