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刑法定原则 |
更新时间:2004/1/3 13:01:07 来源: 作者:杨红宇 阅读400次 |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 杨红宇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创制适用活动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和准则。我国刑法典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便是我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便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本原则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至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并以三权分立说;心理强制说和人权保障理论为其基础,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为丰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最早见于清末的《大清新刑律》第10条: “法无正文者,不论何种行为不为罪。”民国时期1911年的《暂行新刑律》,1928年、1935年的《刑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1979刑法典对罪刑法定原则没有规定,但从当时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来看,基本上得到了贯彻执行,不过,由于79刑法典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因此严格的说,我国1979年刑法实行的是以罪刑法定为主,以类推制度为辅的原则。1997年3月修订的现行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将罪行法定原则明文规定在刑法典中,并废止类推制度,这项原则对内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外也更能充分体现我国保护人权的形象,它标志着我国刑法有了重要的发展,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 实行罪刑法定的原则需要做到:一是否定刑法的效力溯及既往;二是禁止有罪类推;三是对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禁止适用习惯法,反对绝对不定期刑;四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五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过法律。由此可见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是罪与刑的明确化、规格化和法定化。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中更是得以充分体现。从犯罪的规定来看,首先,第13条就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上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 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深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本质及法律特征,为定罪提供了一个总标准。其次,从第14条到18条逐一规定了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犯罪构成的一系列要件,为犯罪的认定设定了一般性的规格。第三,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一具体犯罪的特征都作了具体描述,为司法实际部门认定每一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再从刑罚的规定来看。首先,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其次规定了量刑的总原则。刑法第6l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三,规定了一系列量刑的具体原则和制度,如防卫过当的量刑原则,未成年人的量刑原则,累犯制度、自首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等等。第四,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具体刑罚的规定,为适用刑罚提供了明确可行的标准,从而可以保障罪行法定原则的真正实施。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它把犯罪与刑罚的一系列问题都予以规定,并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办事,使司法工作人员定罪判刑都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可循,便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同时,也可以防止任何人,特别是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任意出入定罪,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有罪的人依法被惩处,定罪判刑。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办案真真正正落到实处。可以说刑法规定罪刑法定的原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切实有效保障人权的需要,将它明文制定在刑法典之中,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又是一条残缺的原则,有其局限性,它是以一种现实的社会代价去换取理想中的法律真正的、完全的公正,这是因为刑法作为一 种规范将永远要滞后于犯罪,意味着有相当部分的犯罪不能被绳之以法,也就是要放纵一些犯罪,由于否定类推,便会导致:假如法律未对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即使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也不能对其定罪处刑。解决的方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制度,及时更新和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使其适应新形式、新情况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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