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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目中的法律人
更新时间:2003/12/7 14:50:42  来源:  作者:悟空  阅读39
    我心目中的法律人
我心目中的法律人,当然的是现代人。所谓现代人,内涵丰富,并不是单单指生活在现代的人这么简单,至少要包括四个要素,即良好的思想道德,一定的科学素养,现代的法治观念和高超的专业技术。作为现代法律人,还应具备洞察历史发展,把握社会本质和明晰时代任务的能力。总之,他应该是一个社会的精英,一个国家的高素质公民。
作为人都应该要有责任心,这是人的社会性的本质要求,一个毫无责任心的人,是禽兽不如谈不上什么人的,正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中国的法治状况还很落后,要改变这现状,这首先是法律人的责任。中国刚摆脱个人崇拜,从人治的阴影中走出不久,还残留着思维惯势,会不知不觉地重新陷入个人或权威崇拜的泥沼,如这次起草民法典,组织方法明显不合理,但除了厦门大学的徐国栋教授外,我还没看到过其他人对它提出质疑。(也许是我孤陋寡闻。)之所以会犯这样的错误,之所以几乎所有的人都习以为常,就是因为思维习惯在作怪。(至少这是个重要因素。)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权威专家在其研究领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更不能否认他们所作出的贡献,但我们有反对的理由,徐教授对此作了专门的分析。(其文参见《法律科学》上的《认真地反思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组织方法。)
要改变现在的法治状况,对我们这一代的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法律人要具有科学的怀疑精神和质疑能力,更要具有挑战权威的勇气,还要具备承受政治压力的魄力,不然,向人治讲不出“不”。其实,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只有短短的几十年历程,是从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后,为了招商引资,保护外资企业而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的,还远未成熟。
说了那么多,其实都是强调法律人,尤其是司法人员,要保持自己的独立,不该受到外界太多的干扰。当然,对司法会产生影响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约,以保证司法的独立,但在现实中,往往没那么简单,这要求法律人要充分发挥能动性,主动抵制。法律人不能保持独立,这也是中国司法界不太具有权威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保持自己的独立,还要经受的住金钱的诱惑。我们不能否认,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需要钱来维持生计,自给自足早已成了天方夜谈,这给国家提出了要求。如果还是一味地强调为人民服务,从不考虑他们应得的报酬或薪金跟不上消费需要,那权钱交易永远不可能销声匿迹,某些法律人也会给其打开方便之门。实际上,不管是从市场交易等价上讲,还是从权利义务对等上讲,对他们都不得过于苛刻,那几乎是没有人性的,不是说社会主义没有免费的午餐吗?他们用自己的知识提供优质服务,理应获得相应报酬。
但现在的条件很难满足这方面的要求,我们这一代的法律人只得多吃点亏。我们可以为此奋斗,但不得走旁门歪道,知法犯法。以身试法的成本,我们每个人都付不起。经受住了金钱上的诱惑,保持了自身的独立,我们可以为止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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