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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几个上司?
更新时间:2001/8/26 13:52:45  来源:  作者:paper  阅读462
    7月的《人民法院报》有篇题为《好法官道德感化,“老上访”了却不平》的报道,说的是1978年梁老汉因琐事被邻居沙某打成轻微伤,江苏盐城某区法院判决沙某赔偿80元后,梁老汉不服判决,一直上访至最高人民法院、中央信访局,一定要追究沙某的刑事责任,但每次申诉都被驳回。盐城某法院认为此案从法律上讲并无不当之处,但法律上不能解决的问题,人民法官应当从道义上帮助老人,用法官的良好道德品行感化他。于是全院上下捐款给梁老汉,从经济上帮助他,从道义上感化他,从此他不再上访。
法院此举,出于道义,可赞,但不可推介。法律,就是社会规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只要查实梁老汉的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那么对他想不通不停上访就应视为正常,法律毕竟没禁止上访。法院各级领导大可不必高度紧张,权当是梁老汉表达心声,就如同经过批准进行游行示威静坐表达自己的意愿一样,何来有损法院形象?何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现实中无论法院还是政府,都有怕人上访的心态。如此一来,我们的法官在办案时不但要顾及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还要顾及当事人的情绪,岂不是在事实与法律之外增设了一个处理评价案件的标准-------当事人是否接受?是否注重社会效果?由此造成有些人片面理解办案的社会效果,片面理解人民是否满意,认为当事人息诉服判就是取得好的社会效果,若有人不满意做出过激的行为,就是办案不注重社会效果等等。这样,法官除了法律还得有几个上司?
我认为社会效果应与道德法律公序良俗相一致。只要裁决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官没有违反法律违反审判纪律,法官就已经通过审判取得应有的社会效果,就已经履行了忠于法律的职责,我们不应该也没有依据再为法官设置法外标准。(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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