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教案之二十五——几种主要的商事代理制度 |
更新时间:2003/12/18 20:57:07 来源: 作者:干勾 阅读236次 |
第二节 几种主要的商事代理制度 一、代理商(mercantile agent): (一)定义: 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惯例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二)特点: 1、职责主要是为本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 2、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活动; 3、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4、代理对象不必是商人,也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类型: 1、总代理:又称全权代理,是在市场上作为被代理人全权代表的代理商。这种代理商有权处理本人日常业务或专业活动中随时发生的事务,也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一般性活动。 2、独家代理:是一种狭义代理人概念,指通过协议规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内享有代理销售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其业务限于商业活动,具有垄断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委托人可以选定一家或几家代理商作为一般代理人,根据销售业绩支付规定的佣金和补偿费用。 4、单一商号代理商:指仅为一个单一的企业主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商,其经营效益首先取决于企业主提供的业务情况,对企业主有很大的依赖性。 5、区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区域或一定的消费集团内从事的代理活动。此种不排除企业主自己在该地区内缔结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与合法性,但即使未参与,对于与企业关系规定的应由他代理的区域或消费集团成员所缔结的交易,同样享有佣金请求权。 6、特许代理商:指被授予特许经销权或优先经销权的、从事独立商行为的商人。 二、保付商行(conforming house): (一)概念和性质: 1、概念:根据《英国商法》的解释,是指在出口贸易中,当供货人收到外国客户的定货单时,他通常可以要求其所在国或收货人所在国的专门商行对该定单加以保付确认,该确认者对当事人已经订立的原始合同附加了确认担保,并使该外国买受人不能履约时向供货人承担个人责任。 2、性质:保付代理是一项综合性制度,是将代理制度、担保制度和银行融资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商贸法律制度,保付代理的核心是出售债权以获取融资。 (二)分类: 1、根据是否融资,分为到期保付代理和融资保付代理; 2、根据是否将货款直接付给保付商,分为公开型保付和隐蔽型保付; 3、根据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付和无追索权保付; 4、根据供应商与客户的分布情况,分为国际保付和国内保付。国际保付中根据委托保付商的数量,分为单保付体制和双保付体制。 (三)保付代理的服务内容: 1、销售分户帐的管理; 2、债款回收; 3、坏帐担保; 4、贸易融资。 三、房地产代理人: (一)概念和资格取得: 1、概念:是指为他人出售、购买、交换或承租房屋等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我国和英国等一般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称为房地产经纪人。 2、资格取得:美国房地产代理制度分为销售员和代理人两类,关于资格取得有严格规定。此处所指是后者。 (二)房地产代理协议——在美国,有以下几种类型: 1、独家销售权协议:这种协议有效期内,标的物出售权只能由代理人拥有,即使委托人自己出售,也要按约定比率支付佣金; 2、独家代理销售协议:委托人只能与代理人签定,同时不排斥委托人自己对标的物的权利; 3、开放式销售协议:委托人与众多代理人同时签约,但佣金只付给最先售出房地产的代理人,同时委托人保留自己售出权; 4、净值销售协议:委托人在协议中规定一个底价,不管实际售价多少,只需将此数额交给委托人即可; 5、联合销售协议:指将所有加入全美房地产协会的代理人所签定的代理合同转给所有的会员,以提高成交率; 6、优先选择权协议:即代理协议签定后,若业主愿意以比原定价低的价格出售,则代理人有优先认购权。 四、经纪人(broker): (一)概念: 这是一种中间商,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中介业务的商人。 (二)种类: 1、根据与交易所是否有联系,分为一般经纪人和交易所经纪人; 2、根据其行为是否属于商行为,分为民事经纪人和商事经纪人; 3、根据其组织形式,分为民营经纪人、合伙经纪人、公司经纪人和企业经纪人; 4、根据是否与买方或卖方直接接触,分为直接经纪人和间接经纪人; 5、根据活动地域,分为城市经纪人、乡镇经纪人和边贸经纪人; 6、根据是否取得合法证照,分为地上经纪人和地下(黑市)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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