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缺陷》之五:《律师:国徽下的压榨》 |
更新时间:2001/8/30 0:12:26 来源:发展论坛 作者:劳动者 阅读97次 |
作者: 启蒙律师 lawspirit@263.net 标题: 原创:《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缺陷》之五:《律师:国徽下的压榨》 中国律师的雏形是古代被称为讼师或师爷的一类人,但他们很多都不是专职的,而且都以为百姓从事诉讼代书业务为主。在专制的政治环境下,法律服务人员普遍没有地位可言,古今都如此。因此,这些人常是很落魄的。 民国建立后,中国律师制度产生了质的飞跃。伴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西方现代律师制度开始引进到中国。这段时期,中国逐步出现法治社会的雏形,并涌现出许多颇有造诣的法学家、法官和律师。无奈时局动荡,这种好的趋势便在历史的洪流中脆弱地夭折了。 新中国成立后,律师的职能曾被定位为国家政法工作人员,与公检法一道成为专政的工具。律师代表国家履行职务,律师的职业被强行扭曲。律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还穿制服,配枪械。不过,律师如此沦为权力的工具,其社会角色如此由他人变易,同样是没有地位的体现。除了文革中律师制度被废除以外,这种局面几乎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此后,随着改革的深化,中国律师才算是真正以其应有的角色走在自己的路上。 然而,中国仍然是个法治化程度较低的社会,这就决定了律师履行职务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 目前,中国大部分律师还是以从事诉讼业务为主,律师的主要收入依靠诉讼业务取得。在诉讼业务中,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在世界各国中都是比较微妙的。在中国相对来说还要略为简单一些,因为抛弃了声誉、威望等因素,律师和法官之间更多的就是依靠经济利益作为关系调整的杠杆。 与西方许多国家不同,中国的大部分法官在从事法官职业之前,一般都没有律师执业经历,而律师中也只有少数曾在法院工作过。律师和法官分属体制外和体制内的职业,在人事上的流动存在巨大障碍,这也加剧了两者在心理上的隔膜。 中国的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常处于两个极端:要么极为密切,几乎誓同生死;要么极度疏远,乃至水火不容。他们之间很难心平气和地基于各自正当履行职务而先建立正常的工作关系,再在此基础上发展相对纯净的个人关系。 中国律师常被社会渲染为一种收入很高的行业,而且人们在赞叹、羡慕之余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带上一种暗含的意思:律师的钱似乎来得太容易,甚至不很正大光明。 其实,跟其他行业一样,律师业里各种情况都有,要区分对待。总的来说,律师的收入相对普遍的社会大众来说是比较高的,但大部分律师收入并高不了多少。作为整体来说,与其他收入相当的,或性质类似的行业相比,律师的行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绝对都不是最可指责的。人们对律师的误解源自于其对律师的不了解。 相对来说,法院的工资比较低,这也是事实。这使得许多法官常带有一种不平衡的心理,仿佛他们是在给国家做贡献,而钱都让律师给赚了。其实,这是更大的误解。一个大学法律系毕业生,在选择工作时,是进入体制内的法院,还是跑到体制外做律师,都是其根据自身利益自由选择和判断的结果,并无人强行分配,甚至连道德说教都没有。法院较低的工资伴随的是户口、福利、社会地位、升迁乃至灰色收入,律师较高的工资伴随的是高风险和较大的工作强度。不存在谁更高尚的问题。 但是,由于法官握有权力,律师便因此成为冤大头,成为法官的靶子。当前,在中国各级法院,大大小小的法官们,书记员们,法警们等等,都在焦急而疯狂地进行着各自的权力寻租,只是方式上有所不同,有的粗暴、外露,有的斯文、隐蔽一些。律师往往成为首要的寻租对象。许多律师为了自己私利,也甘于迎合这些人的口味,变相地成为破坏法治的重大帮凶。法官、律师酒酣耳热之后,案件便在酒桌上被他们玩于股掌之间,法律和职业道德成为审判案件的遮羞布,而私利成为审判案件的主要指导思想。 法官对于灰色收入乃至贿赂既有强烈的欲望,又带有一点半推半就的胆怯甚至羞涩,使得许多律师难以摸清他们的意图,也有一些律师干脆置这些法官们的鬼心思于不顾,完全公事公办。但是,一旦法官的心里真实欲望没有达到,他们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刁难这个律师。在江西省,甚至出现某基层法院院长强令某律师不得在该法院代理业务的荒唐事件。 法官们就这样,一方面大规模攫取着非法收入,另一方面以其权力取得了很高的社会地位,心理上取得了很大的优势。因此,对法律系学生来说,法院的工作永远都是抢手的,供不应求的。进入法院以后,除非特殊情况,谁也不愿意轻易离开那个宝贵的岗位。 如果说,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暧昧或冲突关系还显得若隐若现、羞羞答答,那么,在刑事诉讼中,情形就要紧张肃杀得多,那可能就是真刀真枪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从侦查到起诉到判决服刑,整个阶段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证据,乃至证据不足就强行判决的情况,应该是极其普遍的,这样审结的案子理应不计其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严重失职。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具有极大的人身风险,国家未能为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提供法律上的安全保障。由于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很高,而侦查、检察的效率和水平相对比较低,因此,许多案件出现非法取证或证据不足等问题是容易理解的。如果辩护律师都能履行职责,则检察院的工作将难做的多。 为什么大部分辩护律师都不敢挑刺呢?因为他们头上悬着一把剑----《刑法》第306条。这条泛泛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律师伪造、毁坏证据的行为的。这把剑随时可能砍下来,如果律师的行为激怒了检察院。这个带有极大随意性的条款,使得许多在刑事辩护中敢于较真的律师最终身陷囹圄,终生不得执业。因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不敢针对检察院寻找相反证据,如果他真的找到了,那实际上就是为自己的罪行找到了证据。 当然,实际当中,也并非没有清正廉洁的法官,也不是没有证据取得非常扎实的公诉人。只是他们的行为尚远远没有形成主流。 律师在被滥用的国家权力的压榨下苦苦谋生,反应了中国真正的法治之路还十分遥远。许多律师不愿、不敢从事诉讼业务,尤其是刑事诉讼业务,转而向非诉讼业务发展,这也会使中国法治建设的脚步受阻。毕竟,只有法律在最普通百姓周围的鸡毛蒜皮的事情上都得到了应验,在最普通百姓的邻居阿猫阿狗的身上都屡试不爽,才能使法治精神真正在百姓心中得到启蒙,那才是法治的真正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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