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给法律的难题? 最近,看电视报纸和听朋友说,网络游戏现在是大行其道,很多人的水平很高。虽然我操作电脑的时间也不短了,但是对电脑的网络游戏却很是不懂。后来问了一些朋友知道,网络游戏是游戏者通过网络把游戏的级别打到一定的程度,这样可以得到虚拟的钱币或者游戏中的高级武器等,总之玩游戏的级别高了,可以在虚拟中得到比较高的待遇。大家知道现在的游戏开发者都在增加游戏的难度,因此个人的智力水平的差异,就决定了升到游戏一定的级别所用的时间的长短和难度。在这样的基础上于是社会上出现了,有的人凭借自己的良好智力把游戏玩到一定的级别,然后把自己这一级别的ID密码卖给别人的行为。买ID的人智力水平不一定是低的,也可能是他们没有时间去玩游戏。近日看报章报道,买卖ID的行为已经在大城市兴起。前几天《人民法院报》也报道了,某游戏着玩游戏到一定的级别后得到了大批虚拟的武器,最后不知道什么原因网站把他的虚拟武器给毁掉了,这为游戏者把网站起诉到了法院。 针对以上的情况许多的人在感叹我们的法律滞后,认为目前的法律很难来调整网络带来的这些个问题。不可否认网络是对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法律的确在一定的程度上出现调整游戏者的不足。但是法律不是空白。对上述的问题目前的法律在民事完全可以调整。 首先,买卖ID的问题。既然是买卖,我们要看他的标的。显然ID 的买卖起标的就是ID,但是这个标的是个虚拟的,那么这个虚拟的东西是否有价值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因为要得到某个级别ID 是要有所付出的。这个付出首先就是上网网费的付出,其次是游戏者智力的投入,第三是游戏者所付出的时间。这三个基本的构成使ID具备了价值。当然ID有有使用的价值,游戏者(包括买者)利用这个ID游戏的时间,获得了精神的享受和自豪。因为这个原因,所以说ID具备政治经济学上的商品属性,所以买卖ID是符合市场法则的。 其次,买卖ID 行为的规范。这是大多数人所担心的问题,认为虚拟的东西现行法律没有法规范。其实仔细研究ID,应该不难发现买卖ID实际上的个实在的使用权的问题,其中所有权是虚拟的。也正是所有权的虚拟才使这个买卖的行为和以往的买卖有所区别,但是这个区别并不影响其买卖的成交和交付的问题。IT界的朋友都知道ID其实就是个号码,要用它还需要个密码。买卖双方要交付的其实就是这个号码和密码,至于号码和密码是否有效的问题。买卖当事人完全可以在电脑前交付,如果无效他们也不会成交。 就以上来看,买卖ID的交易完全没有必要的担心,因为作为ID的买卖关键是交付的问题。交付的问题解决了,对其他的法律没有必要干涉,毕竟法律是规范交易秩序的,对交易内容只要没有违背国家和社会公益法律不可能规范。 前面案例还有那个虚拟的武器的问题,撰文者提出了,虚拟的武器是否是财产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确是目前的法律空白。我们制定法律的时间网络没有发展现在的程度,所以法律里面所说的财产是指有形的财产,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里都没有对“财产”做一个法律的定义。笔者认为财产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概念讲的都是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所以财产应该在严格的意义上是应该叫财产权的,因而笔者不同意把财产等同有形。如果把财产看做是法律上的权利,上面案例就不难解决,网站侵犯的是游戏者对虚拟武器的使用权利。网站应该给予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应该于以往的责任方式有所不同,毕竟对有形的财产可以用具体的物去衡量它的价值所在,对这种无形的财产应该如何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应该由网站给予恢复。对有形的财产恢复原状是很困难的的事情,但是对虚拟的财产由于电脑网络的特殊是完全可以恢复的。除了网站给予游戏者恢复外,由于游戏者在取得级别的时间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和金钱,所以还应该让网站酌情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可能网站会认为自己没有得到游戏者的金钱,不应该赔偿金钱。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网站是个经营者,虽然网站没有直接从游戏者手里拿到钱,但是你不是免费的,你的经营就是要赢利,如果没有游戏者网站的利从何来,不过 是网络的特殊属性决定了网站从游戏者手里拿钱的方式不同而已。 总之,笔者认为把财产作为法律概念的权利去看,现在的法律还是能够调整这些问题的民事方面的问题的。这里笔者说的是法律的民事方面。既然网络的存在不可避免的会有刑事案件涉及,在我们的刑法里面有网络犯罪的规定和罪名,但是那都是破坏网络的犯罪。如果把网络看做是一个世界的话,对虚拟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有关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呢?如果可以的话,怎么来量刑?笔者认为,尽管在某种程度上目前的法律可以调整网络所带给我们的问题,但是毕竟法律制定的比较早,所以不尽完善。因此对刑事方面还是应该在详尽探讨完善了法律之后再做定论,毕竟刑事法律的课刑最大的是人身的自由。 以上各点是笔者看了报纸等的突然想法,就写出来和大家探讨,应该不算文章,也未加整理,不要说观点就是字词的错误也一定遍及满章,所以还请各位读的朋友谅解! 如果您有什么新的观点欢迎联系 lawjiang@163.com 文字文字[color=#FFFAF0>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