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哈!检察院能作为原告吗?时效过了吗? |
更新时间:2003/11/4 20:39:50 来源:南方周末 2003-10-30 15:07:47 作者:永恒 阅读191次 |
检察院能作为原告吗?时效过了吗? 我们先来看看这案例: (“检察院“民事公诉”起风波 “ 南方周末2003-10-30 15:07:47 司法实务中,检察院通常以刑事案件公诉人身份出现,但湖南岳阳云溪区检察院日前却充当了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这引发了广泛争议 “我厂去年销售额1000万元左右,发展势头相当好,今年原计划达到2000万元,现在看来,能完成600万元就不错了。”戴着眼镜、一脸书卷气的肖麦秋愁眉不展。 对肖麦秋所经营的湖南娄底维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亚公司”)而言,今年经营形势急转直下,并非因为遭遇“非典”这样的“天灾”,而是缘于一场“人祸”———他的企业被拖入了一场突如其来、匪夷所思的官司。 检察院公诉追逃国企“超期债款” 案情并不复杂。 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岳阳化工总厂,以下简称“巴陵公司”)是大型国有企业。1997年至1998年,维亚公司分批从巴陵公司下属单位购买环氧树脂,货款总额为30余万元,在支付近10万元后,维亚公司认为产品短斤少两,遂去函要求答复和解决,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维亚公司便没有支付余下货款。 1999年10月、12月,在巴陵公司催促下,维亚公司两次共付款3万元。此后,巴陵公司没有继续催交,维亚公司也没有自动偿还。 到今年5月,巴陵公司中断主张债权近3年半,已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债权人没有索债,债务人也无意还钱,就在这笔欠款似乎要被时间湮没的时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今年5月28日,岳阳市云溪区法院人员在云溪区检察院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娄底,向维亚公司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 诉讼标的正是这笔欠款。出人意料的是,起诉书上的原告并非巴陵公司,而是“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甚至,起诉书上连“原告”的字眼都未出现,而代之以“起诉机关”。 起诉书称,巴陵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未能积极追讨,被告则有意不还,无理拖欠,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我院为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国有资产237250元及逾期利息”。 此前,云溪法院冻结了维亚公司的两个基本账户和银行存款,维亚公司同外界资金往来立即捉襟见肘,经营大受影响。同时,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将维亚公司6000元存款扣划至法院。云溪检察院则多次要求查阅维亚公司账本,遭拒后办案人员多次施压,说检察院既是原告,也是法律监督机关,维亚公司作为被告必须配合等等。 庭审争议 经过一番周折,7月11日,这起后来被称为“民事公诉”的案件在云溪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起诉方云溪区检察院援引《宪法》和《民法通则》条文,称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 同时,检察院表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本案诉争的标的属于国有资产,在有关单位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督职责,但存在诉讼障碍的情况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从保护国家的财产免遭侵害,制止不法行为侵占国有资产的目的出发,运用公力救济的司法手段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视为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直接的、特殊的利害关系,其代表国家利益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案件的原则性规定。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的手段来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除了从诉讼时效超期来论述原告方已丧失胜诉权外,被告代理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苏星将辩驳的重点放在质疑原告的主体资格上。他指出,“原告”云溪区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找不到“民事公诉”依存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我国目前部分检察机关尝试的“民事公诉”案件,实际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操作。 被告代理人具体阐述道:一、原告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与本案实体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而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件实体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检察院显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现行全部法律均只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权,即事后监督权。 三、民事公诉案件在全国各地均有出现,但仅限于下面三种情况:一是无诉讼行为能力弱势群体被非法侵害而又无力起诉的情况;二是企业破产、改制中群体利益被恶意侵占而又无人享有诉权的情况;三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内外默契、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单位又不愿起诉的情况。上述三个方面的“民事公诉”虽于法无据,但确属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之举,可以理解,但本案合法原告具有完整而强大的诉讼行为能力,又是平等主体间正常的经济合同纠纷,检察院强行介入,实际上是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滥用职权的违法侵权行为。 庭审中还出现了一个戏剧性的场面。在质证过程中,被告代理人质疑原告方主体资格,指出原告方与本案无关,这时原告云溪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巴陵公司工人张某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称全权委托检察院诉讼代表处理该笔债权。 对此,被告代理人当庭提出抗议,指出出庭的检察官既是检察院支持公诉的诉讼代表,又是巴陵公司一名工人的全权诉讼代理人,其角色冲突是检察院违法动用公权力的必然结果,要求法庭立即终止诉讼,驳回起诉。原告及法庭合议庭成员顿时陷入尴尬之中。经过紧张的临时合议,法庭口头裁定该份委托书无效。 当事各方反应 7月11日庭审之后至今,岳阳市云溪区法院仍未对此案作出判决。谈到其中原因,本案审判长、云溪区法院副院长高建关说,合议庭一成员生病住院,工作中断,合议庭至今没有合议。高建关就任现职前曾在云溪区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 合议庭另一成员、云溪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周先明说,“这是新形势下的新型案件,原来没搞过。”案件可能要审委会讨论才能决定。目前这类“民事公诉”案件,全国不少地方正在试点,但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检察院胜诉败诉都有可能。即便胜诉,追回的这笔钱是上缴国库,还是返还给当事企业,法律也都没有规定。 记者又来到起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办案人员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检察院都曾应允可以探索性地办理此类“民事公诉”案件。“法律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我们想先试行一下,看反应如何。”针对当地媒体对检方办理此案的非议,这名办案人员说,检察院办案的大前提是没有错的,这类案件肯定要有人管,国有资产怎能白白流失? 记者问,怎样看这笔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这位办案人员说,正是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国有企业丧失了胜诉权,检方才介入,否则,企业自己打官司也可以胜诉。 据维亚公司的代理律师称,他们向云溪区法院一位负责人反映此笔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时,这位负责人说,“我历来反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在中院当庭长时就不赞成,现在当区法院院长更不赞成。” 云溪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周小波介绍,检察机关在检查本地国有企业债务债权情况时,发现了很多债权企业因怠于起诉以致丧失“胜诉权”的情况。根据上级有关精神,选择这个案子作一种尝试。“由于是新的东西,我们有时也感到很茫然。如起诉书的格式,以及是否需要委托授权才能代理等方面,我们没有借鉴,只能尝试。” “民事公诉”争议难息 “民事公诉”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目前尚无定论。 尽管其合法性尚未明确,现实中此类“摸着石头办案”例子已经不胜枚举。湖南省第一例民事公诉案件是2001年6月由岳阳县检察院提起的。 全国范围内,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就国有资产流失提起公益诉讼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至今提起的类似的民事诉讼已有近200起。 对司法实务中“民事公诉”的“探索”,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王鸿翼2003年6月16日发表在《检察日报》的文章《完善民行检察在于修改立法》,可算是来自权威部门的言论。文章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和支持起诉,虽然于现行法律无据,但客观现实需要……亟须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科学决策。” 湖南大学法学院孙昌军教授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称,由于检察机关以匡扶正义特别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形象出现在民事法庭的原告席上,民事公诉在我国出现伊始还是获得了不少喝彩。但社会各界对民事公诉的评价也是有质疑的,特别是出现少数检察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干预正常的经济纠纷案件之后。现实中,民事公诉容易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也容易破坏市场经济平等交易的原则,导致公权力随意干预私权利的现象。”) 我认为 检察院根据民诉“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看这一条检察院就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这一点没问题。至于在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我就不太清楚了。根据2年的时效看好象就过了。请哪位老师帮我解答下好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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