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纷纷传闻,若判死刑将就地执行而且时间不超过一周,按国人惯例这绝不会是空穴来风;庭审出来之后,刘涌之妻失声痛哭,则表明她可能已经预感到了一个最坏的结果;以往最高院多是不开庭的书面审,并且多为减刑,而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可能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则必须开庭审理,给死缓再加刑难道还会有其他可能么?这大概能够解释为什么这次会出现一个高法的豪华阵容开庭再审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这不,一台新买的注射死刑行刑车已经到位,辽宁省高院已经为执行死刑做好了准备。一个“最悲观”的估计,刘涌这回八成是活不成了,不是我现在才得出结论,而是在几个月之前听说高法要介入审查的时候就已经觉得。 当事人申诉了?检方抗诉了?都没有。那最高法院为什么要重审此案?废话,难道你不知道最高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提审么?当然知道,按现行法律这没有什么问题。只不过法院主动提起再审,违反控审分离原则的合理性问题是广遭诟病的,不过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我想说的是,分析一下最高法院介入此案的原因将有助于“预测”最后的审判结果。现在,已经有媒体报道,最高法院的判决面临两难选择:如果改判立即执行,将对辽省高院的“形象”造成严重打击;而维持原判又将会违背“民意”招来难以预计的后果,当然也就更不用假设出现减刑的可能了。 对于高法的主动介入,我早在9月6日就说过: “据有关人士此前向媒体透露,辽宁省高院事先就判决问题请示过高法,而高法并不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先不讨论这种内部请示报批做法的合理性问题,就说既然高法已经作出了暗示,那么辽宁省高院的判决就应该是其认可的,为何现在又要主动介入审查?岂不是出尔反尔,且置辽宁省高院作出判决后于尴尬境地?这可是一个堂堂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愚估计这也非高法本意,而是迫于舆论和民意的压力。辽省高院在接受人大代表质询时已被怒斥,而最高院被全国人大代表质询也并非不可能发生,为了避免像辽省高院那样在舆论和民意面前陷入被动,最高院只能先表个态。控、辩双方既未申诉也未抗诉,而最高院却行动积极,这并非是遵循法治程序而显然是顺应了多数人的决定。” 但要知道,高法的主动介入对于处在“水深火热”中的辽省高院来说,无异于一张不信任投票,公开表明了最高法院对一个高级法院判决的不信任态度。这种司法系统内部的不信任,使得辽宁省高院以后的工作已经很难再做下去。中国对于监督司法的非司法监督方法多得很,我愈发相信,在这样高度受关注的案件中,辽省高院任何一个识时务的法官都不可能乱来,否则就是拿自己的职业生涯开玩笑。因此缓刑判决必有其道理。最高法院应该主动做的应是维护一个高级法院终审判决的权威性,也就是维护司法独立,当然同时应该促成辽省高院把判决理由说清楚。我还是那句话:“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的权威性在人大代表的责问声中,因高法的主动介入而荡然无存。当最高司法机关都不能坚持法治规则而去顺应民意的时候,谁来维护终审判决的权威性?” 高法的高姿态暂时平息了如潮的愤怒,民众因之而把枪毙刘涌的希望寄予高法,希其主持“正义”。这时,不管高法内部自己怎样认为,这一及时反映人民呼声的行动客观上对于民众而言,就是让高法自己在此案中扮演了“我代表人民枪毙你”的角色。现在,司法程序的惯性,已经让高法刹不了车,箭在铉上,不得不发,铡刀已经提起。如此,最高法院因民意的压力而介入此案的初衷,就决定了其难以作出一个与民意相违背的判决。辽省高院已经“信誉扫地”,高法如果维持原判必然是两头不讨好,而顺应民意把刘涌“立即执行”掉则至少赢回了民心,出于大局考虑牺牲一下省高院的“利益”也就必然了。 也有文章指出,这次高法提审“不论杀还是不杀”,都应当把所有的“具体情况”都讲清楚。高法确实必须讲清楚,不然此次提审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意义,即便是“杀了”也会落个“司法专横”的骂名。实际上,“具体情况”讲得越清楚,判决理由就越充分越透明。这样大家看得见的黑纸白字,不仅使谣传、怀疑难以滋生,而且判决理由的充分可以形成自身的逻辑自洽性,足以形成一个抗司法外因素干扰的防御体系,以有效维护法官作出判决的独立性。透明的司法才可能是有公信力的司法、独立的司法,才能抵制民意司法等不正常现象。不过,我倒是很想知道,如果这次把所有细节都讲清楚了,但如果结论还是得维持原判,大家的反映会怎样:是心平气和的接受,还是执拗于“刑讯与死刑是两条道上的事”?“全世界都看见了辛普森双手上的鲜血,但法律不能说看见”,不知道这句话会不会有一个中国版本,反正刘涌是不大有机会成为这个版本的了。现在恐怕不少人还会认为辽省高院的注射死刑行刑车还便宜刘涌了,只有“满清十大酷刑”之类似乎才能解人们对于这样一个黑老大的心头之气。这折射出我们搞了20多年法制建设后的现状,文化这个东西,有些时候是根深蒂固的。面对舆论调查中压倒性的“杀声”,在此案中再来实现上述目标恐怕已经比较困难,由于辽省高院一开始犯下的错误,导致本案的“路径依赖”问题已经很难回头了。只有先把此案平息下去,再来重新思考和定位司法权威、透明判决和民意的关系,对公众予以理性引导才有可能,否则只能加剧矛盾。因此,如果把此案当作是建立一个透明、独立、有权威的司法的开始仪式,那么这次只有用刘涌的鲜血来奠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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