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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司法理念是法院改革的支撑
更新时间:2001/9/2 23:19:08  来源:  作者:一二  阅读465
    人民法院改革的目的,是通过法院内部审判机制的科学转换、调整和完善,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建立一套独立的、公正的、廉洁的、富有权威的审判体系,其核心是司法公正。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认识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当认识积累到一定量的时候,便产生质的飞跃,形成对事物认识的一种理念,这种理念在今后的实践中将起到灵魂的作用。法院改革同样离不开这样一个发展规律,也同样需要一种良好的司法理念来作有力支撑。
首先,司法理念决定了法官对法院改革的态度。从审判方式改革到审判组织改革,从内设机构改革到人事制度改革,为什么有的法院起步早、行动快、效果好,很快步入了以审判工作为重心的良性运作,而有的法院仍亦步亦趋,甚至裹足不前,法院工作难以打开局面,即使在一些法院内部,改革的步子往往也有快有慢。造成这种不平衡局面的原因故然是复杂的,但从根本上讲,首先还是认识上的问题,即缺乏统一的良好的司法理念。信仰法律,视公平正义为职业生命的法官,往往对改革都能表现出积极的态度,能在改革中较为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有所作为。而那些仅把法官作为一项普通生活职业,满足于法官这份国家干部薪水待遇的人,当然希望一切都四平八稳,不变最好,因而缺乏改革者应有的进取心和责任感,最多也只是跟在改革者身后,做做表面文章,装装样子。还有一些自身利益可能会在改革中丧失或受损的法官,出于狭隘的胸臆,还可能产生抵触情绪,说些冷嘲热讽的话,甚至暗中使“绊”。
其次,司法理念决定了法官自我在改革中的价值评估。市场经济带来的冲击,无疑使每个人面对眼前物欲横流的世界,都在对自己重新定位。就目前的国情而言,我国法官显然还是一个相对清贫的职业,就法院改革的短期目标而言,还看不出会有质的改观,可以说,对于一个我们所期待的法治社会来说,我们这一代法官都是创业者。在这样的现实面前,有的法官心理上产生了失衡,有了吃亏感,于是对改革于已有利的方面尚表示支持,倘触动到那怕一丁点私利,便沉不住气了,大发微词;个别法官干脆趁着改革还没砸掉自己饭碗,及时谋取个人的私利,把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变成了中饱私囊的工具;还有的法官虽然不枉法恂私,却甘做一般“操作工”,他(她)们往往也能甚至善于及时调整自己,跟进改革,但支配其行为的思想根源,主要还在于个人地位、待遇等方面的考虑。由于缺乏法律信仰,更无所谓具有良好的司法理念,一些法官在改革面前显得飘然浮躁,无所适从,失去了重心。
最后,司法理念决定了法院领导者(或组织)在改革中的决策。长期以来,我国法院总体建构在一种行政管理体制上,法院内部的重大决策都是由院长或院党组这样的领导层作出的,其中院长的意见又显得至关重要。法院内部的改革思路与构想往往都出自于这一层面,最终的决策也是由这一层面作出。因此,这一层面每个成员的司法理念,就或多或少直接地影响着一个法院改革的方向和进程。为什么有的法院能将审判权及时、彻底地归位,而有的法院则迟迟不肯放,这就是领导层的司法理念问题;为什么大多数法院改革至今难以真正触及审判委员会,这也是领导层的司法理念问题;为什么有的法院还在钻实体公正的牛角尖,而不能把程序公正摆在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认识,考虑司法成本,体现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这也是领导层的司法理念问题。如果一个法院的领导层具有了较为统一的良好司法理念,这个法院的改革工作将少走许多弯路。
综上所述,司法理念无疑是法院改革中首先要解决好的一个前导问题,同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也是一个由始至终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在认识上需要不断解决好的重要问题,要努力使良好的司法理念真正贯穿在每一名法官具体的审判实践活动中,成为他(她)们心手合一的习惯。
何谓良好的司法理念?笔者以为,就是符合法律与司法品质的理念,它应当包括公平、正义、效率、廉洁等基本的司法道德观。那么,要使这些方面成为法官头脑中的基本内核,就必须从现在起,将培养和树立法官良好的司法理念摆在法院改革的每一个重要环节上,抓好相关教育。
一是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要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武装每一名法官的头脑,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首先在思想道德方面“精英化”,成为社会的楷模,守法的典范。目前法官所接受的政治思想教育表面化、形式化还较为严重,考察法官的政治思想往往也局限于参加了多少次政治学习,读了哪几本政治书籍,学习了哪些重要文件,结果大道理人人会说,至于言行是否一致却极少细究。因此,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应当找准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实际的切入点,在培养良好司法理念的目标下系统设计。
二是要加强法律职业教育。我国1997年底统计的全国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学历的只占5.6%,研究生学历的只占0.25%。近三年来,通过各种培训和进人渠道的调整,这一比例虽有了明显上升,但离法院改革目标的要求还相差十分遥远,而且实际水平也还含有相当水份。“法官必须精通法律才能正确适用法律,而只有熟悉法律才能信仰法律”(王利民著《司法改革研究》第400页),所以,今后只有不断加强法官的职业教育,实现法官业务上的“精英化”,才能适应法院改革的发展。
三是要加强文化、科技知识教育。法官作为社会中一个独特的具有先进性的群体,应该紧跟时代文化和科技发展的步伐。一个缺少人文气质的法官很难成为一名优秀法官,一个不知网络为何物的法官也难以从容面对未来。所以,必须加强对法官文化、科技知识的教育,真正使人民法官成为党领导下的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人民满意的法官,也让法院改革在良好司法理念的支撑下,再添上一只先进文化思想和先进科技理念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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