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铁路系统应当剥离公检法 |
更新时间:2003/11/14 8:05:47 来源:感想 作者:春江 阅读101次 |
也谈铁路系统应当剥离公检法 鲁宁在《中国青年报》发表一文《铁路应当剥离公检法》(转载于2003年10月28日《杂文报》)。笔者很有同感。 在铁路系统设立公检举法,是新中国刚建立时向前苏联“老大哥”学习的结果,到今天,不管什么理由,也不管这样做是否仍有成文的依据可查,它都已经成为国家法治进程的一块“绊脚石”,搬掉它是依法治国的大势所逼。 第一,我们已经决然抛弃了同样由“老大哥”介绍给中国的计划经济模式-------并且为实践证明这样做是整个国家、全体民众之大幸,我们当拿出更大的勇气抛弃“老大哥”遗留下来的其他不合理制度。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要走上现代化,国家法治是基本前提。而国家要实现法治化,从法治理念到法治文化都该逐步与世界主流法治文明趋同。 其二,铁路是企业,不管其企业庞大如何,毕竟只是一个国有企业,现代国家理论和现代权力构架都非常明确地规定司法权即国家公权。按现状,铁路公检法管辖铁路车站及沿线发生的刑事案件,对铁路系统自身的职工、企业、专属铁路居民生活区、铁路院校等发生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纠纷拥有管辖权,铁路系统作为一个企业,别管其有多少特殊性可以强调,在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策的今天,若继续保持其系统内的独立的司法权,绝对是件滑稽可笑且荒唐的事。 第三,不管实际做得怎样,从国家公权设置的理论构架出发,一切行使国家公权力的部门和机构都得接受人民的监督。在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下,人民的监督权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地方人大来代为落实。而铁路自成一统,各级人大如何产生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人大如何监督其公检法机构? 第四,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公检法机构目前作为国家公务员进行定编与管理,而铁路公检法定员编制在铁路系统内,其人员的收益也与铁路的收益捆在一起,当铁路企业与地方企业发生交易纠纷时,铁路公检法如何保证办案公正?岂不是当事人成为自己的官法?难道不是部门保护主义滋生的根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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