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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确有错误的支付令的处理
更新时间:2003/11/28 15:17:12  来源:广东省高级法院主办《法庭》1992年第2期  作者:卞文斌  阅读409
    


交付执行的支付令系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的,没有开庭审理,出现错误的概率往往高于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那么,发现其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呢?审判实践中大体上有提起再审、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不予执行和裁定撤销支付令等四种做法。本文拟就此作一浅析。
一、不能提起再审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审判程序。故又称为再审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程序,其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直接作出的。尽管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作过一定的审查,但是,并没有经过审判程序。案件未经过一审或二审,再审就无从谈起。因此,发现支付令确有错误时,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二、不能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出支付命令,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债务事实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当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既未清偿债务又未提出书面异议时,债权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一旦交付执行,即说明督促程序已经结束,从而进入了执行程序。被执行的债务人不服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支付令的请求,不属于支付令异议。因此,对已经交付执行的支付令,发现其确有错误,不能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因为督促程序业已结束,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并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无实际意义。
三、不能裁定不予执行
支付令与公证债权文书都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未经诉讼程序而直接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特点。但由于支付令与公证债权文书的制作机关不同,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其处理应当有所区别。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因为它是公证机关制作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或撤销,而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而支付令是人民法院自己制作的,发现其确有错误,就不宜裁定不予执行。
四、应当裁定撤销支付令、终结执行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人民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支付令确有错误,应当由执行人员或合议庭向院长汇报,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撤销支付令、终结执行。民事裁定书可先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并告知就其债权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然后送达给被执行人(即债务人)。对已经执行的财产,可暂不执行回转,在债权人起诉后,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这部分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如果债权人在收到撤销支付令、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后,迟迟(以十五日为宜)不起诉,人民法院则应对已执行的财产依法执行回转。这样既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又能有效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载广东省高级法院主办《法庭》1992年第2期。笔者观点与1992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的精神一致。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卞文斌
联系电话 0523-3213247
邮政编码 225700
电子信箱 bianwenbin107@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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