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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考舞弊事件的行政规章
更新时间:2001/9/2 13:46:43  来源:http://forum.xinhua.org/frame.jsp  作者:米老排  阅读64
    关于高考舞弊事件的行政规章

《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4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招生考试机构,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2)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4)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在招生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程序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的;
  (6)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1992年2月2日)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干部或其他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三) 利用职务之便,胁迫他人舞弊的;
(四) 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6 关于高考舞弊事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 典型案例: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
  6月6日上午,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对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电白高考舞弊3案6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陈作达(原电白县教育局副局长)、陈光(原电白县招生办主任)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和2年又6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梁禄生(原电白县招生办副主任)有期徒刑2年又6个月;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杨汉辉(原电白县水东中学教师、教务处副主任)有期徒刑2年;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分别判处王启政(原电白县第一中学英语教师,2000年高考监考员)、杨雄兴(原电白县第一中学体育教师)有期徒刑各1年。
  据悉,这是新刑法颁布实施后全国首宗适用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作达等3名被告人在负责2000年电白高考招生工作期间,没有认真审核上报至电白县教育局招生办的监考员名单,且在收到反映高考舞弊举报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打击防范措施,导致聘用了不合格的监考员在考场答题和传送答卷给学生。另外,被告人陈作达利用职务之便,和黄轩(原电白县教育局教具长厂长,另案处理)通过增加《名师导教导学》和《一课一练》两套书印刷费的办法,收受回扣8万元;被告人陈光在担任电白县招生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采取伪造招生办向薛某借款23万元购买小汽车的借据和将招生办的委托代培费以假名参加电白县教育局工会集资的手段,共骗取公款的“利息”35612.5元。
  被告人杨汉辉,受聘担任2000年高考考场监考员。2000年7月8日,杨汉辉在其监考的第32号考场里用剩余的试卷作出答案并复写4份,亲自或通过其他监考员交给学生。杨汉辉还在高考考试期间,叫其表弟陈某在家中通过寻呼机向考生传送答案,为考生作弊。杨汉辉为此非法收受考生或考生家属多人的财物共4400元。 被告人王启政、杨雄兴两人经密谋后,由王启政用手提电话将事先做好的语文、数学科考卷的选择题答案传递到杨雄兴的寻呼机上,再由杨雄兴夫妇传送到作弊考生的寻呼机上。


8 备注
本文正文全部引自国内新闻和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因篇幅所限,未注明引文作者,请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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