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基层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含应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传票、判决裁定书等)存在以下几个错误: 一、夫妻是同一案件被告(或原告),法院将双方的法律文书打包,一并寄给夫或妻一方,法院主观认为收到一方会转交另一方。 二、夫妻是同一案件被告(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将夫妻列为被告,法院将开庭通知、传票等,只写在一张纸上,寄给一夫或妻一方。 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文书法院送达可以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但这里一定排除是本案当事人。如果夫妻同是本案当事人,不可代收。因为有利害关系冲突,可能发生隐藏、销毁等。尤其存在夫妻不好阶段。 以上这些“简便送达”方式有违背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之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在夫妻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丈夫和妻子是否为“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呢?笔者认为严格来说,答案是肯定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同一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不得替另一方当事人代签,就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诉讼利益冲突。因此,虽然他们是成年家属的关系,但考虑到代签后有可能出现伪造、隐瞒被代签人、损害被代签人诉讼权益等不良后果,司法解释规定不允许他们相互代签。在夫妻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虽然妻子和丈夫都是被告,但也不能简单地将他们理解为“同一方当事人”。如上所述,“同一方当事人”应该是指诉讼利益没有冲突的当事人,而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不少夫妻之间是存在争议的,特别是在夫妻关系不好的时候。换言之,即使是夫妻,他们的诉讼利益也并非是一致的。因此,采用上述“简便送达”方式来处理夫妻共同被告的送达问题,与司法解释精神是不一致的。 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二款: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