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公司法》之一 |
更新时间:2001/8/30 19:20:11 来源:法律空间原创 作者:劳动者 阅读269次 |
《公司法》中的疑点: 作者:劳动者 一、《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其中“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应当明确何种范围。 二、《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民事权利和责任是正当的,但不同公司之间是否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责任呢?部分公司的行政权力是谁给的? 三、《公司法》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此规定毫无意义并与第五条矛盾。 四、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法规可对部分经营项目审批,但不可对设立公司行为本身进行审批。 五、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约束力的效力?属哪种效力,是可诉的吗?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这其中章程对董事会的授权情形呢? 六、“……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不是公司?50%从何而来,(其意是想降低风险),一点用也没有。 七、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商榷。分公司与子公司法人资格问题:如果说公司本身是以投资者份额的集合对外债务与对盈利的按份共享为基础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全资子公司,也应当无独立法人资格。 八、第十五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表述不清,应当改为“公司必须遵守《劳动法》”。 九、第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即然法律规定是“一种形式”,那么现实公司中,当然也就是形式了,这个公司倒是“遵守”! 1.有限责任公司 九、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口口声声“一股独大”,原来全是“国家授权”自己做的。 十、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问题是一种出资方约定的行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如果某方违约的话,章程中也应当说明责任承担事项,而21条中,把违约责任并没有定为必要性条款,这样会使违约的法律解决困难。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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