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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环境制约不容忽视
更新时间:2001/9/2 23:17:37  来源:  作者:一二  阅读541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闸口”,是法律最充分、最重要体现的地方,它的活动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看法,甚至影响着对我们这个社会整个法律制度的看法。法院曾经对于人们一直是个充满神秘色彩的地方,尽管在54年制定的宪法中就已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但由于历史和其它原因,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自88年开始在法院系统全面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从公开审判入手,致力于打破“暗箱操作”,十余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已初步形成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庭审方式和诉讼格局。但是,我们也越来越明显地感觉到,面对审判方式改革要继续深化下去的要求,除现有的司法体制已难以相适应外,低劣的执法环境或许是更为深层的障碍,从新闻媒体上不断曝光的越来越严重的暴力抗法事件,以及法院每年都在下大力气却至今难以解决好的执行案件积压问题上看,便已说明了问题存在的严重性。造成执法环境恶化的因素中,有三个方面笔者以为尤其不容忽视:
一是司法效果对司法力量的自我消解。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不是只为了得到一纸公正的判决,实质的目的是请求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完整地实现其合法权益。因此,公正对于当事人来讲,是将审判与执行做为一个整体来认识的,法院不仅要公正地裁判,也要公正地执行并将其权利实现到位,至于法院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多大努力,费多少周折,花多大代价,人们认为那是法院的事,当事人的确不可能因为难就放弃寻求对自己权益的实现,相反正是因为难才找到法院。所以,一旦最终不能执行到位,法院的作用在当事人心目中就受到怀疑,法律的权威也大为减色,这样的情况一旦普遍存在,法院的公信力就会大大降低,法律的公正和审判公正也就都不能在实体上最终体现。现在社会上有一种“宁走黑道,不打官司”的说法应当引起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这种心态的背后,往往是对法院的不信任和对司法力量的无奈,这种司法信任危机对社会的执法环境是十分有害的。
二是法官承载的现实压力。面对亲情、友情、权力、金钱在社会上织起无形大网,法官肩上的天平的确承受着不同寻常的压力。中国的关系网可谓世界复杂之最,法官体会最深的常常是案子刚上手,甚至未上手,关系就进门。法官是人,自然有七情六欲,生活中也要扶老养小,也要和社会关系的各方面发生千丝万缕的关系,既便是从基本的生活保障出发,离开亲情、友情、金钱和社会关系,都可能举步维艰。中国是礼仪之邦,自古就有“人情大于王法”之说,情、理、法三者方构成人们心目中完整的“法”,而且法总是排列在情、理之后,也就是当法律与人情冲突时,通常先考虑人情,再度量天理,最后才以法是论。既使到了现在,人们基于所立之法必合乎情理的认识,仍然将执法看着是情理的实现,如果哪位法官不徇私情,唯法是论,便会被视为“不通情理”或“不仁不义”。而我们的普法往往也是巧于用“理”来讲“法”,没有将传统意义上的法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分出泾渭,使人们往往仍用道德传统的执法公正观来评判现代司法意义上的执法。
三是大众媒体的过度介入。新闻媒体在发挥其有效监督作用的同时,也时常潜移默化地妨碍了司法公正,这一点可能并不是新闻媒体的初衷。时下要求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呼声正高,电视、报纸、杂志等频繁对司法部门的腐败现象进行曝光,这的确是件好事,但新闻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述,却极有可能影响和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因为新闻媒体的传播性、导向性和感染力很容易使情绪化的东西“沸腾”起来,形成一种巨大的舆论压力,而一旦涉及到“稳定”大局,法院往往就不得不作考虑,这就使法律以外的东西产生了作用。而且我国目前对新闻媒体如何进行监督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对因新闻媒体不当介入产生的损害后果,没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由于新闻媒体的监督自身就欠缺约束,使得目前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普遍失之规范。当然,在不影响法院审判秩序和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应当给新闻媒体更为自由的舆论监督空间。但现在有的法院为体现审判的公开性,允许记者进入审判区自由摄影、录像、走动,使庄严的法庭秩序杂乱,法官面对频频闪亮的镁光灯也不易集中精力,很不可取。既使是在自翊享有充分新闻自由的西方国家里,记者通常也是被挡在法庭外面,这其中是有道理的,一般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法庭秩序;二是避免法官在新闻媒体的压力下影响对法律的忠实;三是保护犯罪嫌疑人或当事人的合法人身权益。在我国,新闻媒体也存在依法自律的问题。就法院来说,是否可以经一定数量的新闻媒体单位申请,约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案件审判通报会,这样可以在新闻媒体之间形成相互监督,有利于客观报道,广开言路。
现在一提到司法不公问题,往往都把责任都归结到司法部门,当然,并不是说司法部门没有责任,如司法部门内部运作机制不顺,一些司法人员业务不精,素质低下等仍然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但要正真面对司法不公问题,我们还必须站在更高的角度作理性的、全面的分析,比如我们在立法中是不是有不切实际的超前情况?我们在体制上能否给予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基本的自信?我们的普法在各级权力层中是否已具备了面向群众的说服力?等等。因此,在我们这样一个刚刚才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国度里,司法的权威绝不是仅仅靠司法部门自已的努力便可树立的,司法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全社会对司法本身有一个公正的认识和态度,这应当说是司法公正所需要的基本环境。所以,各级领导的法治意识是重要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是重要的,全社会的法律文化氛围似乎更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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