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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缺陷》之四《司法文化:传统的断裂》
更新时间:2001/8/30 0:10:09  来源:发展论坛  作者:劳动者  阅读65
    发展论坛
作者: 启蒙律师 lawspirit@263.net
《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缺陷》之四:《司法文化:传统的断裂》
在西方许多国家中,司法活动被视为类似于宗教仪式的活动,它不受尘世喧嚣的干扰,具有十分庄严肃穆的程式化仪式。法官在人们心中具有神职人员一般的纯洁性和高尚性,手擎法律之剑,审视人间恩怨,被视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地位非同一般。对于法官的判决,人们是从心灵上接受。
当然,随着时代的变迁,上述文化表现形式也发生变化,但由于其传统的积淀时间长久,至今仍在其司法活动中营造出庄重的气氛,使当事人、陪审员、法官在经历类似于宗教仪式的活动中,集中精力完成司法活动,同时激励出法官、陪审员追求正义的心灵境界,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如教堂中净化心灵的作用。
许多国家庭审中是绝对不允许拍照、录象的,参与人员只能在事后凭记忆通过素描再现庭审场景。许多法官也都深居简出,不让外界轻易与之接触,这一方面是避免受到外界对其案件审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也是为了避嫌。另外,他们也是以此营造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神秘气氛,以免因其日常生活中的举动而使人失去对其在法庭上的信任感和崇敬感。事实上,他们一般也都非常忙,案件审理任务常比中国法官繁重得多,而且,法官也需要大量时间和空间来不断研习提高,加强自身修养,以维护其荣誉,以利升迁或免遭淘汰。
相比之下,我国法官则出于各种目的,热衷于出头露面,似乎生怕别人不知道他是握有权力的法官。遇到电视台来对庭审进行直播或录像,法官则更要为记者们的到来而好好梳洗打扮一番,显得比谁都欣喜雀跃。开庭前他们一定要对案子做好充分的准备,找来双方多次预开庭,实际上开庭之前案子已经审理完了,甚至判决书都已经写出来打好,庭审纯粹是为上电视而走走过场。法官在庭审中,面对录像机镜头也陡然如演员般表演起来,竭力配合记者们搞好影视声效果。而在大多数没有记者参加的情况下,他们则判若两人,作风拖沓,程序混乱,随意指手画脚,胡言乱语,时有发生。
我无意盲目鼓吹别人的传统,每个传统都与各自的民族和人民相联系,各自适应,各有优劣。我也不是说我们应照搬别人的做法,实际上,传统是岁月积累的结果,学不来,更速成不得。我只是要说明,我们不能没有自己的传统,更不能有意抛弃传统。否则,我们的司法文化将支离破碎,不伦不类,我们的心灵也会因此而混乱,而失去依托。
我国在解放后,由于意识形态上过分的人为自我束缚,司法传统上与以前几乎完全割裂,与各封建王朝行政官吏审案的文化传统以及民国时期形成的司法传统,几乎没有任何继承性。纵观我国现在的司法文化,找不到任何传统的脉络,数千年历史只在书本上,实际中找不到任何历史的影子。实际上,我国自古就有本民族独特的司法文化,其中不乏优秀成分,在现代依然具有积极意义。
这些传统的继承,除了上述表面形式上的东西以外,还包括在司法理念等深层次问题上。
比如,与重程序不同,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讲究“以事实为根据”,主张要“实事求是”,目的是要求通过司法活动把案件事实彻底查清楚。这种理念显然是受到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能力的哲学思想基础的影响,认为客观世界总是可知的,只要人愿意充分调动其主观认识能力。这种思想用于指导、激励自然科学研究可能很有效,但用于司法中却不大灵。这与重程序的理念存在重大差别。后者认为,司法审判是人类解决其纠纷的一种游戏规则,只要大家都认同并遵守这一规则,则纠纷就是能解决的,大家就是能认可这一结果的,而不苛求法院将纠纷中涉及的事实都查个水落石出。
事实上,许多事实可能是通过司法程序永远也查不出来的。比如,你一个人坐出租车,下车时司机说你没给钱,你说你给了钱但司机不给票,争执起来,法院如何查清?只有当事人良心知道罢了。正是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如果你不承认这一点,则会导致在判决书中简单、粗暴,不讲道理地认定事实,宣布结果,丝毫不理睬应有的逻辑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盲目引进这样的理念,其直接后果就是司法逻辑混乱,效率低下,公信力很差。
关于现在的判决文书,感觉现在反不如中国许多封建王朝的官府判案公牍的,大有人在。后者无论在叙事文字的简练、文采上,还是说理的逻辑上,都体现了比现在许多判决书高超得多的水平,只可惜未采取现代判决书的格式。
现摘录清代吴宏搜集的当时某县府关于流犯的妻子是否应放还原籍的公文:
“看得已故流犯陈志泰妻高氏不愿回籍一案。其该犯发遣原文已经叙入前详,无庸赘录。其印甘各结已蒙存核,无庸重送外。兹奉檄驳,随又复加查讯。高氏实因伊夫故后,已经埋葬,虑及携子去后,则志泰将为不祀之鬼。且女与本寨居民吴国翔结亲,现在高氏就养于婿。母女之情实难割舍,更念故土产业全无,又鲜亲戚,衣食之计,反无倚赖,故坚执不愿回籍。伏查刑部据广抚梁咨平东县流犯饶武病故,其妻孙氏愿携夫骸回籍。部议‘嗣后如有病故流犯,所遗妻子有情愿携骸回籍,即令地方官给文放还’等语,是专指情愿回籍者而言。今志泰骸骨已埋,而高氏又不愿回籍,相应详请宪台俯赐核转,仍听高氏母女相依,免其放还致失所者也。”
短短二百来字,从陈述事实,引用前例和刑部规定,解释刑部规定,直到得出结论,逻辑清晰,言简意赅,含情含理,谁不信服?
传统的积累形成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传统的遗弃和破坏有可能造成民族文化和心理的断裂,再衔接起来就很困难了。这种行为如造成对民族文化生态的破坏,有谁能承担得起责任,又由谁来饱尝这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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