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2174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4月25日星期四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学生>>zhfuju
不妥当的解决方法
更新时间:2003/12/25 23:01:41  来源:  作者:zhfuju  阅读283
    

今天在法律思想网看到了贺卫方老师的一篇文章《当法院变成了债务人》,(http://www.law-thinker.com/detail.asp?id=1890)问中讲到了民工为法院建造完大楼却因为拿不到“血汗钱”,从而产生了如何维护权利的问题,对于普通人之间的欠款纠纷通过诉之法院的途径完全可以解决,但是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法院既是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裁判者,这就似的问题复杂化,贺卫方老师分析了通过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别的法院裁判可能会产生“增加了当事人旅途劳顿之苦,更重要的是,天下法院是一家,让任何一家法院审理涉及法院的案件,都难免让承审法院左右为难,也无法让当事人信赖其中的公正性。按照程序正义的最基本的准则,“没有人可以审理跟自己利益有关的案件。”的问题。最后贺卫方老师提出了“严格区分法院的审判事务与司法行政事务,将后者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法院只管审判。由司法行政部门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合同,行政部门不履行合同义务,建筑公司可以将之告到法庭之上,法院仍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作出公正之裁决。这不仅可以还当事人以正义,而且也将法院从一种时常可能发生的尴尬境地中解脱出来了。”但是这样解决笔者认为并不妥当,它是和司法独立相矛盾的。司法独立是法治的一个前提要件,尤其是在我国先进的语境下,司法权严重的受到行政权的干涉,地方法院的人事,财政权都在地方政府的手中,我们想让法院的财政脱离行政部门的干涉还来不及呢,现在却要将法院日常的财政事物,比如修建大楼的事物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假如司法行政部门的性质属于行政性质这明显和法院的独立化相互矛盾的。假如司法行政部门的性质属于司法性质,这就又恢复到了“自己审理自己案件”了。因此笔者认为这恰似当设置了一个监督者后却面临着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悖论,因此如果按照贺卫方老师老师提出的解决方法作为一种制度的设计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