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逃逸 悔之晚矣 |
更新时间:2003/12/14 14:52:54 来源: 作者:yubo 阅读55次 |
2003年4月15日,朝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某、张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总计73,032.08元。 张某某1971年2月生人。2002年8月25日21时许,张某某驾驶农用运输车行驶至锦赤公路127km+350m处时,张某驾驶的辽N36287号摩托车撞在张某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后车厢处,张某某驾车逃逸,当日23时许被抓获。张某经朝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朝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为: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