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罢24日《新京报》的《好司法应植根于民众》和《南方都市报》的《让民从更便捷地接近司法》,比较二文对检察院预约上门申诉的颂扬和前阵子贺卫方先生对某些“巡回法庭”“丢了主场”的批评,笔者为难以取舍“本土”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移植”的“距离产生公正”犯了愁。我们可以不再纠缠“检察”算不算“司法”,但必须搞清楚“中国特色”究竟应该让检察官和法官“脱离群众”还是和群众打成一片。
司法说到底肯定要以人为本,但笔者认为这个“人”,并不是具体的当事人或者抽象的人民,应该是司法官自己,以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实现“人法合一”的法律权威:“相信司法官,就等于相信法律”,这才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
然而,理想总要面对现实,我们生产不出这样的“人”,也没有这种“人”可以依存的“法”。这说明我们现在的司法还不“好”,好司法应当超脱于“集体智慧”和“群众力量”,成为至上的、终局的、独立的判断。这是法治进步的方向。
置身改革年代和试验平台,“司法发明”层出不穷。关掉聚光灯和麦克风,冷却之后,才会注意急功近利的微观创新已经造成了宏观定位的错乱。
我们强调“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试图让“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却违背司法被动性走入了“上门服务”的误区。我们开始检讨权利歧视流失的人道主义,却在刻意彰显的“人性化”表演中损害了法律的平等。
好司法不应植根于民众。首先,在重情重义的中国,触景生情和测隐之心实在是人之常情,司法官也不例外,到当事人家中或者其他容易感同身受的场所办案,推理难免有失中立。其次,“从群众中来”的普遍适用与“到群众中去”的个别关照,违反了程序公正原则,或者说是“少数派公正”。再者,回避制度的形同虚设,容易诱发“特惠产品”背后的徇私舞弊。最后,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对司法而言,关键是减损而不是增值。换句话说,只要司法按照程序运作,不腐败、不损害人民利益,不用主动上门、不用新闻炒作,人民已经满意。一边伤害,一边关爱,始终追不上变心的翅膀。
那么,谁来联系群众?有学者区别了司法的“无罪推定”和举报的“有理推定”,其实最终还是回到了司法与行政的分工。需要一些公职人员和群众打成一片,但不是司法官。司法审查就是对国家行政和社会活动的监督,保持距离才能排除干扰,这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只要一想到多少司法腐败“从群众中来”,我们就更向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寂寞是如此美丽”。
好司法应“脱离群众”。无论检察官想做“法官之前的法官”还是“法官之上的法官”,请保持中立。
把“人性化”的服务交给政府和律师,司法更需要的是被信仰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