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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银法不容
更新时间:2003/12/14 15:20:04  来源:  作者:yubo  阅读99
    2003年5月15日,朝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
张某某1972年2月生人。2001年10月1日23时许,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五人窜至朝阳市黄金冶炼厂电镀室盗窃紫铜板、银条、电解液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9,925.00元;2002年1月9日23时许,其又伙同周某某等六人窜至朝阳县大庙镇金矿盗窃三桶金砂子、一桶银粉子,价值人民币24,6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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