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朝阳县法院依法对构成购卖买、********罪的汤某、王某、汤某某、赵某一案进行公开审理,4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1999年春夏季,汤某伙同王某(两人系朝阳县东大屯乡人)先后两次到湖南省上莱县许某家(己判刑)购假人民币6.5万元。同年,汤某将其中的部分假币卖给同乡汤某某、赵某。1999年冬至2000年初,赵某多次从汤某处购买假人民币共计万余元,除部分售给他人从中获利外,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假币3900元;汤某某多次在汤某等处购买假人民币1万余元,后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故法院分别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五年;汤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处罚金2万元;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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