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托计划中未很好地解决的问题 |
更新时间:2004/1/8 11:07:17 来源: 作者:法网灰灰 阅读177次 |
由于信托计划包含有多个具有相同运用方式的信托,这些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处分,因此与单独的信托相比,比较复杂,有一些问题在目前的公开的信托计划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的行使问题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享有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撤销受托人不当的信托财产处分行为、和解任受托人的权利。但由于每个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是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财产是一并管理的,一个委托人或受益人权利的行使(而且由于其理解的偏差,可能其权利属于滥用)可能导致整个信托计划无法进行,进而损害其他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信托计划中建议一个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上述问题的集体决策机制,制约单个委托人和受益人单独行使上述权利。 二、信托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 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目前的大部分信托计划文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区分。这方面的难点主要在于委托人依信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享有解除信托的权利,无疑信托计划项下的单个信托被解除,将对信托计划的顺利实施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而且由于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财产是集合运用的,即便单个信托解除了,由于该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无法从信托计划财产中区分出来,使得受托人无法返还信托财产,除非信托计划终止。因此在信托计划文件中应尽可能将所有可以控制的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可能出现的单个信托终止的情形排除掉。如约定委托人放弃五十一条的权利等。但仍有一种信托单独终止的情形无法通过信托文件的约定排除,即发生信托法第十二条情形时,委托人的债权人撤销信托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何返还信托财产的问题估计只能等待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解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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