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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苦涩的香蕉
更新时间:2001/8/29 9:00:48  来源:天涯法网  作者:天涯法网  阅读447
    TNND让你种香蕉,告它市政府去呀@!

王琳

  香蕉是一种香甜可口、广受欢迎的水果,但是,在海南省儋州市,却给人留下了苦涩的感觉。去年,市里主要领导指示种植的3万亩香蕉,已经遭遇市场每斤8分的最低价,农民苦不堪言。但这并没影响有关领导对香蕉种植的兴致。今年,儋州市委又决定,把香蕉种植面积直升到10万亩!

  又有多少农民要卷入苦涩的香蕉风暴我们无从统计,可以看到的只是:领导因政绩工程往脸上贴了金,农民却只有打落牙往肚里吞。至于农民的权益,法律可并没有规定能赖以救济的方式哦。

  能不能就行政指导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对此只字未提。去年3月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乖乖!这可真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法律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名词也可称得上是世界行政法学史上的一大创造。按通常的理解,既为“指导行为”,就不具有强制力,你在如此严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个“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那肯定还有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罗。可惜这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解释”中也未加规定。

  法学界对行政指导行为应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存在很大争议的。争议并不可耻,可耻的是争议的某些理由及其“解释”在争议中的妥协。即便贵为学界权威,也绝不应以某国某行政法学教材或专著上的“行政指导”的概念为引证,就说明了“行政指导”行为没有强制力,因而毫无疑问这类行为是不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你说什么?中国的哪个“行政指导行为”没有强制力?就是没有强制力嘛!你们没仔细看市委市政府的文件吧?上面写的是:请各乡镇参照执行,对本辖农果家加强大种香蕉的指导工作。完全没有说要强制嘛!至于那些指标么,市里也没有做硬性的要求,那是各乡镇自行攀比的结果。你们也知道,现在政府的一些决策和指导,出发点都是好的,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但一到下面,执行起来就变了味。也不能因此就说市里的行政指导行为就是“强制”行为嘛,是不是?!

  但愿以上这种厚颜无耻只是笔者的臆想,是否具有“强制力”最好的佐证就是去问问那朴实的果农吧,TMD政府让我种香蕉我敢种甘蔗吗?政府让我种红毛丹我敢种芒果吗?!我们现在血本无归,谁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你可以吗?

  在你的第1条不正是这么规定的么——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可叫我们怎么读懂你?

  本文以“天涯法网”的ID首发于“论法天涯”

  提交日期:2001-8-27 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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