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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小为之触刑律 颜面无光进班房
更新时间:2003/12/13 15:36:57  来源:  作者:yubo  阅读27
    
2003年7月18日,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41岁的宋某某于2002年7月9日夜,窜至木头城子镇西营子村村民张某某家,盗窃钢盘防护窗2个,塑料管15米;2002年秋、冬季,其分别盗窃本村村民卜某某家梯子一架,王某某家铁半门一对;2003年1月,宋某某又窜至本村村北树林盗窃本村杂木31根。宋某某连续盗窃4次,价值人民币603.00元。案发后,所盗物品均被扣押退还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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