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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邮箱时代的六大法律预言
更新时间:2001/8/27 8:24:47  来源:高云  作者:高云  阅读254
    在免费邮箱时代,邮箱用户的消费者身份并不清晰,用户也鲜有因邮箱使用问题与服务商发生纠纷的。但随着263、21cn、163、新浪网等中国的主力网站在压缩甚至取消免费邮箱的同时全面推广收费邮箱,全社会惊呼:网络免费时代被终结!电子邮箱开始收费,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终于浮上水面,邮箱用户的权利和法律保障等话题成为舆论热点。
在进入收费邮箱时代后,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如何确定?他们之间将会发生什么样的法律纠纷呢?本文作出以下六个方面的法律预测。
  
一、误导用户—收费邮箱是财产+服务还是单纯的服务?
几乎没有一家服务商说清楚:用户买的到底是邮箱+服务?还是单纯的邮箱服务?这两点乍看没有太大区别,但实际上对于双方在法律上的权益区分至关紧要。
依据我国目前关于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意义上所有权的必须是可见的、有物理状态的物体,而电子邮箱仅仅是网络虚拟世界的虚拟之物,并不具备上述特性,因此在现有法律环境下的邮箱所有权难以说清。
然而,为什么服务商在宣传自己的收费邮箱时几乎无一例外的宣称:用户购买的是邮箱呢?名为财产实为服务,这种“名不符实”带给服务商的只有好处:用户获得了心理上的满足,服务商则成功地回避了法律风险。服务商与用户之间仅是服务合同关系,邮箱实际属于服务商所有,就意味着关于邮箱的一切均可由服务商自己决定,毋需征求用户同意。一旦邮箱发生丢失或者损坏,他对用户承担的仅仅是不能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并不产生对邮箱的赔偿责任。如果用户希望将邮箱转让,还必须征得服务商的同意,否则服务商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但是,这种提法显然会对用户的认识造成误导,从而令用户产生错误的购买决定,如果将来用户以此为由提出索赔,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将难以预测。
二、邮箱名称—继域名之后爆发的另一场名称大战?
至今为止,关于邮箱名称纠纷尚未出现司法判例,这大体是因为免费邮箱乃任意使用之物。但在收费邮箱时代,邮箱名称将逐渐会与域名一样成为稀缺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很难想象,如果有人注册了以“麦当劳”、“杜邦”、“舒肤佳”等一大批驰名品牌为名的电子邮箱在社会上招摇过市,这些企业会做何反应?难道又必须通过打官司为自己正名、夺回被抢注的邮箱吗?在这其中,充当邮箱名称管理者的服务商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些问题都是服务商在推行邮箱全面收费之前必须想清楚的。如果没有做好法律上的充足准备,随时被人推上被告席,则是极为容易之事。
三、服务质量—服务商承担服务质量的范围和责任界限在哪里?
用户购买了收费邮箱即代表了与服务商之间服务合同的成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服务商必须提供质量保证的邮箱服务,其中当然也包括对电子邮件安全收发的承诺。
服务商在技术上做好准备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从电子邮件的投递过程来看,电子邮件从一个服务器发往另外一个服务器,两个服务器之一或者线路出现故障,均会导致邮件丢失。但目前的网络技术还不足以非常明白地判断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部分,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故障,责任到底是何方承担也就难以区分了。但由于邮件投递服务是由服务商提供的,有无过错只能由服务商证明,一旦无法证明是他人的过失,服务商“代人受过”的机会就相当之大。
服务商在法律上做好准备了吗?答案也是否定的。就目前情况而言,服务商很难准确知道每一封邮件的价值,一封邮件可能是代表成千上万的美元贸易机会,也可能是一封垃圾信,一旦在邮件投递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信件不能及时收发或者丢失、误投,损失难以无法估计。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损失必依法须由服务商予以赔偿。
虽然我国目前的损失赔偿标准还是倾向于填平式而非惩罚式,即赔偿金额以不高于受害方实际损失为准。但随着立法的不断进步,赔偿标准已经不断提高,我国的合同法已经规定,赔偿损失除了实际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其中甚至包括了商业机会,如果严格执行这个条款,赔款将可能达到以前从来没有过的天文数字。
在国外,已经有许多案例表明,具有上百年历史的公司也可能会栽倒在一个关于服务质量的高额赔付诉讼当但。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无论是在技术上或者法律上,几大网络公司显然只做好了收钱的准备,而没有做好赔款的心理预期。
四、买电视必须送线路图—如何保障用户对邮箱的知情权?
大家都知道,买电视机都会同时收到一本详细的电视机线路图,让消费者将电视机的五脏六腑看得清清楚楚。用户购买了服务就有权获知服务的真实情况,这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对于收费邮箱,这些情况不仅仅指由服务商用动人言词描述的各种邮箱服务优点,还应当包括各种硬指标和细节,例如:邮箱的物理地址、存储方式、容量、邮件的传输方式、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哪个服务商做得到,可能对于许多细节多有难言之处,有些属于技术秘密不方便公开,有些可能连自己也说不清楚,毕竟邮箱服务属于虚拟世界里的虚拟之物,无法如同卖电视机附上清清楚楚的线路图一样,达至完全清楚告知的境地。但这无形中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剥夺和限制,一旦成讼,对于毫无准备的服务商,其后果堪忧。
五、个人隐私和通信自由—用户自己犯贱?
许多服务商已经把询问用户个人资料如: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经历、爱好等作为收费邮箱登记注册的必经程序,但并未明确说明,采取何种措施保证上述属于个人隐私的资料不外泄。同时,几家大的服务商如263、163等都对邮箱的检查权作出了几种规定:其中包括:应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2、维护邮件服务商的商标所有权及其它权益;3、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其它社会个体和社会大众的安全;4、符合其他相关的要求。在上述情况之下,服务商可以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
  这里涉及的已经不仅仅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问题,而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通信自由。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察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现实世界当中,邮局没有权力拆取客户信件,已经成为很自然的事情。但虚拟世界当中,电子邮箱服务商难道就有这种权力吗?
电子邮件虽然采取了数字形式来撰写和传送,但并未改变其私人资料的性质,对其披露、编辑、检查等权力只能按照宪法规定由国家特定部门行使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包括电子邮箱服务商都没有资格。在这方面,服务商在不知不觉中已经粗暴地践踏了宪法和个人权利的尊严。当然,服务商在列出上述条款的最后也说明,用户如不同意可以点击放弃,但这种做法只能使人感觉:这是一个陷阱,但我已经提早告诉你,是你自愿往里面跳,是你自己犯贱而已。
消费者是上帝,这已经是不易之真理。上帝购买邮箱所希望获得的是满意的服务,绝不是被无情践踏宪法权利的结果。如果对上帝的权利轻视甚至践踏,到最后必将引起天怒人怨,得到的是蝇头效力小利,失去的将是天下之人心。
六、对用户的赔偿限度—一个令服务商羞于启齿的话题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几乎所有的收费邮箱服务商都声明:自己仅承担在有自我过错前提下的有限赔偿责任,有些服务商甚至对自己的责任羞于启齿,竭力回避这个敏感话题,似乎这样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自己的赔偿责任。
其实,试图通过这两种做法达到目的只能自欺欺人,未免过于天真。要不要赔偿,有民法规定的归责原则来判定;赔多少,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规定的赔偿原则来限制。有性急的服务商甚至于声明:如果发生赔偿责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己所收取的邮箱服务费。但这种声明明显违反消法关于格式条款不得加重一方责任的规定,依法无效。其实,服务商要想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可以做的有很多,包括:与消费者签订一个详细的服务合同,双方把发生赔偿情况时数个必要因素如:举证责任的承担方、举证范围、赔款的计算范围、计算方式等等一一列举清楚,并采取各种提示方式向用户再三强调。
法律是现实社会的社会游戏规则,不要奢望于突破法律框架去自行创新,否则结果必将会是头破血流;聪明的做法是在法律框架内为自己详细描述权利和义务的边界,这种做法所需要的是高水平律师的专业意见和积极参与。但中国网络公司显然对此并不感冒,网络公司的律师给人感觉更多时候是一种时髦的摆设。
轻视规律必然将会付出高昂的学费和沉重的代价。如果本文所提之种种怪现象没有及时改变,可以断言在进入收费邮箱时代后,中国的网络公司还将面对更多的法律诉讼。
如果本文能够给中国的网络公司带来一点触动和启发,就不枉笔者的本意了。
完稿于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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