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控股并非公司“分家” |
更新时间:2003/12/5 12:56:19 来源:《法律服务时报》 作者:徐升权(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阅读23次 |
《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9月1日《乙1公司是否应成为被告?》一文如下引: 投资控股并非公司“分家” 徐升权(中法网网友 南京财经大学) 吉力股份有限公司不应该成为被告。因为吉力股份有限公司是基于股份占有关系而受到吉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来看吉力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吉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吉力集团公司对于各自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民事行为自己承担责任互不连带。当然吉力集团公司成立子公司吉力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够把自己的担保责任一同附加于吉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成立子公司只是一种投资控股行为而非公司分家行为。原有的诸如担保责任的民事责任不能够转移到吉力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把吉力股份有限公司当作被告认为其也承担担保责任这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道路选择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