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份一个天气晴朗的日子,A县一帮农民找到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求助。尽管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可能无法受理这起案件,但是,它非常具有分析的意义。这里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A县要造一个水电站,建设规划包括淹没A村的农田,于是县里与A村达成协议,为村民重新开辟一块地。然而后来县里单方撕毁协议,要求村民以入股水电站的形式作为接受农田的对价。村民不肯,于是矛盾便出来了。某天县委副书记带了一帮警察和工人进村强行建造公路,一群妇女守着村子不让进入, 对峙过程之中,干警们终于抬着这些妇女扔下两米多高的田埂。消息传到村里,群民勃然大怒,动员所有的小伙子冲出去,扣留并拘禁了几个领导和干警。同时派人到乡政府去理论,由于乡领导纷纷回避,这些村民就把乡政府砸了一番。最后县里作出退让,赔偿村妇的损失(据说衣服被拉坏,人被摔伤,且丢失一条手链)共2050元。于是这件事就不了了之。
然而,数月之后,县公安局开车来抓赌,但只带走了一个人。后来知道,这个人被认出是当时闹事的典型。村里又一次被震怒了,云:要么四个人全抓,现在却只抓那一个,这分明是打击报复。于是扣押了县里驻在村里的一名指导员,指导员答应给县里打电话,直到晚上一点种,那位村民才被释放回来,村里也把指导员给放了。然而,那位村民被迫供出闹事人的名单,县公安局点了其中的几个人,要求他们去自首。
今年二月初,县里派了工作组来了解村里对田地问题的态度。并且把村里在县城工作的所有人(包括医生、教师等等各种岗位上工作的人)到村里作工作,并声明:如果作不了工作,全部不用回来上班了!在这个过程中,县里以开会为名,把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二人召入县城,加以拘留。这一次村里出现了最大的骚乱,要上县城理论,县里就把公路给封锁了,村民无法坐车进城。于是,78名村民步行9小时,从晚上一直走到第二天,赶到县府。县领导同样不予理会,于是这些村民在县府大院里把正在开会的一些人(身份不明)给扣押了。接着,最大的惨剧发生了,三百多名警察拿着******和警棍来平暴。当中的细节恐有不实之处,因此这里不加详细说明,但严重的冲突毕竟是发生了。
从这次案件来看,我们的第一印象都是,真是太无法无天了,双方“规避法律”到了一个难以置信的程度。而且,对一般的国人来说,真正的原因不是“无法”,更多的是“无天”,也就是说,力量中的“超验因素”降到了最低。这么一来,国家的公权力便不再被尊重,成了赤裸裸的武力。村民弱者的身份也不再被尊重,也成了赤裸裸的武力。这里我试分析一下这个过程的荒谬所在。
首先,县政府不应当单方撕毁协议。不应当认为自己是个可以不需要负责任的人;实际上,在中国,连君权也从来没有高到这样一个地位。根据当时的情况,如果有一个理性的领导下去做细致的群众工作,耐心得晓之以理,相信村民最终是会让步的。因为村民在前面的协议中已经作出退让,让他们继续退让不是没有可能的——更何况他们深知造水电站是必然的,不会因为要保留他们的几百某田而放弃。村民的心理就像一个大楼就要倒塌的时候,一个人在收拾自己的细软,这个人必然非常慌张,实际上他能拿到多少就算多少了,尽管他看起来非常贪婪。
在这个时候,也就是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法学意义上的“明显违法”时。 村民的做法是适当的。让一些妇女来进行罗尔斯意义上“非暴力的、公开的、诉诸正义良心的抵抗”。而不是采取“游击战”,用秘密毁坏施工设施的方法来对抗。
然而,政府的对策却同样是荒谬的。他们把那些阻拦他们的妇女给扔到了田里。如果是出于合法合理的职务行为,那么政府或许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对拦阻的人进行相关的执行手段。可惜,其“防卫”的大前提是无法令人信服的,因此,政府所追加的单方意志行为使事情雪上加霜。如果说先前一节(单方面毁约)是耍无赖,那么现在一节就是在别人板着脸不予理会的时候耍狠。在此我们发现,形势使村民变得更为有利了。加上侮辱妇女在中国可是一个非常大的黑锅,因此这就使村民继续对抗的力量加上了极大的“正当性”,至少我们的社会心理是认可的。
但是,村民没有采取理性的对抗方式,比如要求复议或提起诉讼(当然,或许我们也没有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村民把乡政府给砸了。
这个时候,政府有两个选择:一是坚持平暴。将武力发挥到最高。这也是比较传统的做法,之所谓一不做,二不休。也可称之为“铁血政策”。尽管这并不能治本,却总会加深矛盾。然而,在当时看,这样的措施还是可以暂时补救,并降低一定时期内的冲突程度。然而,县里或许是基于道德上的内疚,或许是害怕把事情闹大了,会有更大的力量(比如村民的继续反抗,又比如上级机关的怪罪)来介入。于是其力量至少已经达到其心理界限,于是它采取了另一个选择:妥协。
但是,这两种选择都不好。这个时候最好就是有一个第三方来介入这个事件,通过法律程序来理清是非曲直,追究有关人员的一定责任,给当事人双方一个“说法”;恢复国家权力的正当性。然而,矛盾被积累了。
接下来,县政府虽然自知在这件事情上自己没有优势了,由于扛了有黑锅的缘故。但是,它依然自恃拥有更大的武力,于是擅自找机会来报复,而不是就事论事。在这里,国家权力被彻底侮辱了,被当作了报复的成本,被全然得人格化。这就使村民感觉到,自己不是和国家或法律在作对,而是在和某个邪恶政权在对抗。并且,胁迫村里在县城工作的人下去游说的这个违法情节使村民更加感觉到自己与县城关系的脱节——当然,这可能是中国的“本土资源”,对此村民没有什么意见,认为这么做原本就是县城的权力,他们质朴得认为(自己)能呆在县里是一种可撤消的荣耀。但是,抓捕村委员主任一节就把阴谋和手腕用到了一个极端。
并且,由于先前政府妥协的缘故,村民已经尝到了施展力量的甜头,当一贯被打骂或欺负的孩子尝到了还手的甜头,他便一发不可收拾了。闪电在夜空中投下匆匆的视线,它的自信已经膨胀;夜雨疯狂得拍打他凸出的青筋和记忆,内心积压的怨恨被复仇的快意所点燃,他便会自豪得向自己宣布:“一切邪恶的力量都是纸老虎!虽然我没有枪和政权,但我拥有正义的力量,于是我就可以把自己已有的力量发挥到最大,并且终将战胜邪恶”。真是令人痛心,就这样,暴民终于炼成了。通过砸乡政府,两次扣留县干部,终于演化成集体冲击县政府的暴民。
他们口口声声对我们说“我们是法王,我们也不懂的”。我没办法笑,实际上他们还几乎是文盲,把“王”和“盲”都弄错了。我没办法佩服他们的勇气并表示同情,他们不分青红皂白把一些不明身份的陌生人给扣押了;难道他们不知道,不懂法、不识字的人难道不应当知道“这件事跟他们没有关系”的起码道理吗?这样一来,他们的弱者地位便不再被尊重,他们给了县政府采取暴力的口实;或者说是逼它跳墙。
当然,我并不是鼓励他们去扣押公安局长,但这起码可以说明——他们的良知已经被仇恨和力量所淹没。同萧瀚一样,我承认人民具有反对暴政的天然权利,但这在本文中是无法一一解释的。本文语境仅仅在陈述一个简单的道理:不管特殊情况下是否能使用暴力来自力救济,起码救济所针对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否则救济者就是暴民,就是恐怖组织。如果一个白人妇女被黑人强奸了,并且政府不闻不问,三K党是否可以胡乱去抓一批黑人回来绞死呢?或者偷偷杀那个人的全家呢?实际上,齐齐的仇恨是很容易使个人的良知泯灭的,并且出于复仇的便捷与快意,这样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比如印尼的暴民和华人有一些过节,但是他们所想到的并不是解决这些过节这么简单,而是要不择手段得来达到目的,熄灭自己心中的怒火。但这样的暴力已经明显超越了恢复正义的范围。
如果有某个高干对A县暴动中的村民不加处理,而是以“人民意志的体现”为名加以包庇的话,是理性的,或许后果更是不堪设想的。必须让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来界定正义,恢复正义。
当然,在这里我首先还是要着重数落政府的施政错误。“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政府官员应当用自己的守法、合理的行为来引导村民同样的连带行为。然而在本案中,县政府却给了村民一个坏榜样,它是制造暴民的元凶。无论是强硬还是妥协,都是制造暴民的工序。实际上,这场悲剧完全可以被理性的行政者扼杀在摇篮里。但该县政府却迷信物理力量,不懂得行政力必须要依靠道德力量的支撑,否则无法成为一种维系和平的力量。因为物理力量的施展将使受体产生怨恨,并在客观上为他创造反抗的口实;既然比的是力量,那么受体只会尝试以更大的力量来超越。这便带来了连绵的动荡,这就是中国的历史。每一次,要么暴民取得了胜利,比如水浒中的梁山伯占山为王,成功得将国家权力拒之门外;又比如A县案中村民成功得获得赔偿并与县政权分庭抗礼。要么就是政府随心所欲得行使其权力,并在这个过程中积累社会矛盾,用追加的不理性力量来饮鸩止渴,直到各自的,或携手的崩溃。如何才能“不惑”?才能停止“种业”?才能斩断因果链?我们必须要在法治和“德治”中寻找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