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基本散论之“经济法的概念” |
更新时间:2001/9/2 1:04:58 来源: 作者:法学豆子 阅读343次 |
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十分让人头疼,倒不是其理论有多高深难懂,而是各种学说实在是有点多,多得人头都疼了。 在形式逻辑上,最一般的定义方式是“种差”+属,比如白马就是白色的马;妻子就是可以和你合法地睡在一间屋子里的,有权利分你家里的钱的女人;经济法就是xxxxxxxxxx的法。因此,xxxxxxxx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可是这正是我们的困难所在。 单纯从语意上来理解“经济”是会出问题的,朱苏力在一篇有关法律解释和语境的文章中就已经说过,这个“经济”二字在100年前和现在的含义就大异其趣。同种语言尚且如此,不同文化下的不同语言就更是差别巨大了——在一般含义和用法上可能是“大同小异”,但这个小小的异在作学术定义的时候就会在不知道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被放得很大,这与手电筒光是一个道理——你再怎么调它,在一开始的时候都是一个样子,但射远了就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效果。 问题是,既然语境不同,“经济”就不同,那么为啥还要一定给它下个定义呢?通常的解释是:因为有一类与国家经济生活有关的社会关系是以前的法律制度所不能够调整的,而这类社会关系叫别的也不好,还是叫经济法关系比较好一些。那么既然如此,要考虑的就是些究竟是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了。可是这种社会关系是些什么呢?于是又需要把这些社会关系进行概括和归纳,其概括和归纳当然要依据一定的标准,什么标准?当然是经济法的标准。所以又要来考虑经济法是什么……一个循环。 现在的学者们普遍认为早期空想者(如摩莱里)使用的“经济法”不是指经济法,还有学者又同时说蒲鲁东所用的“经济法”“触及到了一些本质属性”。这个时候学者们的标准显而易见是当代的乃至自己的学说。可是这种评价是不是有些霸道呢?凭什么人家古人用这个词汇的时候就一定要和你心里面所想的那个含义相一致呢? 当然有人会说,我们要给这个词汇一个确定的含义,才有可能在以后的讨论和研究中不至于因为语境不同而造成混乱。这个是对的,如果单纯是这样想的那也无可厚非。可是既然是为了防止混乱,那只要在运用这个不确定的概念时作个细致的解释就行了,没有必要争论谁说的对,谁说的不对。 归根到底,人们实际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经济法”应该有一个确定的,最“符合本质”的含义,只是因为我们现在的研究不够深入,所以还没有办法比较完善地把它表述清楚。可是这个假设成立吗?肯定不成立!原因很简单,作为一种传达意思的工具的语言本身是非客观的,是主观的人约定俗成的。之所以我同意那个东西叫白马而不是白牛、绿马或者“歪特火丝”,不是因为他具有的本质属性是“白”或者“马”,而是因为在我们的语言中“白”和“马”约定俗成地反映那种颜色和那种动物。可是既然你和我对“经济法”的理解本来就不一样,没法约定,俗成则更是遥远的事情(当然并非不可能),那么何必争论呢?要用这个概念而又很可能引起误解的时候,把你所理解的经济法在注释或者正文里写清楚不就行了吗? “民法”是什么?“行政法”是什么?“刑法”又是什么?这些概念就没有问题而且全球统一吗?概念不清晰不统一不“反映本质”就真的妨碍进一步的研究吗?妨碍研究的也许恰恰是一些非学术的,不客观的心理定式——例如总是想构建出个什么东西:这本身也没错,错的是想把构建出的这个东西成为真理。 多元容易产生争论,但如果争论的目的变成仅仅是为了一元的话,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当个杀手,杀死这种争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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