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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想人之所想的法律
更新时间:2001/9/3 0:07:10  来源:  作者:陈灼华  阅读488
    未曾想人之所想的法律
□陈灼华

如果遇到纠纷,解决的方式可能有很多种,但法律肯定是最值得信赖的一种。遇到冤屈,相信法律终会给一个说法的想法肯定也没错,但是,有时仅仅怀着"法律终会给一个合理的说法"的念头可能远远还不够。
一老妇人与人发生经济纠纷,经过两级审判,胜诉了。两年后某日,终审法院通过第一审法院找到老妇人说当年多判了5万元给老妇人,现在通过再审程序重新判决,要老妇人将多得的本息归还给对方当事人,老妇人不服气也没给钱,法院于是强制执行,查封了老妇人的工厂。本着"要向法律讨个说法"的信念,老妇人到省高级法院申诉,申诉过了一年后才有结果:维持原判,工厂得以解封。但是工厂一年的停产,损失已达50万,老妇人认为这些损失都是法院再审错判并强制执行所造成的,要求法院赔偿,然而相关的法律却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老妇人很有一种欲哭无泪的悲痛,感觉是被法律欺骗了,明明是自己胜诉了,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的损失也是忒大,然而就是找不到要赔偿的主!
问题就这么样的凸现出来:程序法上的公正能否就是实体法上的公正?程序法是规定了法院可以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财产,也规定了不用赔偿因错判而执行所造成的损害——法院查封工厂的做法合法合理,无可厚非。但这一程序法上的规定却有很明显的漏洞:查封财产没有规定相应的数额标准,似乎为了强制执行一万元的债务理所当然的也可以查封对方价值过百万元的工厂!发生错判后,法院没有从中得益,另一方当事人亦不曾因此得到丝毫的好处,本方当事人的损失只可能算是哑巴亏。难道被执行人不予以配合执行或不事先的提供抵押,则其将遭受到比执行标的额多多少倍的损害也是在所不计了?这与民事实体法开宗明义所要求的公平原则相去甚远。而且这样的强制执行制度很容易被一方当事人通过法院的司法功能来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
强制执行的本义在于尽快实现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再次协调,由于程序法立法的不完善,为了实现法院裁判既定的权利义务结论,往往出现了法院和一方当事人不惜牺牲另一方当事人更大更多的权益而强制执行,这样看来,此种"超标"强制执行比"执行难"遗害尤烈。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这是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提出的口号,然而要如何“斗争”才会赢向来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程序法未尽到公平、公正的职能是一方面,程序法的繁琐又是另一方面,方方面面的原因归结到一块,就是你非要懂点法律的专业知识不可,或许你多少也应该去找律师聊聊。所以当有人对你说:"也许你有理,但你不一定能打赢官司;打赢了官司,但你不一定能实现权利"时,你千万别不信!法治的程度越高,法律也就越专业,当然地也成了某些人(如律师)的“专业”。什么时候法律的程序性也想常人之所想,不背人情,则距离我们所渴望的法治理想社会不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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