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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币放他处 被盗走仍判刑
更新时间:2003/12/10 16:48:39  来源:  作者:yubo  阅读24
    

为了使自己持有的假币被发现,便存放于他人家中,不料却被盗走。2003年8月13日,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卓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卓某出生在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现年36岁。1999年的一天,卓某持17,000元假人民币到朝阳县东大屯乡某村汤某(已判刑)家,将17,000元假人民币存放于汤的家中。不久被本村汤某某(已判刑)偷走。
法院认为:卓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故做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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