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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 威吓他人被告发
更新时间:2003/12/14 14:43:27  来源:  作者:yubo  阅读34
    2003年4月8日,朝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张某某1956年10月生人。2002年9月7日19时许,张某某与村民张某发生口角后,持自制式火药枪(未装铁砂)威吓张某,被张某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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