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缺陷》之三:《法官的素质和地位:令人畏而不敬》 |
更新时间:2001/8/30 0:17:25 来源:发展论坛 作者:劳动者 阅读115次 |
作者: 启蒙律师 lawspirit@263.net 标题: 原创:《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缺陷》之三:《法官的素质和地位:令人畏而不敬》 自旧中国成立,废除旧法统之日起,中国法官队伍一开始就先天不足,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早期的法院几乎成了军队退伍人员的大收容所。这些人中的相当一部分几乎没有受过任何正规的法律专业训练,许多人甚至连最基本的公民法律基础知识都不具备。仅仅因为他们同属政法“强力”系统,许多人便摇身在法院谋得一差事,成为神气的人民法官。他们在实际审判中,闹笑话、判错案当属情理之中的事。当然,他们中的一些人后来经过各种勤奋学习、训练,具备了法官条件,有的甚至成为优秀的法官、法律学者。 后来,随着高校法律院系的恢复、发展,经过正规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才逐渐占据了某些法院法官中的多数,乃至在许多大城市,竞争进法院当法官的学历要求越炒越高。当然,在广大的各级法院中,目不识丁型的法官仍大有人在,他们依旧悠然自在地在各自岗位上堂而皇之地行使着国家审判权,把持着法律之剑胡砍乱杀。 但是,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知识并不意味着就能审好案。影响一个国家法院司法水平的因素很多,法官的专业知识在诸多因素中甚至算不上排在前列的。一名好法官需要具备极佳的综合素质,除法律专业知识外,其人的品性,职业操守,社会生活经验,对公平正义观念的把握能力,等等,几乎都是不能或缺的。否则,凭什么将人间恩怨交给你来决定?法官的威信和良好形象,不是上级恩赐得了的,也不是媒体吹捧出来的,而是靠其自身长期积累的个案审判结果所具有的巨大公信力所逐渐树立的。中国的法官,恰恰在后面这些因素上的素养远远不够。尤其是他们人品中正直理念的严重匮乏,缺乏对法律的忠诚,使得法律常常成为获得私欲的武器,法官和法律在公众面前的威信大打折扣。 法官素质的低劣必然导致审判活动中的诸多问题。受贿、徇私枉法等严重违法情形自不必说。一个直接的、貌似不违法而又无处不在的恶劣现象就是司法专横泛滥。 司法专横现象可能发源于早期法院的“专政”职能及由此造成的心理,即法院不是基于公平正义来审案,而是为履行党派政治职能、进行打压而审案。法官一旦在心理上将自己置于“专政者”的地位,如何再回到宽和、敦厚的心态中?这种感觉从你一进法院,在门卫、立案室等初级阶段所体会到的恶劣工作态度就可见一斑。 司法专横最明确体现在审判方式上。中国法院长期采纳了强烈的职权主义,法官审案时采用纠问式,由法官利用职权,按照自己的思路要求双方提供案件真实情况。而不是由双方自由论辩,法官只是维护程序,居中断案。近年审判方式逐渐改革,希望纠问式色彩逐渐淡化,抗辩式渐渐形成。尽管如此,法官在审判中任意行使职权,压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力的现象在各级法院仍十分普遍。 体现在审判风格上,法官在审判中心理态度一般是冷漠乃至凶恶的,行使职权也带有极大的随意性。一个年轻清秀的女孩,一旦当上法官坐到审判席上,可能马上凶态毕露,言语粗鲁无端,蛮不讲理。尤其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更是声色俱厉,完全丧失了中立的立场,一副与检察院合谋来整被告人的架式,失去了法官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对诉讼当事人的人性关怀心理。加上法院在程序上的混乱,如受理文件后不开收据,后因文件遗失导致当事人丧失权利的,不遵守审判期限,导致朝期审理的,使得法官的行为因其没有规范性而另人担心和生疑。法官的裁判文书多缺乏必要的逻辑性,在事实认定、法律使用等关键问题上迷迷糊糊,常难以自圆其说,但其结论一经盖章下达,又具有极高的效力,法院裁判不说理,则百姓更无处说理。 综合这些因素,使得一个案件审理后,从法官的行为到最后的裁判,均难以使当事人信服(甚至包括从裁判中受益的一方当事人),更奢谈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了。当然,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很复杂,包括社会体制上的深层原因,要改正恐非一朝一夕之功,不过一个重要原因可能还是法官本身业务水平较低,缺乏主持良好的审判程序、作出充分裁判的业务能力。但是,如果法官们更勤勉一些,许多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这一点,中国专利局(知识产权局)就做得很好。在他们带有准司法的程序中,不仅程序规定细致严谨,没有漏洞,而且执行起来也很严格,丝毫不乱。其就个案作出的决定,叙事说理均充分而严密,令人信服,体现了他们很好的业务素养和品德修养。可见,在现有框架下,也能把事情做得很好,关键是看你怠于职守还是勤恳敬业。 司法专横的另一个体现就是隐性违法。这是笔者自创的一个概念,可能不准确。其实,只要是违法,就没有显性、隐性之分,我主要用以指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以区别于在法有明文规定下的强制违法。自由裁量权是相应立法技术的产物,体现了人们对公平正义观念的信仰。法官可以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根据案情以及自己对公平正义观念的理解作出裁判。因此,只要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作出的裁判,在表面上看就不存在违法的情形。但是,自由裁量不是任意裁量,也有其标准,那就是法官必须本着公平正义的信念作出裁判,其结果也必须有合理的依据,足以另具有正义感的普通公众信服。然而,实际中,许多法官却利用这一权力或徇私枉法,或任设标准,武断裁判,不负责任。自由裁量要求法官笃守公平正义信念,只对法律负责。许多法官在此却辜负了法律对他们的信任,在法无明文规定、难以准确计算的赔偿数额以及诉讼费的承担等弹性事情上大作文章,以达到非法目的。 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司法专横,其后果是可怕的。在实践中,因此而导致黑白颠倒,是非混乱的案例俯拾皆是,也因此而使得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使权力产生畏惧心理,对国家司法活动产生严重的不信任感。在一个法治社会,司法作为公民可以获得的最终救济手段,如果这最后的堤坝被私欲和专横冲垮了,百姓将无以建立其对国家的信任,人们心中可以萌发的良知将彻底失去基础,恶劣的品性将大行其道,道德的滑坡无可避免。 一个理想的法官,其职务行为应该让人感到庄严而不恐惧,亲切而不亵玩,信任且不失尊敬,审判结果令人信服,经得起公众和时间的检验。中国法官普遍上离这一点还十分遥远。 法官除了要加强自身知识、道德的修养和自律外,国家建立良性的司法环境,对法官形成制度上的激励、制约、惩戒机制,恐怕也是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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