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然人本位的视角谈国家财政绩效观的转变
———从“藏富于国”到“藏富于民”
内容摘要:人权乃是万法之源,以人为本,提倡自然人本位,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奴隶制社会,封建君主时代,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财政是建立在“非自然人”的基础上的,其结果必然是导致一种“藏富于国(奴隶主阶层,封建君主,统治阶级)”的财政绩效观。而体现“自然人本位”观念的市场经济必然会提倡和要求“藏富于民(自然人)”的财政绩效观,并以是否有利于提高自然人的充分就业和财富增长作为衡量财政绩效高低的标准。
关键词:自然人本位 藏富于国 藏富于民 财政绩效
一 自然人本位的缺失与回归
我们通常认为人类社会经济了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社会形态。(至于社会的发展是否是沿着单线条前进,以及是否其中存在什么“规律”,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题)。每一个时代的人们都会有自己的“活法”,都会有体现哪个时代的“精神”。如果上升到哲学的高度,就是存在着不同的“主义”或者“本位”观念。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所提倡的“国家本位”,“家国一体”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所提倡的“集体本位”,实质上都是“国家本位”观念的体现。只是“国家”有时是指封建的“一姓君王”,有时是指计划经济时代的“统治阶级”而已。假如我们抛去意识形态的桎枯,我们会发现资产阶级所提倡的“人人生而平等,自由,讲求人文精神”的“个人主义”,是符合人的本性的。(至于人性到底是“善”的或者是“恶”的,自古以来,东西方的法学家,论理学家都做了不同的论述,一直存在着争议,笔者比较认同“人性本恶”的说法。因为这种说法对于人类的许多的行为以及文明社会中许多的制度的设立都可以作出合理的解释,比如为什么我们需要“法治”?)。但是这种以“个人自由主义”思潮为基础的本位观,却往往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同人与狼一般”,到处“充满人与人之间的战争”(霍布斯语)。有可能使人类同归于尽。因此这种提法不是十分的科学的。
西方学者门在建构“国家产生”的理论时,往往会预先设想一种“自然状态”(无论认为这种状态是非常完美的,或是充满了恐怖,暴力和战争)。他们认为生活在这种自然状态的人为“自然人”,他们为了使得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通过让渡自己的“自然权利”(不管是全部让渡,或者是部分让渡),定立契约,组成国家。虽然这一理论存在着被证伪的困境。但是它却几乎是当今学界公认的——“真理”(不需要证明,人人都可以接受的)。笔者也正是从这一理论入手,并将其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从这一理论中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的结论:1,国家和自然人天生是不平等的,自然人先于国家而存在,是自然人创造了国家,国家是自然人创造出来为自己服务的,因此国家应该是在自然人之下的。而非如黑格尔所说的“国家是在地上行走的神”。将国家神话,提倡“国家本位”,最终必然会出现侵犯,践踏自然人的权利和利益的结果。2,国家的“权力”来源于自然人的“权利”。即:“权力”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权力”应以“权利”为界限,并受“权利”的制约(1)。“国家是国家权力的行使主体,而自然人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主体”(2)。
假如说“个人本位”相对于“国家本位”是一种向人的的回归,那么提倡“自然人本位”,更是相对于“个人本位”而向人性的回归。从范畴学的角度来看,“个人主义”是相对于“集体主义”而言的,他们两者之间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反对的关系。这种关系必然造成相互之间的冲突,产生许多不必要的成本内耗。而“自然人”是相对于“非自然人”而言的,而后者是不存在的。因此不会出现前者的对立和斗争。因此虽然从人性的本质上来看“个人本位”和“自然人本位”是相通的,但是“自然人本位”的提法显然更加科学,更加有利于体现“自然人”的利益。
理论终究是理论,她是灰色的。“理论的猫头鹰总是在黄昏时候才飞起”。(到底是理论指导实践,还是实践中产生了理论,理论仅仅是对实践的总结,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话题)比如“尽管人文主义是一个文艺复兴以后才出现的概念,但是不具有人文主义名称而具有其实质的世界观,在古代就有了,事实上,文艺复兴只不过是复活了希腊罗马的精神”(3),“自然人本位”的观念也不例外,无论是在古代还是今人创立的许多的制度都是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设计出来的。盖尤斯正是在“自然人本位”的思想指引下,才编出了以人法,物法,诉讼法为内容的《法学阶梯》,正是“这本继《圣经》以后,对人类历史产生了最大的影响的书”,才使得“现代民法的物的制度总排除了把人做为客体的可能”,才使得康德的“永远把人当做目的”的命题在民法中得到了最大的体现,才使得民法成为“以人为目的的法”,“为了人的学问”,“这是民法的光荣”(4)。正是在自然人本位的指导下,《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保护人权的国家公约文本才会出现。
也许正是我们的社会充斥着太多的“集体主义”,“个人主义”,“国家主义”等本位观念,才使得“自然人本位”这一反映人本性的本位观念被掩盖于幕后,使得许多的制度设计丧失了“本真”,并造成了许多人类的灾难。(比如德国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日本的军国主义,中国的文革),面对“自然人本位的缺失,笔者提倡她的回归。
二 “非自然人本位”指导下的国家财政绩效观——藏富于国
笔者为了论述的方便,将体现之于封建社会,奴隶制社会,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本位”,“君主本位”统统称为“非自然人本位”。而将以人为本,体现人文主义精神并吸收了“个人本位”的精华的本位观念称为“自然人本位”,以下皆同。
国家自产生之日起,为了维持其自身的运转,履行公共职能,必然需要货币的支持。但国家及其机构是本身并不自行产生财富。因此国家就必须通过税收制度,利息制度,收费制度来筹集资金。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征集来的资金,虽然常常挂以“国家”的名义,但是实质不过是奴隶主阶层,或者封建主阶层为了满足自私欲望而挂起的遮羞布而已。而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的财政收入只是用来达到“既无内债,又无外债”,从而维护一部分既得利益阶层的利益而已。因此在以上的目的的指引下,国家财政绩校观必然是“非自然人本位”的,是“藏富于国(君主,统治阶级)的。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的财富的总量是一定的,这些财富通过其表征符合“货币”,在社会总流通。他们与其他各种资源被市廛这支“看不见的手”指挥着,从而使得资源配置达到“天然的合理”,即帕累托最优。当国家财政通过税收,收费等渠道强制无偿的收取得的自然人的财富时,必然会打破这种“天然的合理”,因此,以税收,收费制度为基础的国家财政必然要求建立在满足自然人需求的基础上,才可能是合理的。相反,如果财政绩效以“非自然人本位”为指导,必然会用“藏富于国”的多少来衡量财政绩效的高低,那么在这种本位的指导下的国家财政制度就是人间最大的恶,因为她是反自然人的。正是在这种财政绩效观念的指导下,官员门才会想方设法的从国民手中尽量的多“剥削”财富,(从公共财政征收与公共产品投入的比例来看,前者远远大于后者),以体现自己政绩的高效。结果必然形成文人笔下所描绘的“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苛政猛于虎”的悲惨景象。
三 “自然人本位”指导下的财政绩效观——藏富于民
从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中,我们知道国家是自然人所缔造的,并为自然人提供服务的实体,设立国家财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国家更好的履行好公共财政职能,提供公共产品。由于国家机构本身不产生财富,而从财政征收到公共职能的履行,由于环节的繁多,必然内耗许多成本。可以说,自然人之所以愿意纳税,交费,是为了以小的成本换取更大的收益——公共产品,(这种产品单靠自然人个体是不可能自发提供的)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可以说税收制度,收费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时代,市场自发调节并非万能,可能由于“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而导致“市场失灵”(5)。就更需要国家财政通各种手段,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促进自然人的充分就业和收入的稳定增长。当满足了自然人的充分就业,收入稳定增长后,作为整体的国家经济增长与国际收支平衡自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货币作为表征社会财富的符号,是由代表社会的央行统一发行的。通过央行发行货币向社会注入资金,从而促进交易完成,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当土地,自然资源作为财富和资本的时代已经让位于制度时,即制度成为一种更重要的资本时,只有设计出更好的促进和保障交易(既包括国内交易,更包括国际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排除交易障碍(这也是科思提出“科思定理”的本意)的制度,才能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6)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国家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实行改革开放,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因所在。
社会财富是不断通过交易而创造出来的,这就需要央行不断的向社会投入表征这些财富的符号——货币。当央行的这一职能缺位时,在世界经济全面融合的当今时代,自然人必然会选择“外币投入”或者“民间投入”两中渠道来筹集资金。因此当国家的财政绩效观以“藏富于国”为标准。在“非自然人本位”的指导下,只会使得社会中的可流动资本不断减少,更加不利于交易。从而会阻碍社会财富的增长。良性的国家财政运转模式应该是尽量的将税率和费率降低,实行税收法定,税收中性原则,增加透明度,使得自然人手中的可流动的资本尽量的增多。(当然前提是央行投入和外币投入,民间投入能够实现良性投入)。也许有人会问:假如税率,费率降低,财政收入减少,国家如何能够履行好公共职能呢?如何更好的提供公共产品呢?其实这种担心和发问是不必要的,当社会中有充足的货币,资本供自然人掌握,通过理性交易,可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虽然费率,税率降低,但是结果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这种良性的制度运转既可以实现“藏富于民”,体现“自然人本位”和“人文关怀”;又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提高,从而更好的履行公共职能”;更有利于调动官员的积极性。可谓是“三赢”,这是我们所期望的,其实也是可以实现的。
从笔者以上的论述,不难看出,只要在“自然人本位”的指导下,“藏富于民”,才是国家富强的根基。因为自然人是社会的最基本的原则。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富民强”,这样的表述笔者认为存在很大的理论和实践误区,其实质是一种“国家本位”观念的体现,原因是“国富(强)”不一定“民(自然人)富(强)”,而只有“民(自然人)富(强)”才会有“国富(强)”。
注释:
(1) 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一期。
(2) 关保英 著《行政法的价值定位》,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7页。
(3) 徐国栋,:“民法典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载于《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4) 同上注。
(5) 漆多俊 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三版第15页。
(6) 本观点有感于耶鲁大学的陈志武教授来我校所做的讲座“制度资本与财富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