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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如何枉法的》之一《概述》
更新时间:2001/8/24 21:44:05  来源:http://forum.xinhua.org/lawren/  作者:劳动者  阅读105
    
《法院是如何枉法的》之一:《概述》
作者: 启蒙律师
勿庸讳言,在中国,法制废驰的现象已十分严重。小至各部门不时发出的“三令五申”,大至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他们能在多大程度上调整这个国家的生活,是很值得怀疑的。尤其是民事法律,如果你告诉那些造假的、欺诈的、任意违约的公司和个人,告诉他们这是“犯法”的,只能引来他们的哈哈大笑。法律在国家生活中没有权威性,不仅是法律的耻辱,也是政府国家的耻辱。
造成这样局面的原因,人们的分析不可谓不多。据我看来,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缺乏长久的、民间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法治精神的启蒙,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较差,尤其是公民的权利意识被长期压抑。这是历史的安排,难以补救。好在改革开放以来,民间法治精神的启蒙进展很快,这里既要归功于国外相应意识形态的渗入,也要归功于国内精英们的呐喊、提倡,政府也做了一些顺乎潮流的事。实际上,无论是离婚、房产纠纷乃至发明创造、投资,民间对法治的渴望和依赖都是极为强烈的。这一点,无论是从律师代理业务还是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中,都有明显的反映。近几年对于户籍制度、电信企业、铁路等问题前所未有的质疑,百姓在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中的屡败屡战,都可以间接说明我国民间的法治意识的启蒙正处于燎原之势,火种不灭,终能成大事。中国厌诉息讼的传统虽然还影响深远,并且依然具有一些积极意义,但对于转型期的中国,法治意识显然在民间占了上风。这就是天下大势,是潮流,是时务,逆之者亡。
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方面的原因,是国家自己践踏了自己制订的法律。按照中国现在通行的法理学理论,法律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依照这个逻辑,统治阶级的意志肯定至少体现了其自己的利益,因此,统治阶级对自己制订的法律应该是十分珍视、倍加爱护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就是违背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统治阶级理当要进行反对和制裁的。可是,在我们国家不是这样。国家行政机关专横跋扈、朝令夕改、法院任意蹂躏法律的现象极为普遍,而且长期难以得到根治。如此看来,难道是我国的法律就不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或者说法律的实施会触犯统治阶级的利益?但理论上又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利益也是攸关的,那为什么人民那么盼望法治而国家反而抵触法治了呢?
在国家践踏法律的行为中,法院的表现尤为突出。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实现正义和公平的最后底线。事实证明,如果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没有公正司法审判,法律就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且会成为枉法者的帮凶;法律就不仅彻底失去了尊严,而且会使整个国家和人民蒙受羞耻和损害;人民就不仅彻底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从而丧失了通过国家来实现正义和公平的信心,而且会采取对抗公权力的行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公权力长期占主导地位、公民的私权利长期被压抑隐藏的国家,如果人们绝望到不指望通过国家实现公平和正义,就会转而寻找自我救济,就会揭竿而起,采用极端方式自行解决问题。这样将不会是国家的和统治者的幸事。
法院能够枉法,法院敢于枉法,其原因实际上是很明显的。表面上看,是由于缺乏真正的司法独立,缺乏监督,实质上是因为在制度上,人民的意志无法直接或间接作用于国家的行为,人民的意愿被排斥于制度之外,成为国家体制外的无关紧要的东西。这种制度性的缺陷,不仅导致法院的问题,而且是一切国家机构的问题的最终根源。
本人从事律师职业时间虽然不是很长,但对于法院枉法现象的严重性已深有体会,对于他们枉法的手段也有所体察。社会上谈到律师,总有人半开玩笑半认真的说律师就是钻法律空子的人。其实,这样的印象一方面是由于对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和律师业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另一方面是源于对法院的情况更缺乏了解。实际上,跟一些法官比起来,律师“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和能力都是小巫见大巫。而且,根据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目的和《律师法》等规定,律师只要在法律范围内忠实于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其执业行为就是正当的,甚至可以说“钻法律空子”是律师的职责之一,是其正当履行职责、勤勉敬业的必然结果。正是由于律师们对法律的研究,才能使立法中的许多问题暴露出来,并促使立法机关不断弥补这些“空子”。律师往往只代表对抗的利益中的一方,因此,律师的作用之一就是通过对抗的双方律师的对抗性的意见,提出各自对法律的理解,各自对“法律空子”钻的角度不同,将这些不同意见全面提交法院定夺。因此,律师钻法律空子将不仅会遭到对方律师的“揭露”,最终也要经受法官的审查,因此,其“得逞”是要受到制约的。
而法官不一样。法官是代表国家适用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其不代表对抗中的某一方的利益,而是居中秉公裁断。对于“法律空子”,法官应当依照其公平正义的观念进行弥补,从而做到正确适用,而不是利用空子来谋取私利。如果法官也象律师为自己的利益来钻空子,将难以被“揭露”,也无人进行最后审查,其得逞是很容易的。实际当中,许多法官是对于本没有空子的法律进行曲解,进行任意解释,从而制造空子让自己来钻,这样的阴谋再与司法专横的权力结合起来,法律就彻底死了。法律,连同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连同公平正义的价值,都被无耻的法官玩弄于股掌之间,从中产生出他们自己所需要的利润。
法院枉法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成为制约国家发展的巨大阻力,并严重阻碍中国公民们提高自身生存质量,对其无论进行怎样的揭露和鞭挞都不算过分。《法院是如何枉法的》系列文章将试图结合本人执业实践中的所见所闻,对法院枉法的现象进行粗略的描述。限于本人资历不深,学识浅陋,时间仓促,且法院枉法现象深不可测,所作的描述难免肤浅、寡陋,因此,只能想到哪说到哪,望大方之家指教。如果还因此伤害了一些人,请恕我过于缺乏城府,在此一并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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