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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心积虑以身试法 铁窗重重自由失
更新时间:2003/12/13 15:44:04  来源:  作者:yubo  阅读33
    2003年7月21日,朝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各判处王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34岁的杨某某、32岁的王某和王某某,2003年4月中旬一天上午,王某某向杨某某、王某提出朝阳县台子乡横河子村一村民赵某家有钱后,三人密谋盗窃,于当日由杨某某驾驶王某某的摩托车带着王某携带一根撬棍到赵某某家,由杨某某进屋,撬坏柜锁将柜内的900.00元及一张存有人民币16,000.00元的活期存折盗走。盗窃后,杨某某、王某某到朝阳县农行储蓄所将存折上的16,000.00元人民币支出,并连同盗窃的900.00元人民币与王某分掉后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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