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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更新时间:2003/11/8 14:13:06  来源:  作者:快乐小子  阅读438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003年11月8日(hehe,赶出来应付交作业的论文,多多指教哦,呵呵)
摘要
关键词
一、 前言
二、责任竞合的概念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
四、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五、结语

[摘 要]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固有利益,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可能有侵权性违约行为、违约性侵权行为发生,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问题,《合同法》第122条赋予了当事人请求选择权,才使得将民法上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法层面上有了比较的可能与必要。本文在粗略分析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及产生原因的基础上,结合两种责任的区别,对理论与实践中处理竞合责任的方式作出初步论述。

[关键词]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竞合

一、 前言
在现实生活中,因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同一违法行为常具有多重性质,符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中不同构成要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时会因一方的过错而致使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等绝对权利受到侵害,使当事人的固有利益受到损失;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同样会发生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侵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 ,也可能因侵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而违约,这时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问题。《合同法》第122条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当事人请求选择权,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两项请求权,但只能在两项请求权中选择一项行使。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一进行索赔,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虽然我国的民法典尚在起草论证阶段,合同法也仅于1999年颁布,但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研究,在我国法学界却已经形成了相当的学术规模及理论体系。笔者仅以粗略之学,在前辈基础上,做些许归纳,并提出自己不成熟之观点,以求正于学界老师为盼。
二、责任竞合的概念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一竞合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学界有人提出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之间的竞合,因于我国学术上对缔约过失责任研究尚不成熟,所以,三者或三者相互之间的责任竞合问题,在我国当前合同法上没有得到法律体现。故,本文仅针对违约责任有侵权责任的竞合作出论述。
在民法理论上,责任竞合有如下特点,略述之。
第一,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众所周知,有义务才有责任,责任乃是违反义务的结果。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致。一个不发行为产生数个法律责任,是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
第二,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定,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第三,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此处所说的冲突,一方面是指习惯男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外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相互并存。如果数种责任是可以相互包容或者可以同时并存的,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确定,不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对于这一矛盾的解决,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给予了当事人以选择权。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不法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相对权(债权)还是绝对权(物权、人身权),以及是否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上述的区别可能只是相对的,同一违法行为可能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即这两种责任产生竞合的原因。具体来说有如下四种。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
第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第四,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如产品责任)。
四、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区别及处理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法律允许受害人选择责任,是因为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符合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选择任何一种责任都是加害人所应当承担的。同时,允许受害人选择责任,也是因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很多方面都是不同的。而选择不同的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同。在理论上与实践中,解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矛盾,必须分析两者的本质区别。只有从根本上认识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别,分清楚两者之间在归责责任、举证责任、构成要件、免责条件等方面的不同,才能根据案情选择责任形式。但无论两者区别如何,《合同法》都赋予了受害人以自由选择权,体现了合同法作为一种契约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具体来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如下区别:
第一、归责责任不同。根据我国侵权法,对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的反证证明自己有过错,即举证责任倒置,如在医疗侵权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在环境侵权之诉中的责任倒置以及危险方式作业造成损害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饿在合同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已经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是否有过错。
第三,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第四,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虽然难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但法定的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逼险等。
第五,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损害赔偿也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而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第六,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采取了“可预见性”的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第七,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了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尝。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的损害的后果负责。
此外,在时效期限、诉讼管辖方面,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也存在着区别。正是因为上述区别的存在,所以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将严重影响到对其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正是赋予了当时人这样的权利。在实践中,对于两种责任竞合的处理,必须建立在分析它们本质区别的基础上,由受害人根据诉求难易程度、诉讼成本以及自己可以期待的诉求利益、期待的对加害人的制裁等各方面综合权衡,自由作出选择。可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在处理竞合矛盾上有重要的作用,不容忽视。
五、结语
笔者以肤浅之学,在参考、引用王利明、崔建远、马强、王全弟等我国著名法学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斗胆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作出粗浅研究论述。毕竟才学疏浅,未能进行深入研究论述,且漏洞百出。如此这些,都有待笔者在今后学习工作中的不懈努力。
略附参考书目:
1、 王利明、崔建远主编的《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
2、 王利明主编的《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3、 崔建远著《合同法》(修订本);
4、 崔建远著《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
5、 王全弟主编的《债权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
6、 马强著《债权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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