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12094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3月29日星期五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其他法律人>>春江
也谈铁路系统应当剥离公检法
更新时间:2003/11/14 8:05:47  来源:感想  作者:春江  阅读101
    也谈铁路系统应当剥离公检法
鲁宁在《中国青年报》发表一文《铁路应当剥离公检法》(转载于2003年10月28日《杂文报》)。笔者很有同感。
在铁路系统设立公检举法,是新中国刚建立时向前苏联“老大哥”学习的结果,到今天,不管什么理由,也不管这样做是否仍有成文的依据可查,它都已经成为国家法治进程的一块“绊脚石”,搬掉它是依法治国的大势所逼。
第一,我们已经决然抛弃了同样由“老大哥”介绍给中国的计划经济模式-------并且为实践证明这样做是整个国家、全体民众之大幸,我们当拿出更大的勇气抛弃“老大哥”遗留下来的其他不合理制度。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要走上现代化,国家法治是基本前提。而国家要实现法治化,从法治理念到法治文化都该逐步与世界主流法治文明趋同。
其二,铁路是企业,不管其企业庞大如何,毕竟只是一个国有企业,现代国家理论和现代权力构架都非常明确地规定司法权即国家公权。按现状,铁路公检法管辖铁路车站及沿线发生的刑事案件,对铁路系统自身的职工、企业、专属铁路居民生活区、铁路院校等发生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纠纷拥有管辖权,铁路系统作为一个企业,别管其有多少特殊性可以强调,在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策的今天,若继续保持其系统内的独立的司法权,绝对是件滑稽可笑且荒唐的事。
第三,不管实际做得怎样,从国家公权设置的理论构架出发,一切行使国家公权力的部门和机构都得接受人民的监督。在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下,人民的监督权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地方人大来代为落实。而铁路自成一统,各级人大如何产生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人大如何监督其公检法机构?
第四,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公检法机构目前作为国家公务员进行定编与管理,而铁路公检法定员编制在铁路系统内,其人员的收益也与铁路的收益捆在一起,当铁路企业与地方企业发生交易纠纷时,铁路公检法如何保证办案公正?岂不是当事人成为自己的官法?难道不是部门保护主义滋生的根源?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