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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本土资源与北大的南墙的拆迁
更新时间:2003/12/14 22:59:19  来源:  作者:张志成  阅读122
    今日偶尔路过北大南门,忽然发现南门西侧竟然有两大幅标语,大意是“三个代表执政为民,北大野蛮拆迁”之类,不禁为之吸引,驻足一看,呵!竟然有如此多采的内容,从北京大学关于强制拆迁的文件,到北京大学资源集团与拆迁户的房屋合同,足足有近十篇。当然,最为生动、也最为活生生的文字乃是拆迁户的“控诉”书——用这个词是因为实在想不出有其他更合适的名词来表明那样的内容的文字——只好说是(不带贬义的)控诉书。
我的印象中,北大的南墙似乎有过两次轰轰烈烈,一次当然是推倒南墙——我在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心中只有对北大的佩服和羡慕——瞧,这就是北大!一次是今年北大重建南墙——据说是还北大一个清净——自然也是因为——这就是北大!当然了,重建南墙的效应显得有些颓败,因为似乎关心的人不多,即便是北大人也少见议论。毕竟改革开放的历史已经近三十年,人们需要关心的事情太多了,一堵墙头的倒掉与否,恐怕只有如鲁迅先生之尖锐之人在世才能再次发掘出“主义”层次上的深刻意义,而现在却是一个缺乏主义的年代。
可没想到的是,南墙的重建却有着一群活生生的人——不是从南墙倒掉和重建所体现的勇气、主义、精神这样抽象的、只有文人才关心的角度——而是从生活的角度——关心着。他们如此关心——以致于在冬天的寒风中,他们仍然在被推倒的“店”的废墟上搭起了木棚,贴起了标语、布告,挂起了横幅,似乎要与南墙的重建运动斗争到底。
作为一个法律人,写这篇东西的目的并非是为拆迁户们撑腰打气,我一直认为,如果你相信同情之泪能解决社会问题的话,倒不如不要法学和法律——最起码你不要学习法律。而我信仰法律,虽然我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我坚信没有法律则完全不可能很好地、最终解决社会问题。若从法治的角度来分析拆迁户们的行为的话,虽然其情可哀,但是,却并不符合法治的精神。请注意,这里说的法治是冷冰冰的,为了分析问题,我们只能把拆迁户的生活困难、经济困难暂时搁到一边,来冷静地看待问题。北大的南墙拆迁如果侵犯了拆迁户的利益——在司法机构没有认定之前,只能是“如果”。在法治环境下,拆迁户们应该诉诸法庭,或者寻求行政部门的行政解决,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而不是、也不应该以示威的方式、寻求社会舆论的同情以及社会舆论所造成的压力来寻求纠纷的解决。拆迁户们解决问题的方式表明,他们更相信公平、正义等抽象道德价值在社会舆论中所必然形成的、对包括北大这样的社会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巨大压力,而不是相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以及法治的强制力量。这显然是法治的失败。不过,反过来看,拆迁户恐怕也是失败者。在从6月26日拆迁至今的半年时间里,北大(或者资源集团)并没有屈从于拆迁户的标语、告示以及所张贴的“证据”所必然形成的舆论压力,而是甘冒形象受损的巨大风险,没有与拆迁户达成足以让他们放弃上述行动的协议。当然,也许对北大来讲,拆迁户所能形成的舆论压力还不够,不能让北大觉得必须采取行动。但是,不管是拆迁户也好、北大也好,都显然没有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法治的精神来解决形成的纠纷。北大和拆迁户在僵持,或者说不分胜负,输掉的只有法治和法治的精神。
有意思的是,在拆迁户的告示牌中,却把自己和北大资源集团签订的关于回迁商用房的合同放大并且张贴。合同毫无疑问是法律的符号。那么,从这点来看,在这个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法律似乎还是要起点作用的。那么,合同究竟是什么作用呢?我们还是先来分析下拆迁户的“控诉书”的结构。控诉书大概有几重意思。一是描述了自己的情况。这里的描述不是不带意识形态意味的普通描写,而是充分调动意识形态所赋予自己的合理性资源的描述。其中一个拆迁户的自我描述的内容包括:一,他是某地解放战争原起义将领的后代,属于统战对象;二,他是残疾人;三,他家庭生活困难;四、由于北大资源集团的强制拆迁使自己家庭成员受到了伤害;五,商用房对他的重要意义以及他和北大资源集团达成了使用商用房到2025年的协议。逻辑上可以认为,控诉书之外,拆迁户所张贴的材料都是控诉书的注脚,是为了加强控诉书的说服力。在我浏览了所有的材料后,发现果然如此。例如,拆迁户张贴了“三个代表”的口号、北京市关于拆迁的办法以及不允许强制拆迁的规定,还引用了一段律师对于强制拆迁的意见,然后就是张贴了上述合同。应该说,拆迁户还是有相当的法律意识的。因为他所张贴的、企图说服大家的“证据”主要都是带有法律符号意义的材料。但是,其主张自己利益的逻辑是复杂的。首先是对于党的政策和拆迁冲突的客观对象——也就是北大的意识形态化描述构成了权利主张的核心。大意是,党是主张“三个代表”的、代表人民利益的党,党的政策是好的。这说明,拆迁户是认可国家根本秩序的合理性的——当然,无法具体了解使认可的程度以及认可的基础。附带的,就是对北大的批判。当和北京大学发生了冲突时,拆迁户似乎很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弱势地位,认为北京大学是欺负了自己,做了不符合党的政策的“坏事”,因此,要找北京大学讨个“说法”(原文。显见“说法”一词不仅仅属于稳定的社区的“社区文化”,在大都市、激烈对抗的情况下,拆迁户要的也是说法,当然,这个说法可能意义不同,要包含更复杂的内容,例如经济补偿、地位的重塑以及体面收场的“台阶”等等)。至于残疾人和统战对象的描述,由于天然的值得同情的地位和党多年以来对统战意识形态持久的宣传,已经成为“不证自明”的真理,因此,拆迁户没有提供证明材料。出乎法律人意料之外的是(也是一定为法律人嘲笑的),拆迁户和北大资源集团的合同在这里仅仅起到的作用似乎仅仅证明“我应该可以呆到2025年”,而不具有其原本应该具有的对财产权利的绝对意义。从法律上讲,即便你不是残疾人、不是统战对象、党的路线不是“三个代表”,只要你拥有一纸合法有效的合同,哪怕你是无赖、流氓,你也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事实上,拆迁户并没有这样认为。理由是:拆迁户自述中提到,北大资源集团曾经说,某领导指示应该拆掉,拆迁户的抱怨是,当找到资源集团时,北大资源集团却拿不出某领导的批示(大意)。言下之意可以理解为,如果他们看到了领导批示,他们会搬迁的,不会和北大无理取闹。当然,如果真有领导批示,结果是否仍然象今天这样,我们并不能预见。但是,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我们确实可以这样认为。我们还可以认为,这一现象表明普通人——老百姓在意识形态里把自己的财产视为“领导”可以支配的对象。更深地理解这一点,我们可以说,首先,他认为,领导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因此,具有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其次,领导支配自己的财产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因为——我推想,他们一定认为领导支配自己的财产假定是为了大家的利益的,因此,我必须牺牲,也应该牺牲,也可以牺牲,也会牺牲。
还需要分析的就是北大的态度和行为模式。最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北大竟然容忍拆迁户在自己的南大门一侧挂起了标语,而且长期占据一席之地,做着显然是有伤北大颜面的事情。这里所说的北大的“容忍”与否,并非是说如果北大不容忍,会采取什么暴力的、或者其他非法的行动驱逐拆迁户,而是指北大可以通过某种形式的补偿,来满足拆迁户的要求(哪怕是高昂代价),从而保住自己的颜面。事实上,北大似乎没采取任何行动来阻止事态的继续,包括法律上的行动(起诉和强制执行)、私人的行动(协商或者调节)或者借助行政权力(拆迁办公室的行政执法)的行动。这是十分耐人寻味的。那么究竟是为什么呢?我们无法了解到北大态度背后的真正原因,只能从对拆迁户的控告书上面的引述材料进行分析。拆迁户称,北大资源集团说,某领导说,北大周围太乱了,应该把商店拆掉。这是可以了解到的唯一的北大拆掉商店重建南墙的驱动因素。我们姑且相信它是真的,因为分析表明,这个对北大拆迁南墙商店的判断必然是真的。北大资源集团毫无疑问是个赢利性的公司,或者说是以资本的效率为生命线的“商人”,其行为模式也一定要服从商业行为规则,否则,它不能生存。因此,资源集团不可能因为北大的环境的“整洁”而主动拆掉自己建在南墙的商店。而且,即便是北京大学(非赢利的机构,行为模式以教学为中心,因此可能对环境提出要求)提出拆掉南墙商店,也必然遭到资源集团的剧烈反抗,当然,除非北大提出足以补偿资源集团损失的条件。而且,由于资源集团与北大的利益共同性以及(法律和政治)身份的平等性(占有的政治资源相等),资源集团完全可以通过提供北大可以接受的条件,例如每年进行利润分成,以继续维持南墙商店的存在。同时,从政治学的合理性角度讲,北大决定拆掉自己建的商店,在政治上和意识形态上是削弱自己合理性的非理性行为。因为,政治决策一旦作出,必然会影响领导层权威的合理性,错误的决策会打击领导层的权威。何况南墙当年的倒掉还代表一代北大人的梦想呢?因此,无论从文化上还是从政治上分析,北大都不可能决定拆掉自己南墙的商店。另外,尽管由于北大资源集团和北大性质的不同可能会导致目标不同,进而可能在行动模式上发生冲突,例如北大的领导可能会坚定不移地认为,一定要使北大周边的环境适应于教学的需要,而把追求经济利益放在第二位,那么,我们也可能预知,北大资源集团与北大在政治血脉上的互通互联也足以导致北大领导决策的折扣。就是说,无论是决策过程还是执行决策的过程都会变得十分不顺利,并且会形成政治冲突,进而形成两个阵营。而如果北大和资源集团在拆迁问题上发生立场冲突,其中一方(不支持拆迁的一方)必然会成为拆迁户的同盟,会有利于证明拆迁户立场的合理性,因此,必定会以某种形式出现在拆迁户的材料上。而我们并没有发现拆迁户的材料中有“歌颂”北大或者资源集团任何一方的材料。因此,可以看出,北大和资源集团在拆迁问题上高度一致。那么,是什么动力使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源集团心甘情愿地拆掉自己的商店(财产)呢?那必然是更大的利益。这个利益将在下面进行分析。当然,事实上,北大的态度表明,它是不那么心甘情愿的。简单说,北大通过与拆迁户在拆迁问题上达成某种程度的默契,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前面的分析表明,北大是拆迁的执行者,但由于利益问题,决定了北大不可能是拆迁行动坚定不移的支持者,无论它表现的多么坚定不移。拆迁任务的不能完成由于拆迁户的“钉子化”而变得合理起来,因此,北大不采取行动就成为合理化行动——不是我不拆,实在是因为拆不走。而北大——作为中国最著名的大学,其南墙的标语、口号和控诉书与其说是使北大失去了颜面,不如说是政府——虽然是抽象的,但事实上在这个拆迁事件中是具体的某领导——失去了颜面。北大和拆迁户在这一点上达成了默契,虽然目的不同,但行动却是一致的。拆迁户的目的是使北大丢脸,进而施加压力,使政府和北大重视自己,最终解决问题。而北大不采取行动,任由拆迁户抗议,目的则是使“政府”丢脸,进而表达自己利益受损的不满。同时,巧妙地将解决问题——事实上是北大这个“私人”与拆迁户这个“私人”在私法上产生的问题——的皮球踢给了政府。北大采取的行为模式同样指向政府——这个政治符号意义的组织,而不是法治的模式。因而,北大南墙商店必然钉子化,而北大——必然不会有解决问题的动力(现在急于解决问题一方恐怕是海淀区政府或者北京是政府)。这就是北大南墙拆迁矛盾的实质。
前文指出,北大在利益受损——也就是法律上权利受损的情况下愿意进行拆迁呢的动力只能是更大的利益。那么,北大的更大的利益是什么?从经济角度分析,我们实在是找不到。当然,如果说,拆掉南墙的商店为北大的学生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也难以自圆其说。因为,所谓南墙,拆掉的仅仅是西半侧,东半侧的多层建筑一致东南角的高层建筑仍然屹立不倒,环境的脏乱仍然有目共睹。所以,无论是从经济利益角度或者从教学利益角度,南墙的重建没有逻辑上的必然。我们只好推测,北大服从的是政治上的决定。也就是不受限制的、不需要服从商业和教育逻辑的行政决定。服从这种决定虽然不能在商业上和教育上为北大带来好处,但是必定在政治上带来好处。也就是说,北大在可预见的将来,能够在通过政治行为分配的各种资源上捞到好处,而这个好处远远超过南墙商店带来的现金收入。因此,北大放弃了自己在法律上拥有的财产权利,进而连带地牺牲了拆迁户的财产权利。这就是整个行为的逻辑。或者说,北大和拆迁户服从的都是这个行为规范。拆迁户们没有诉诸法律(我推测,诉诸法律的结果是一样的,不过是形式不同而已,行为模式的实质相同,而形式披上了法律的外衣,获得的是既定的政治结果),北大也没有诉诸法律。法律对他们来说,约等于不存在。而他们行为规范的核心都指向“领导”,目的都在于诉说自己的合理性,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为了在将来的资源分配中获得更多,他们都通过论说“领导”的合理性来支持自己。拆迁户从党的路线、领导没有拆迁的批示、法律文件、律师建议等等方面来证明自己要求的合理——这个要求是抽象的,但是,如果满足之,我们一定会发现他要得到的比法律所能给予的多。北大则通过行动表明了自己服从“领导”的指示——虽然搞了点小动作来表达不满,但确实使人说不出什么——以期待未来会获得更多的由领导支配的资源。
如果我们把法治理解为“规则的集合”,我们未尝不可以把上述双方的行为模式也称之为“法治”,或者说是苏力先生所主张的“法治的本土资源”。上述双方行为都是可以预期的、双方的共同知识、共同的行为规范和模式。可如果我们把法治理解为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护的规则的话,我们不得不说,这样的规则事实上根本不是法治,不管他具有多大的“合理性”和客观性,不管它有多么丰富的资源可供发掘。事件双方服从的都是政治安排,包括对自己财产的政治安排和对未来资源分配的期待。并且,无论是对北大来讲还是对拆迁户来讲,通常,他们认为政治解决的后果要比法律解决的后果对自己更利益。当然,前提条件是争取到政治威权的倾向性眷顾。同时,这种行为模式的基础是认可政治权威的合理性。
我们可以把拆迁事件和苏力先生《送法下乡》一书中的一个案例进行比较,尽管不一定恰当。那位贷款多年不还的老乡,在法官“炕头办案”的情况下,迅速借钱还上了贷款。这表明,事实上,他是有能力还款的。同时,我们也不能说在中国的本土竟然存在借款不还的规则或者“共同知识”,因此,他不换钱的理由——唯一具有合理性的理由——只能是坊间流传的政府将要把贷款一笔勾销的谣言。当然,这个消息是对他有利的,因此,他当然地接受这个谣言的合理性,一直期待这“政府”能把自己的200元贷款勾销。但是,当政府——抽象的政府变成了具体的法官和其他办事人员——甚至法学家出现在他面前,并且认真地告诉他政府并没有这个政策时,他很快解受了这个政策安排,并还了钱。这表明即便政府的政策对他是不利的,他也接受了政府对他的财产的安排。可以认为,这位老乡的行为模式同样是指向“政府”这个抽象的政治符号的,我们同样也只能推测,政府对他财产暂时的不利安排的同时,必然使他充满了对未来财产安排的期待。从事件本身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点。贷款虽然是使他自己周转更灵活,其实是使他背上了法的义务——也就是债,对他是不利的,他享受了贷款的利益,同时又企图避免不利——即不需要还贷款。坊间谣言恐怕正是这种心理需求的反映——同时,贷款者宁愿相信政府的这种安排。而真正的民间法治资源——如果可以这么命名——已经被政治安排的规则销蚀殆尽了——因为,中国什么时候有过“借钱不用还”的“共同知识”呢?相反,老乡贷款事件表明,民间起主导作用的“共同知识”——“杀人偿命、欠债换钱”都已经被政治规则代替——只要政策说我不还钱,我就是可以不还钱。
值得分析的还有村长这个角色——也是苏力先生的著作中屡屡提级的。村长的角色和南墙事件中的“领导”角色极为相近,唯一的不同是——村长还有上级,而“领导”则没有上级了——尽管还有“党的路线”作为制约。因此,南墙事件与“秋菊打官司”以及“被告山杠爷”略微不同。在分析秋菊打官司事件的过程中,苏力先生认为,秋菊其实认为村长是可以打自己的丈夫的——因为自己的丈夫恶毒地伤害村长,但是,村长不可以踢自己丈夫的下身——那太严重了。因此,秋菊要一个“说法”。——也许只是村长赔个不是,估计并不是想要把村长抓起来。事实上,北大的南墙的商店也许并非是北大的“下身”,因此,受到伤害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北大也还要在这个村子里生活下去——因此,北大默默地服从了“村长”(比喻),否则,可能被村长“隔离”,而且,作为曾经接受过很多有利于自己的资源安排的北大——宛如秋菊被村长送到医院,按照“村长”的意志办这么点事情,让村长满意,那才能称为“近人情”,否则,你如果按照法律办事,举出种种包括北大资源集团的财产权、拆迁户的租赁权等等理由,那似乎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而且,如果你按照“村长”意志办事,或许在下一次的资源分配中会得到更多,村长当然也会尽心尽力帮助包括北大在内的“村民”办事——因为他是村长——而取得村长权威需要的政治合理性是需要个人的巨大努力的。在这个逻辑发展的过程中,北大的权利、拆迁户的权利都变得无足轻重,只有“村长”的政治决定才是核心,哪怕是让你“游街”、“踢你下身”皆有其合理性,因为,持续的政治安排和政治决定将来也许会有利于我——只要我“懂得”“人情世故”地和“村长”搞好关系。当然了,南墙的重建也许踢到了拆迁户的下身,因此,拆迁户坚定不移地要个“说法”,而和秋菊不同,这里已经没有“县里”、“乡里”、“公安”、“法院”来强迫村长给个说法或者甚至干脆把村长抓起来,(事实上,苏力的分析不一定全面。如果村长被抓,最终导致其失去村长的位置,则在给秋菊早成巨大压力的同时,必然也会形成新的法治资源——也就是村长必须服从的规则——新的村长绝对不敢再踢别人的下身,因此,可以说,秋菊的“流放”带来的确实是权利的张扬)因此,拆迁户“说法”所指的对象并非是“村长”,而是执行“村长”命令的人——因为,拆迁户是不敢挑战“村长”的合法性权威的。而北大的冤枉也正在与此,北大成了最高权威的替罪羊。从拆迁户的材料可以看出,北大资源集团曾经抛出“领导”指示精神,试图以“村长”的权威和合理性来说服拆迁户,可惜的是,这里踢到的是拆迁户的下身,因此,拆迁户并不买帐,不屈不挠地向北大要“说法”,并且,拆迁户巧妙地选择充分地阐释政策路线——这可以成为每个人浅显的说理工具和投向敌人的武器——只要你坚称自己是和政策路线保持一致——从而回避了对具体领导政治决定的挑战,(拆迁户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声称在如此这样的政策路线指引下,“村长”不可能作出这样的决策,二是你们北大拿不出村长(领导)的批示。对于领导批示的问题,可能性之一是,领导根本没有批示,不过是随口而言,北大选择了尽量完美地服从领导意志(也就是拍马屁),因此导致了拆迁事件。可能性之二是北大确实不敢把领导的批示公示,因为作为期望获得领导将来眷顾的一个普通学校,还能够自觉地维护领导的权威,在明知领导的政治决定不合理的情况下,只好替领导承担政治决定不合理的后果——也就是丢脸,当然,不要以为北大是无私的,北大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维护领导合理性权威是有利于北大的。)其意图也是希望得到有利于自己的政治解决。因此,我认为,苏力的所谓法治的本土资源,不过是政治解决的代名词,不过是政治解决代替法治解决的行为模式仍然在中国社会大行其道的法理学表述罢了。而如果我们试想,如果北大、拆迁户和那个自杀的儿媳妇都选择了法律解决,结果会怎么样?或许北大失去“村长”的眷顾,秋菊也被“流放”。但是,却会使村长被抓,新任的村长会发现不能随便踢人家的下身,最终导致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对法律权利的保护。
不过,那毕竟是如果。而如果说,一个北大选择政治解决是因为他拥有更多的政治资源的话,那么,如此之多的事件——从秋菊到贷款的老乡都选择政治解决,我们就不得不反思,原因何在?我认为,法律制度必然是特定生产和分配制度的客观反映,虽然不仅是某一种特定制度的反映。 北大、秋菊、拆迁户和老乡显然都接受这种制度安排,这表明,决不仅仅是偶然的,而是这种制度安排是具有支配性的、全社会的制度安排。并且,这种制度到目前为止,仍然被多数人接受,并认为是合理的、有效率的。这种安排的实质是政治权力支配和控制社会的表现,而不是什么“法治的本土资源”。因此,才有了只要不踢“下身”就甘受委屈的“秋菊”和不顾自身利益而坚持拆迁的北大。当然,更大的可能性(其实可能是最大的可能性)是政治权力的安排是强制性的,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政治权利有暴力作为支持。这样的情况下,作为社会普通一员的北大、秋菊、以及老乡都只好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讨生活”,因此,只好受点委屈。北大对拆迁户的态度可能就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注脚。事实上,北大和拆迁户都多少受到了损失,虽然程度不同,因此,北大和拆迁户都会采取某种方法表达自己的不满——拆迁户企图让北大丢脸,而北大则巧妙地让政府丢了脸。当然,政治权力的合理性并不是抽象的,并非每个带着政治符号的村长都具有完全的合理性,相反,也许村长会被抓。那么、乡长、镇长和县长通过抓了村长来完成对其“踢人下身”的否定,最终获得了更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而到了北大拆迁的情况,“村长”则成为合理性的“绝对权威”,这时,由于具有绝对权威的“村长”作出的决策不容否定,社会对其“合理性”的否定就开始积聚——因为无法释放。
这里必然牵涉到另外一个命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吗?笔者不想论述法治对市场经济的作用。相互作用的命题总是正确的,但是,什么意义都没有。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应该表述为,只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才能导致真正的法治。政治权利不退出社会资源分配,那么政治权利就永远是社会的核心。而只要允许政治权利随意分配资源,法治就没有真正的作用。因为——也许政治权力能够给你法治安排所得不到的更好结果——例如北大曾经得到了和将要得到的。当然,也许政治权利会“踢到你的下身”,那么,秋菊们也只能奔忙于各个衙门之间——而如果那“村长”是某长的话,恐怕什么说法你也得不到。在政治权利支配社会的前提下,财产权利是不需要界定的,——因为村长可以随意支配你的财产——他的合理性在于——为了大伙的利益——因此,我们不需要物权法,在这样的前提下,所有的纠纷都有村长按照自己的意识形态来调节解决——按照地方性知识来平衡各方利益(假使他是公正的)——因此,我们不需要合同法(贷款不还的老乡是典型的例证,他的还钱不是因为贷款合同,而是因为政府的政策),而“村长”具有天然的权威,居于一切矛盾和利益的中心——因此我们也不需要行政法,——难道你要把村长抓起来吗?!最后,村长在为大伙服务的过程中,取得的合理性确保了他的位置——自然,我们要宪法也没有用。甚至我们也不需要刑法——因为,你打婆婆,我就游你的街!我们唯一需要的——最合理的——最权威的——我们最怕的——就是那村长,不是吗??
而一旦市场经济开始参与配置资源,而“村长”——政治权力的代表退居次位,我们就能够发现——北大可能不会拆掉南墙的商店——因为那是他的财产啊——你村长能给我什么?你家能有几多财产?而如果村长手里没有给北大补偿的权力,北大会傻到拆掉南墙的商店吗?而那位老乡如果心里清楚,自己贷款是不可能有谁敢一笔勾销的话,他会赖帐若干年而不还吗?那个时候,我们才需要财产的界定——你的、我的、他的,那个时候,我们才需要交换的规则——也就是法治——不是法治的本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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