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就要交论文了,只能中午匆匆赶出来……当枪手也累!呵呵……合同法的先进性与科学性
——兼议新旧合同法之比较
【内容摘要】本文在阐述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比较新旧合同法的基础上,初步论证我国1999年10月1日颁布的《合同法》的相对先进性与科学性,并提出了合同制度的发展趋势。
【主题词】 合同法 先进性 科学性
一、我国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新旧合同法之比较
三、合同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
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反应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根据一些学者的考证,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2000多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①。新中国建立以前,著述中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合同”一词。自五十年代初期至现在,除我国台湾省之外,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了合同而不是契约的概念。在合同定义上,我国民法理论基本继受了大陆法系的概念,认为合同是一种和议或协议。在法律渊源上,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见,合同本意为“共相交易”②。
虽然合同制度早已出现,但在我国却未得到顺利发展。新中国成立不久,我国就实行了合同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合同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比较曲折的发展过程。20世纪50年代初、中期,合同制度受到重视,合同制度推行得比较好,并在实践中创造了一些适用于我国实际情况的新式合同,使合同制度增加了新的内容,成为对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法律工具。1957年以后,由于商品生产商品交换被否认,合同制度实际上也被抛弃不用。20世纪60年代初,合同制度再次受到重视,但不久又被随之而来的十年动乱所冲击。十一届三中后,合同制度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国家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以及一系列实施细则。此后,我国才真正步入了合同制度轨道。
应该肯定的是,我国的这三部合同法,在过去的近20年中,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根据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合同制度一般都是体现在民法典中。但因我国民法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权益之计,只能先制定一部合同法,待实践中不断完善修正后再统纳入民法典。制定一部科学实用的民法典是我国的迫切需要,可喜的是,我国的民法典已于2003年初提交全国人大进行了首次讨论。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典起草小组负责人介绍,真正的民法典尚需多年论证。可见,在立法形式上,我国的合同法要与国际接规,与统一我国的民法理论,完善民法体系有重要的联系。
二、新旧合同法之比较
我国新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获得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前述的三部合同法同时废止。
从立法角度分析,我国新合同法的制定,也是建立在对三部合同法的完善与修正的基础之上,这是我国根据实际国情分步立法的模式。在新的合同法中,提出了许多前述三部合同法没有的一些概念与制度。可见,新合同法的颁布,使得我国的民法制度,特别是合同法制度,又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大上一台阶。具体论之,有如下几方面的优点:
一、立法技术的先进性。
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制度的不同,要求我国的合同制度与私有制社会的合同制度必须有本质的区别。私有制度下的合同法,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维护的是私有制,是维护阶级剥削与压迫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制度,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巩固和发展公有制,满足人民大众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重要手段。
随着20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引进吸收了西方的许多优秀成果。但制定新合同法当时的客观情况是,苏联解体,东欧裂变,可供我们借鉴的社会主义合同制度几乎是零。按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是否有利于”标准,我们本着务实态度,对西方的合同制度,采取了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做法,吸收了他们经过数百年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制度规定。极大的拉近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差距,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从我们内部来说,合同法的立法也是分步骤进行的。新的合同法即是对旧的三部合同法的完善与修正。
二、内容有了较大的补充与完善。
此前的三部合同法,仅分散的从经济、涉外贸易以及技术合同等角度来规定合同制度。但合同在社会中却是无所不在,对人民的经济生活的影响超乎想象。仅按这三部合同法的规定,是远不能确定人民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社会主义要发展法治,首先就要有法可依。新合同法综合了三部合同法,修正了三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不足之处,纳入了更科学更先进的内容,吸收了西方的先进立法。
首先,新合同法基本确立了我国对合同制度的表述。虽然民法通则对合同有了一个广泛的概念,但合同的构成要件,合同的成立以及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条件等,在新合同法出台之前都是不确定的。可以说,在合同制度的全面建立方面,新的合同法是有了质的进步。例如,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对与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要约,在以往的三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中均没有规定。新合同法对合同制度的全面表述,基本确定了我国的合同制度,为日后制定民法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新合同法补充完善了原三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说,旧三部合同法是新合同法的实验规定,好的规定被新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不完善的规定,新合同法则进行了休正,使得新合同法更能保护人们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权利,明确义务。比如,新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相关规定体现在原来的《经济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责任: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物损坏、灭失,负责修复或赔偿。……可见,新合同法第219条由此发展而来。其变化在于:1、原合同法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不当而致使租赁物损失的行为没有界定,比较 ,易使人误解为无过错责任。而新合同法则作了明确的界定,即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而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行为,比较明确,便于操作。2、原合同法规定的对出租人的救济方法是:由承租人修复或者赔偿,而新合同法则赋予了出租人以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③
对于新合同法的改进之处,不能一一赘述。但新合同法的确是有了极大的进步。
三、合同制度的发展趋势
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对自由契约的限制加强。立法技术趋势上,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已经成为趋势。现代社会在强调政府的服务性的同时,也逐渐提出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合同制度也将受到如下影响,并逐步成为各国合同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 在立法内容上,对契约自由进行了必要限制;
二、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
三、 在立法体制上,根据社会生活需要大量颁布单行合同法规;
四、 在法律调整范围方面,不断扩大合同制度的调整对象。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民法典。在民法理论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物权法,在我国没有法律体现。在民法典草案中,对物权法作了详细规定。正是这一重要民法理论及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我国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仍不是十分明确。合同法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依法充分表达自己意思。法律并不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而允许当事人协商决定合同的内容。只要当事人规定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就能依法具有法律效力。而物权法中,各国法律中一般都采取了法定主义原则,各种物权的形式、内容转移方式及取得方法,均由法律规定。物权法中业规范一些合同关系,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这些合同和一般的债权合同一样,在本质上都是反映交易关系的。但由于这些合同旨在设立、变更、转移物权,而我国立法业不承认物权合同的概念,且合同法对此类合同未予调整。④这无疑是我国目前合同制度的一大缺憾。笔者认为,这类合同作为一类特殊的合同形式,主要由物权法调整,但在合同的订立、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也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并在实践当中,不断地完善合同制度,为日后制定一部统一科学的民法典奠定基础。
参考资料:
① 参见周林彬主编:《比较合同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9页;
② 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页;
③ 参见黄竹胜、付健等编著:《新旧合同法对照与释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页。
④ 参见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