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法律价值和律师实务
8457330 [ 姜福辉律师 ] 于 2003-12-04 17:49:30 发表在[ 畅所欲言 ]
山东海宇清律师事务所 姜福辉
律师是专职的法律服务人员,对法律掌握而言较普通百姓和其他的行业有更多的了解和知识。但是不知道律师们是否注意到一个问题,在具体到某个个案的时间, 有时间出现依据现行的法律去看某个案子的诉讼请求是可以行的通的。但是在经过的数次的审理后 ,其结果却难尽律师人意。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个后果呢?是法官大人不公吗?笔者认为,这是个法律的价值问题。律师办案子不应该不考虑法律的价值对具体的案子的影响,所以本文试谈下法律价值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一、法律价值的涵义
要谈一个问题我们不能不注意它的概念,那么法律的价值的概念应该怎么样去定论?
让我们首先来看下价值的涵义。在哲学上,是从二个方面去理解的,一个方面是价值属于一个表示关系的范畴,它反映了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人实践的动机和目的。另个方面是价值是表示意义的范畴,她可以表示事物对人的意义。从上面的内容看,我们不难看出要理解价值的涵义离不开人和外界的物,价值的涵义不过是二者的作用于反作用,因此离开了人(我们叫它主体)和外界的物(我们叫它客体)任何一个就无法理解价值。
理解了价值的涵义,我们再来看法律的价值。专家认为法律的价值可因起使用的方式不同有不同的涵义。第一种是来表示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时间所保护和增加的价值。比如说,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称之为,目的价值。第二种是指法律的评价标准。第三种是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称为形式价值。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法律的目的价值和律师实务,所以我们仅从上述第一个法律的价值去谈,就是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保护和增加的价值。
大家知道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的一种行为规范。由此我们应该知道法律所保护的就是其统治秩序。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人性化的推进使法律的阶级性淡化,社会秩序和私权的保护逐渐加强,所以现在的法律的目的价值就是是社会的各个层面达到稳定有序的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固有的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秩序按正常有序的发展。
2、保护公民个体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3、对侵犯前2项的违法者给予相应的制裁。
对第一个表现我们称为公权,第二个表现我们称为私权。
二、法律价值的现实意义
法律在体现其价值的过程中,公权和私权有没有发生冲突的时间呢?如果有的话,应该怎么解决呢?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说,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公权和私权在法律施用的时间冲突一定存在,有冲突就应该有解决办法。笔者认为,我们就是用法律价值的理念去解决这个冲突。当公权和私权冲突的时间尤其是为保护私权要损害公权的时间,从法律的目的价值看,私权要服从公权。我们这里的公权是指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公权。有人权主义者认为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应该服从私权。笔者并不排斥人权主义的这个观点,当作为国家的利益的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的时间,私权作为弱者完全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发生的这个冲突是立法的原因所造成的国家必须勇于承担责任。所以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对公私权的冲突应该按照法律的价值区别对待。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成为法律。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我们的法律和道德在某些细节上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所以在我们的国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公私权的冲突问题。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按法律至上的理论,我们应该服从法律,从另个角度叫就是公权至上。所以说研究法律的价值理论对司法实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三、法律价值对律师实务的指导意义
律师的职责就是用自己的执业活动通过维护私权的合法利益来贯切实施法律,因而律师服务的最终目的就法律的价值和社会关系的结合。换句话说,就是律师为社会服务的过程就是法律价值实现过程的一个方面,所以将法律价值的理念贯穿于律师执业服务的全过程就成为律师实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将法律价值的理念运用到律师实务中,首先可使律师在更高的广度、深度和更高的层次上理解立法的本意,进而在办理具体的案件时能够正确对待、充分把握案件的性质及案件和社会各个的联系程度,为准确、妥善处理案件提供确切的依据和方案。这样可以使已经形成事实的社会关系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这是客观现实的需要,也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保护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每个统治阶级的目的。诉讼时效制度的确立也是如此的立法本意。从客观公平的角度上讲,诉讼时效制度是不公平的。为什么法律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不予保护?其真实的目的就是在于用法律的形式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最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法律的价值最终要转化为一定的社会价值。法律的价值和社会价值是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法律价值的实现是通过相关机构对法律的实施来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来实现的,从而实现了从法律价值向社会价值的转化。
律师在阶级社会中属于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是为政治服务的。律师的工作就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协助统治阶级来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律师本质上就是为政治服务的。在我们的国家是由工人阶级为主体的社会各个层面参与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集体。因此我们国家的律师就是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政治服务。目前我国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经济,搞好稳定,律师的服务必须服务于这个大局。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是这个目的,因而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
四、法律价值在律师实务中的运用、影响和作用
一般的情况下,严格按法律办事就能够使法律价值得到最大的体现。但是,某些特别的情况下是不尽然的。有这样一起案子:某甲租赁某乙公司的房产,租赁期间乙公司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后因该乙公司欠丙的款,被法院执行。同时,银行的贷款也已经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拍卖该房产给丁,所得价款用于偿还银行和丙的款。执行完后,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被法院宣告破产,还债完毕。丁买到该房产后,将不到期的甲赶出房产,投入巨资重新装修营业。甲将丁起诉。经查,乙公司贷款的抵押手续不合法,应属于无效抵押。按无效抵押的规定,丁作为受让人不能对抗租赁人。那么甲就应该胜诉,让甲来继续租赁房屋。但是,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认真分析这个案子,从法律的规定上看,甲的胜诉应该是百分百。但是为什么败了呢?似乎判决是错误的。但是,从法律价值角度去看,这个判决是对的。分析下便知道,某乙公司的房产已经拍卖完毕,其所得价款也已经付完。另外公司也已经破产还债完毕。丁也已经开始营业。所有这些都已经形成稳定的秩序。如果为了维护甲的利益,判决其胜诉的话,已经执结的案子需要回转,破产也要恢复,丁的营业也要停止,这些能够恢复吗?如果恢复的话,很难预料在多大的程度和范围内已经形成的稳定社会秩序就要动荡。这个时候,某甲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了冲突。从法律的价值理念出发,要发挥法律的价值就必须损害某甲的个体利益,从而维护社会利益,即私权服从公权。该案子的判决是一个符合法律价值的判决。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不难发现法律价值在我们的业务里有多重要。作为律师在服务的过程中要引入并善于运用法律价值的思维和理念去办理业务,从而化解矛盾,使百姓减少诉累。因为我们国家的律师从总体上看收入还不是很高,法律知识水平还有相当一部分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表面,所以有时间极个别的人为了收入或者水平的原因使本来不符合法律价值的纠纷烽烟再起,这是错误的。律师基本上处于百姓和国家机关之间的缓冲地带,如果律师在这个地带运用好了法律的价值思维理念,完全能够化解一部分纠纷,这本身就是为政治服务。毕竟律师的服务过程也是法律价值向社会价值转化的纽带之一。
那么如果律师把这样的法律价值引入办理的业务里,是否会造成百姓对我们的法治失去信心。换个角度讲严格执法、司法公正、秉公执法与法律价值理念是否会冲突。即要实现法律的价值是不是就要以在某个个别的情况或者部分牺牲严格执法、司法公正和秉公执法?笔者认为,这样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首先,国家在立法的技术上在尽量避免冲突的存在。其次,个体利益即私权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即公权的冲突毕竟是少数的。第三,无论公民还是法人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任何一个成员的利益必须服从整体的利益。个体成员的利益的保护是良好的整体利益为前提的。我们必须承认司法的公正和执法的公正所保证的是一个程序上的公正,而不是实体上的公正。所以,只要国家机关保证了程序上的公正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接近了实体的公正。因此,法律价值的理念和思维只能使百姓更加理解法律的目的价值所在。
前面讲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有时间可能会为维护一 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去损害某个个体的利益。谈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不注意一个特别的诉讼——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实际上就是对固有的社会秩序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公益诉讼的真正目的是针对历史上已有的、并且现存的某些不适当社会制度的一个挑战,挑战的目的是使这个制度完善并进步发展。公益诉讼是否可以运用法律价值理念呢?我们以石家庄的乔占祥律师诉铁道部春运长价为例,这是个典型的公益诉讼。乔律师的败诉是不是因为法律架子的原因呢?显然不是,因为乔律师胜诉了根本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我们知道诉权的行使法律是不干涉的。乔律师如果胜诉得到了退票,也并不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的社会秩序,因为其他的人没有起诉。其实,说到家公益诉讼不是法律目的价值的体现,它是评价价值的体现。公益诉讼是警示国家机构制度的不合理或者不合时宜,因此,公益诉讼是无所谓胜败的。
法律价值的总的要求就是用法律的价值理解法律,把具体的业务放在具体的社会环境里去研究。充分认识到法律价值的重要性对律师在服务过程中更好的理解法律,把握案子,为当事人服务到位有很大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把律师的服务工作置于国家的政治环境和法律的核心,才能服从大局,才能起到律师的服务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名词含义:公权是指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是指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
参考文献:《法理学》 张文显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