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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没有客观正义
更新时间:2003/11/15 20:33:08  来源:  作者:陈姜季  阅读69
    一
旧约圣经中神用权力嘲笑了雅各对善恶的感慨。
又:旧约圣经中神命令亚伯拉翰把自己唯一的亲子献祭。用一个孩子来献祭这一行为本身自然是恶的,但是由于神的要求,一切所谓的理性或永恒正义就不存在了。尽管神在亚伯拉翰欲举刀杀子时令其住手,但并不代表我们可以用一般的道德观念或理性来为两者的先前行为免责。正如天使所说:“我知道你是敬畏神了,因为你没有把唯一的亲子留下来不给我”。神的权力本身就是一种目的,而不是作为服务宇宙万物的手段这么简单,是超越我们的道德所在的。

我们确实时常把价值与事实两者加以混淆,强者拥有力量、这是事实;强者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拥有自己的意志,这也是事实,于是强者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去行使力量也是事实。我们在经验中一直构造这样一些“普遍的”道德信念,比如强者不应当滥用自己的权力;否则这是恶的,是不符合正义或神意的;古人还希望用“自然联系”来论证这一信念,实际上,台风、雷电、地震从不爱惜才子佳人,也不怜悯孤儿寡母。自然就是如此,我们无法看见道德上的必然性是什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只是偶然性。我们只是一群自生自灭的生物,我们只能在无限宇宙中的一个小小空间中称王称霸,我们的理性是如此有限、生命是如此短暂,以至于我们用尽一生也无法完全听懂我们那些同伴到底说了些什么——更不要说把我们极度微弱的能力运用到那些看不见的过去未来,甚至整个宇宙中去了。客观正义的说法实际上是一种弱者的自慰,就像是一首纤歌,除了缓解纤夫们劳作时的辛苦和压抑,什么客观性也没有。客观正义的说法实际上也是一种弱者向强者的乞讨,就像是一首怨妇的断肠曲,除了向强者重申他造成的危害有多么严重,让他痛苦不已,什么客观性也没有。客观正义的说法实际上也是一种弱者对强者含蓄的威胁,就像是巫师的诅咒,除了告诉强者:弱者可能会在某天突然一头把他撞死、联合起来用唾沫把他淹死、也可能企求上天的力量用美食将他噎死,并最终让他在永火中受永世的折磨;此外一点客观性也没有了。


最近我在阅读休谟的《道德原则研究》,其中完全以功利主义进路来分析正义这个问题,与我以前的趣味相投,这里作一些介绍。
休谟以“效用”为基调来确定正义和道德(比如忠诚、人道、仁爱、遵守规则等等)的产生,如果没有(对任何一方)(更大的)效用的话,正义和道德便不存在了。
效用一般取决于自然资源状况与社会状况两个因素。
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能存在正义和道德的,一是资源完全充分,这时不需要正义和道德;二是资源完全匮乏,以至于只有一部分人能依靠既有的资源活下来(再“正义”的人也会加入到“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中去)。因此,只有一个资源中等的社会才能有正义和道德。
一个人能否接受正义和道德首先在于资源的状况。其次,在一个资源中等的社会中,即使接受共同规则的状况是符合人们的长远利益(谁都不要抢劫,这样才能共同发展),但如果这些人并不能意识到这一点。于是,孤立个人接受正义便不再有好处,那么“一个有德行的人命运不济,陷入一个原离法律和政府保护的匪寇社会中,他在这个令人忧郁的境况中必然接受什么指导呢?他看见到处盛行如此孤注一掷的贪婪的抢掠、如此漠视公道、如此轻蔑秩序、如此愚昧得盲然不见将来得后果,以至于必定以大部分人毁灭而告终。在此之际,他别无他法,惟有武装自己,夺取无论属于谁得剑或盾,装备一切自卫和防御的工具,而他对正义特定的尊重不再对他自己的安全或别人的安全有用,他必须援引独自自我保存的命令,不关怀那些不值得他关心和注意的人”。
又如当一个野蛮民族与一个文明国家交战时,文明国家便不再遵守有关的正义规则,因为对它没有好处。同理;当一个人犯罪后,由于仁慈和人道不再有更大的好处,因此社会对他施加刑罚,而不用一般的道德对待他。

由于女性的不忠比男性的不忠更为有害于家庭(这完全是因为生育,比如男人在外面花的话,不会影响本家庭血脉,而女人则相反),因此任何社会都更加要求女人更加忠诚。同时,家庭的巩固对社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又如家族同居者的接触比较多,为了防止对家庭的破坏,因此一般对乱伦者进行更大的谴责。
一个国家之内的人一般需要共同的规则才能共同发展,甚至是存活;而这种需要在国与国之间就相对得不怎么迫切,因此国家间对正义和道德的要求相对要小——甚至经常是可以撕毁的。

在剔除了先验的权利和平等,仅仅以功利的计算来界定正义和道德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强者和弱者的问题。
休谟说:“如果有这样一种与人类杂然相处的被造物,它们虽然有理性,却在身体和心灵两个方面有如此低微的力量,以至于没有能力作任何抵抗,对于我们施予的最严重的挑衅也决不能使我们感受到它们的愤恨的效果;我认为,其必然后果就是……我们与它们的交往不能称为社会,社会假定是一定程度的平等,而这里却是一方绝对命令,另一方奴隶般得服从……这显然就是人类与动物的情况”
于是,我们看到。根据这一理论,强者和弱者间的正义和道德同样是建立在“对彼此都有更大的好处”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更大的好处,则没有正义和道德。
这一理论有其深刻的魅力,除了能比较实证得说明“存在”以外,还能1。更加积极得引导我们的道德。“在对于道德性的所有规定中,公共的效用这个因素始终是最受重视的;关于义务的界限的争论,不论发生在哲学中或日常生活中,决没有什么手段能全面弄清人类的真正利益更可靠得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我们发现任何依据现象而采纳得虚妄意见在流行,只要更进一步得经验和更健全得推理给予我们关于人类事务更合理得概念,我们就将收回我们最初得感情,重新调整道德的善和恶的界限。 (如)给予普通乞丐以施舍自然是受称赞的,因为这似乎是救济贫危;但是我们观察到由此而导致鼓励游手好闲时,我们将把这种行为视作非德行。” 强者对弱者的正义之举于是有了共同的利益基础作为理论基础,而非凭借一些零碎的习惯或知觉,摆脱了自发性。
2.它刺激主体积极去开发或发现自己与他人的“效用”。休谟在写出那段“令人发指”的关于弱肉强食的文字后,还有一段饶有趣味的文字:“在许多民族中,女性被降低到类似于奴婢的地位,被剥夺任何拥有财产的能力,与她们的高贵主人相对立。但是在所有国家中,尽管男性当联合起来时都有充分的身体的力量维持这种严厉的专制,然而他们的女伴们的暗送秋波、风度谈吐和迷人魅力,也使得女人们通常都能打破这种联盟,而与男性分享社会所有权和特权。”
这里就要提涧蓬所说的“强弱对比是循环着的,因此一定语境下的强者必须照顾弱者的利益”。女人不象休谟所虚拟的那种动物一样(对于我们施予的最严重的挑衅也决不能使我们感受到它们的愤恨的效果),她有其独特的魅力“心甘情愿、病病歪歪、温柔妩媚、稚气可掬,懒洋洋而又恶作剧”(尼采 《权力意志》)。这些魅力是男性所为之倾倒的,但是她又是敏感而倔强的,一旦男性苦待了她,她便将一切收回;并且,她的佳美所在是力量所无法强扭出来的。
刺激主体去开发和认识自身与他人的效用非常重要,特别是在现代社会。
3.合意(具体文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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