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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教案之二十六——商业买卖概述
更新时间:2003/12/21 20:17:03  来源:  作者:干勾  阅读192
    第三章 商业买卖行为
第一节 商业买卖的体例和概念
一、立法体例:
(一)两大法系立法的差异:
1、大陆法系:民法规定买卖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在商法典或商事特别法中规定,在立法体例上形成二元化模式和分而治之的格局。在大陆法系没有统一独立的买卖法,我国也是如此。
2、英美法系:鉴于买卖行为的普遍性和重要性,主要采取独立立法形式。
3、两者主要差异:(1)买卖合同的成立,大陆法系遵循和强调罗马法中的“原因”(cause);英美法则以“对价”(consideration)作为独特制度;(2)合同生效时间上,大陆是“到达主义”,英美则采取“发出主义”。
(二)有关国际公约和惯例:
1、国际公约:已经建立起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中心的较为完备的国际买卖法公约体系;
2、国际惯例:主要有国际商会公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等。
二、买卖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买卖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商品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按约定支付价金的一种财货交易、互为补偿的行为。
(二)买卖的一般特征:
1、权利的转移性;2、有偿性;3、双务性;4、诺成性。
(三)商业买卖的特征:
1、职业特征:商业买卖总是买和卖的结合,是以营利为基本特征的买卖行为,即商行为;
2、主体特征:商业买卖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商人;
3、客体特征:商业买卖的标的很多,但主要是“货物”,所以又称“货物买卖”。英美法认为凡是与不动产分离之后又不致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物品都可视为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则采取除外方法,把个人消费品买卖、特殊买卖,但未明确排除知识产权的买卖。
4、时间特征:特别重视及时性;
5、国际特征。
三、商业买卖的原则:
(一)“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二)“五自”原则,参与主体自愿、权利自主、行为自律、责任自付、形式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担保责任原则
(五)遵守买卖习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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