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诉案件认定与处罚之浅析 |
更新时间:2003/12/6 16:59:45 来源: 作者:白丽梅 阅读60次 |
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它们在刑事诉讼中都处于重要地位。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与法院的刑事审判厅联系较为密切:一是代表国家支持公诉,一是代表国家进行审判。虽然分工不同,但它们的任务是一致的,即揭露犯罪,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保证国家经济建设顺利进行。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有些案件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与审判机关存在差异,这就使得对案件的处理未达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初衷。本文仅就出现这种情况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检法两家对案件认定差异的几种情况 1、案件事实认定的差异 检法两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子一般不存在差异。而对一些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在认定上就存在分歧。如我们提起公诉的梁冰诈骗一案,被告人梁冰系无业,他通过亲属认识了做大豆买卖的冯某。梁谎称认识朝阳粮食局的人可以帮他卖大豆,并且能有现钱。信以为真的冯某来到朝阳进行洽谈。梁冰找到朝阳粮食局人员郝某,个体商贩李某。在商谈中,冯某将大豆价格定为1.18元/斤。李某,郝某嫌价格过高而未成交。被告人梁某瞒着冯某与李某将大豆价格定为0.96元/斤。在与冯某签定协议时,梁某又将大豆价格定为1.18元/斤。在他借到粮食局盖章之机,将该文件复印,并将大豆价格改为0.96元/斤。后再将盖好章的协议大豆价格改为1.18元/斤复印后,将此协议交给冯某。没有多想的冯某随后不久将500吨大豆发送到朝阳,梁冰将其支走后,将这些大豆以0.96元/斤卖给李某。梁冰拿走货款二万余元后逃这夭夭。检法两家对认定梁冰犯有诈骗罪无疑异,而在认定数额上存在差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诈骗的是冯某的500吨大豆,按冯某的价格1.18元/斤梁冰诈骗金额应为 五万余元,数额达到巨大。而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实际骗得二万余元,应以此数额为准,即数额较大,并以此做出判决。此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梁冰应在三年以上量刑,由于存在认定事实的差异审判机关在三年以下量刑。因此检法两家这种认定事实的差异,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2、对案件性质认定的不一致。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有些案件由于两家认识不一致,往往在审判环节改变定性。如刘广生伤害一案。被害人王某的丈夫与刘广生系同学,刘广生见王某有些姿色三番五次到其家串门,进行挑逗,王某均将其撵走。一天刘广生得知王某丈夫外出打工,夜里便蒙面跳进王某家,打开窗户,用刀割开窗纱跳进屋内。早已听到动静的王某和其女儿打开外屋门跑到院里,刘广生紧追出去,此时王某已认出刘广生,边骂边用家伙打刘,刘广生上去拿刀照王某胸部一刀,然后逃去。王某的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刘广生到案后供述就想强奸王某。公诉机关认为刘广生犯有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后,审判机关认为刘广生主观故意是强奸,其一系列行为是实施强奸的过程,造成被害人重伤,系结果加重犯。因此以强奸罪对刘广生定罪量刑。 3、适用法律不一致 在实践中检法两家往往出现对法律理解出现差异,从而产生适用法律的不一致,加之无相关法律出台。如我们办理的张向东非法拘禁一案。被害人郭某于二000年一天早六点到朝阳大世界去采购物品。而此时大世界还没有正式开门。郭某到一摊位拿出物品欲看它的产地。此时大世界保卫赶到认为其在偷东西而将其带至大世界派出所。保卫将此事通知了在家的派出所所长张向东。8时左右,张向东来后给郭带上手扣子,对其连踹带打,致使郭尿地上二次,张的行为持续近一小时。而后张向东将郭扣到派出所门前的电线杆上近一小时左右。而此时来来往往的人都能看到郭某。一个小时后刑警队干警将郭接走。公诉机关认为张向东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而将郭扣押留置并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将此案起诉到法院后,审判机关认为郭无论在时间、地点、场合都有盗窃嫌疑,张将郭留置属于行使职权行为,对郭带扣子,没有手续只是违反程序,而不能构成犯罪。对郭殴打、侮辱只是构成犯罪后的加重情节,因此审判机关对张向东一案拟做无罪。 二、检法两家认定差异的原因。 1、起诉环节把关不准,经验不足。 起诉环节是检察机关案子最后一道关口,移送起诉的案子无论从证据,事实方面都可以说很确实、充分。对一般案情简单,明了争议不大的案件还很好把握。但案情稍复杂,证据稍欠缺案件由于经验不足导致认识发生错误,与审判机关的认识发生了冲突,从而使得审判机关的判决改变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如上述所举刘广生强奸一案检察机关的批捕环节是以杀人批捕的。理由是:被害人发现刘后,刘非但没有离开而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又追出去,继而拿刀刺向被害人要害部位,虽然没有犯意流露,但人客观行为看是杀人行为。起诉环节认为构成重伤,虽刘有强奸的想法,但就低不就高,应定伤害罪较恰当。起诉到法院后审判机关却以强奸罪,伤害后果为加重情节判处了刘某。通过整个案件来看,审判机关的判决是正确的。每个犯罪的构成都有四个要件,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而上述所举刘广生一案中公诉机关只强调了后果,而忽略了刘的主观故意,又没有深入研究法条,才造成定性错误。这其中原因有二1、是承办人经验不足,对犯罪构成要件把握不准。2、是研究法律不细,没有深入研究法条,只是知道此罪的条款,而不知道其有无加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是什么。 2、审判机关的某些审判人员素质较低。 审判机关存在着一些审判人员素质较低的情况。这些人受利益的驱动和禁不起金钱关,人情关的诱惑,在某些案件上不是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是送人情,使本来事实清楚案情重大的案件处以最低刑,或处以罚金刑。如在我院公诉的案件中有抢劫犯处以罚金刑,有入室抢劫犯被判缓刑等等。这不但没的达到检察机关的公诉目的,而且也亵渎了法律。 3、没有相关法律出台,没有依据导致差异。 在司法实践,由于出现一些新情况,因为没有相关法律,使检法两家认识差异对案件的处理不能达到统一。如在我院办理的非法拘禁案件中,可以说很少有案子能在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其中的原因不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水平低,也不是证据不到位,而是检法两家在把握非法拘禁罪的构成上不一致,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才造成非法拘禁案件无罪判决的结果。如上述所举的张向东非法拘禁一案检察机关认为张没有法律手续拘禁他人就应构成犯罪,而审判机关认为张没有法律手续只是违反程序法,而郭某有盗窃的嫌疑。因此张某一系列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加这没有办理非法拘禁案件的司法解释,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你说你的我判我的。 三、对检法两家认定和处罚差异的解决办法。 1、增强证据意识 证据是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有力武器及关键所在。因此公诉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无论是复核证据,还是调取证据,都要意识到每一份证据,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推敲,能经得起法庭的质证,能否担得起诉讼证明的任务。各种证据有无相互矛盾疑点之处,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可疑之处应及时地调查核实,排除疑点,确立证据的唯一性。这样使案件在庭审中无懈可击,审判机关也只能依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定罪量刑。 2、提高公诉人自身素质 从目前的公诉队伍现状看,知识结构匮乏是困扰公诉水平的一个症结,法律和政策理解不到位,以至影响了对案件的审查和对证据的适用。因此,提高公诉人素质迫在眉捷。(一)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的重大,维护法律尊严,塑造公诉人的崭新形象。(二)扎扎实实钻研业务,苦练基本功。公诉人不但应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还应具有广博的社会学、自然科学知识等等,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丰富自己的工作经验。 3、提出抗诉 对于审判机关量刑畸轻的案件,应提出抗诉,以维护法律的统一。 辽宁省朝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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