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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弃车逃逸
更新时间:2003/12/14 15:15:07  来源:  作者:yubo  阅读104
    
2003年5月16日,朝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张某某1951年10月生人。2002年12月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牌照农用四轮拖拉机沿锦赤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锦赤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锦赤公路100km+220m处时,由于疏忽大意,将屈某某由北向南驾驶的辽NCJ147号两轮摩托车撞倒,致屈某某重伤。张某某肇事后未报案,未抢救伤者,弃车逃逸。经朝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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