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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之十八——商业帐簿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03/11/25 18:05:41  来源:  作者:干勾  阅读160
    
一、几项基本制度:
(一)会计主体;
1、概念;所谓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之服务并编制会计报表的特定的单位,它为会计工作规定了活动的空间。在现实社会活动中,凡具有经济业务活动的单位实体,都需要和可能用会计为之服务,成为一个特定的会计主体。
2、独立性:一个会计主体不仅与其他会计主体相分离,而且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会计主体还独立于业主之外。惟有如此,才能恰当地核算和报告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和所承担的债务,准确地计算出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3、会计学中的会计主体与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不同的:会计学中的会计主体,虽也是借鉴法学的主体理论而形成的,但它又与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有所区别,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会计活动,受会计法律规范所调整,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会计主体只有在为法律行为时才是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样有些会计关系中的主体一一 如个人并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商事簿记主体,属会计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在法律上负有义务制作商事簿记并依法进行商事核算和监督的商人。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商事簿记主体。
(二)持续经营:
是指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在时间上将持续下去,这是商事账簿赖以存在的又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三)货币计量:
1、概念:就是商事簿记要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来量度一切经济业务。即账簿的记录、汇总、分析和报告的资产、权益、收入、费用,要以货币作为统一的价值尺度。也就是以货币作为计量位币。
2、原因:这是由于簿记上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是定量信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商品只有转变为货币,它的价值才能实现。这就决定了会计在提供数量化信息时主要应当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而且这种货币在价值上应该是稳定的。
(四)会计期间:
企业的经营活动总是持续不断的,为了及时提供财务信息,就不得人为地将持续经营的时间划分为较短的特定的会计期间。会计期间通常为一年,称为会计年度。但会计年度的确定各国规定不一。有采用历年制,有采用营业年制的。而营业年制中,有的采用4月制 (如日本),有的采用7月制(如英国),有的采用10月制 (如美国)。多数国家采用历年制。
二、商业账簿核算的一般原则:
会计原则是指组织、核算、评价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专章规定了13项会计核算原则:
1、真实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相关性原则。要求“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要求,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3、可比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4、一致性原则。要求“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能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表中说明”。
5、及时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及时进行”。
6、明晰性原则。要求“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7、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责权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又叫应收应付制,是指在会计核算申,以应收应付为计算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方法。凡属本期的收人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人和费用,即使已经发生,也不作本期的收人和费用处理。采用这一原则,能准确地反映本期的盈亏。
8、配比原则。要求“收人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9、谨慎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10、实际成本计价原则。要求“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全面性原则。要求“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3、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应”。
三、会计等式和复式记账:
(一)会计等式。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
建立这样的会计等式,它明确了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会计中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
(二)复式记账。
1、概念:它是相对于单式记账法而言,是指会计个体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对每一笔经济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账户中作相互联系的登记,这种记账方式便是复式记账法。可以清晰地反映资本运动的来龙去脉。
2、借贷记帐法:借贷复式记账法是目前世界各国通可的一种复式记账法,也是我国普遍采用的记账方法。“借”和“贷”是两个专用记账符号。借 (Debt缩写为Dr),贷 (Credit缩写为Cr)。使用借贷记账法,在各账户中一律用“借方”和“贷方”作为记账符号。但是它要根据帐户的性质来确定其增加数或减少数。
3、借贷记帐法的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三)会计分录。
每笔经济业务发生之后,应根据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会计分录是记账的依据,对它编制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账簿的记录和整个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分录有单式分录和复式分录之分。编制会计分录应注意分录格式。
四、财务处理程序和帐簿保管:
(一)程序:
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收款凭证——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
付款凭证——总分类表
转帐凭证——明细分类表——会计报表
(参见《比较商法导论》第281页)
(二)保管:
1、帐簿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重要的史料和证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
2、各国法律都规定,商人负有义务对簿记资料在一定期间内要妥为保管。在有效期限内具有法律证据效力,不许销毁。
关于会计资料保管期限各国规定不同。不过多数都采取确定期限制。如德、意、法、比、日等国均规定为10年。西班牙为5年,荷兰为30年。但也有采取不定期限的,如智利以营业继续期限为准;巴西以债权时效消灭以前为准。我国也采取确定期限制,不过又采取分别确定原则。
我国规定:各单位年度决算报表永久保存。各种帐簿和凭证至少10年以上。其中涉及外事,对私改造方面的账簿、凭证要长期保存。月、季会计报表保存3至5年。
3、销毁。会计资料的销毁必须单位领导审查,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造册登记方能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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