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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区捕鱼 毒死中华鳖 两外地农民被法院判处罚金
更新时间:2003/12/12 10:08:49  来源:  作者:yubo  阅读20
    

两外地农民来辽宁省朝阳市禁捕区内用药物捕鱼,致使河内中华鳖、鱼等中毒死亡。日前,辽宁省朝阳县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处罚金1万元。
现年25岁的付某和30岁的杨某均为葫芦岛市某村农民。去年9月8日10时许,付某、杨某在葫芦岛市集市上购买8瓶计2kg“鱼塘精”后,伙同他人到小凌河中华鳖省级自然保护区境内的辽宁省朝阳县二十家子镇银窝村小凌河内毒鱼,导致水资源污染及河里的鱼、中华鳖、鸭中毒死亡,造成经济损失6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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