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文件的写作问题 |
更新时间:2004/1/8 11:09:06 来源: 作者:法网灰灰 阅读198次 |
最近看了很多信托计划文件,我觉得有以下一些问题,和信托界各位同仁商榷: 一、关于一些名词的定义问题,太多的信托计划文件中,对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或信托资金)与各信托财产的总和的概念没有做出区分,使用信托财产、信托资金等概念时,指代的是个体,还是总和的概念,不够明确。 二、在核算上,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统一支付,收益亦首先表现为信托计划的总收益,对于信托计划项下的各信托而言,只是按比例承担和分配的问题,因此对于费用和收益的描述应主要在信托计划中描述,在信托合同中写明按信托计划相关条款即可,但目前大部分信托计划文件都是在合同中将费用和收益,或者重复进行描述,我认为是有问题的。 三、在信托合同中一定要写明该信托要加入信托计划的申明条款,并明确信托计划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要区分信托计划终止的原因和信托终止的原因,二者是不同的,有可能存在信托计划项下的某个信托终止,但信托计划并不因此而终止,目前很多计划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 五、信托受益权如何转让?一些信托计划中写以转让信托合同的方式转让信托受益权,我认为这是完全不符合信托理论的。 六、关于继任受托人的选任问题,由于信托计划资金是集合使用的,因此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的受托人应为一人,所以该问题亦应在信托计划中采取委托人或受益人集体表决的方式确定,如果仅在信托合同中规定这个问题,可能导致每个合同中的委托人或受益人确定的新受托人不一致,事实上无法将信托财产转移给继任受托人。 以上建议,忘各位同仁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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