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盗窃家畜   以身试法 | 
                    
                    更新时间:2003/12/10 16:53:16  来源:  作者:yubo  阅读24次 | 
                                      
                   
                        二农民不走正道,专门盗窃家畜,结果以身试法。2003年9月22日,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33岁的丛某和23岁的刘某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2003年5月25日至6月3日,丛某伙同刘某先后到波罗赤镇、木头城子镇、古山子乡、大庙镇盗窃狗四条、鸭五只、鹅六只、价值人民币1230元。2003年4月21日至5月26日,丛某又伙民王某(在逃)、王某某(在逃)先后到大庙镇、古山子乡、大平房镇盗窃鹅二十一只,价值人民币840元。                                           辽宁省朝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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